论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辅助人的限制条件|律师实务
股东委托律师、会计师等辅助人参与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已成为知情权行使的常态。基于兼顾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司法解释规定了“依法院生效判决”、“股东在场”等辅助人查阅的限制性条件。但在剑拔弩张的法庭冲突之后,相互猜忌、提防的战场又转移到了执行程序。双方对辅助人资格条件的各自理解,在执行中又产生了尖锐的矛盾。从股东知情权与公司商业秘密平衡保护的原则出发,可以得出查阅辅助人限制条件的适当理解与实践选择。但这不能改变执行程序中辅助人参与查阅纠纷迭起的基本走向,或许“杀敌一千,自损八百”提醒更具有镇静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