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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满”很不满——奥迪“小满节气”广告引发的著作权舆情|申浩视点

陶勇刚
2022.05.22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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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有小暑一定有大暑,小寒一定有大寒,但是小满一定没有大满……小满代表了一种人生态度……”。这段“小满节气”短文是奥迪汽车于2022年5月21日(农历节气小满)发布的视频广告的文字脚本。该内容广告片由天王巨星刘德华先生出演,片中刘天王那充满禅意的告白,配上精心设计的布景画面,附之精湛的拍摄手法,使这条“小满节气”的内容广告,在奥迪官方视频号上线当日迅速获得点赞几百万,并被众多网友转发。


但第二天整个剧情即发生了翻转。2022年5月22日有消息爆出,该广告片的文字脚本可能涉嫌抄袭了网名为“北京满哥-小满”的文字作品。这位网名“小满”的网友在其视频号上上传了一段声讨视频,将其自己于2021年5月21日(也是农历节气小满)发布的视频和奥迪公司的广告视频进行对比,可以看出奥迪公司的“小满节气”广告的文字脚本内容与“小满”网友一年前上传视频中朗读的文字内容基本相同,包括文末引用曾国藩的诗句,二者也基本相同。可以看出,网友“小满”很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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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22日,“小满”网友的声讨视频发布后,奥迪公司的危机公关工作已启动。奥迪公司在官网发布声明,表示该视频为创意代理公司M&C Saatchi提报并执行,并称奥迪公司所有官方渠道均已将该视频下架。并对“小满”和刘天王表达了歉意,并表示了积极解决争议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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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吃瓜群众,我们除了围观热闹外,还能从此次舆情中学到不少著作权相关法律知识。


如果网民“小满”确实独立创作了“小满节气”短文,那他就是这段文字作品的作者,当然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可以追究所有侵权方的责任,但问题在于,谁是“小满节气”文字作品的侵权人,又应当承担什么样的侵权责任?以及“小满节气”广告片本身是否也构成视听作品,是否也享有著作权,网民的转载行为是否也侵害了奥迪公司的著作权?待笔者细细道来。



01 奥迪公司、创意代理公司、刘德华先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从奥迪公司的声明可以推断出,奥迪公司委托创意代理公司M&C Saatchi进行“小满节气”广告片的创作,而刘先生应该是接受了M&C Saatchi公司的邀请,参与了广告片的拍摄。


如果以上推断均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对于承揽合同的规定,奥迪公司与M&C Saatchi公司之间的委托创作合同,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


委托人奥迪公司作为定作人,受托人M&C Saatchi公司为承揽人。承揽人M&C Saatchi公司按照定作人奥迪公司的要求,制作并交付了案涉“小满节气”广告片。委托他人创作作品,属于以作品这一智力活动成果作为工作成果的合同,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


奥迪公司与M&C Saatchi公司之间的委托创作合同如果对“小满节气”广告片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有约定从约定,如果没有约定,著作权归属于受托人,即归属于M&C Saatchi公司。但根据行业内惯例,双方合同大概率会约定广告片的著作权归奥迪公司,M&C Saatchi公司可享有署名权

    

如果刘先生直接受雇于M&C Saatchi公司,其间没有其它影视制作公司的参与,则刘先生与M&C Saatchi公司之间为劳务雇佣关系。如果刘先生与M&C Saatchi公司之间还有其它中间影视公司的存在,只是多了一层劳务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分析方法基本相同。



02 奥迪公司、创意代理公司、刘德华先生等责任如何界定


如果案涉广告片构成侵权,则奥迪公司作为案涉作品的广告发布人,首当其冲要承担侵权责任。即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奥迪公司已经下架了相关广告片,并发表了道歉声明,即已经停止侵害、采取行动在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剩下的问题仅为是否要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案涉作品为奥迪公司委托M&C Saatchi公司创作完成,奥迪公司是否可以适用《著作权法》第五十九条进行合法来源抗辩呢?


就目前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裁判观点,只有侵权复制品的发行者及相关侵权复制品的出租者可主张合法来源抗辩。当委托人不是将委托作品用于个人使用,而是用于公开传播或经营,如本案奥迪公司委托M&C Saatchi公司创作“小满节气”广告片后用于商品宣传,委托人奥迪公司已不再是单纯的复制品的发行者,而是分别实施了对相关作品的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行为。所以奥迪公司不是可以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主体,不能适用合法来源抗辩。当然奥迪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需要综合被诉行为是否给权利人造成损失、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等因素来进行判断。


受托人M&C Saatchi公司作为案涉作品的制作者,其应当知晓所选文字脚本的来源,必然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如果其也只是一个总包方,下面与刘先生之间还有其它影视公司实际承接案涉广告片的创作和拍摄,那么其地位同委托人,而实际创作的影视公司地位同受托人,也都是要承担相关责任的。而真正抄袭文字作品的广告片文字脚本提供方,必然是存在侵权故意的,如M&C Saatchi公司承担了相关责任,可以向其追偿


广告片的主演刘先生,其与广告片的实际制片人,M&C Saatchi公司或中间的影视公司(如有),构成劳务雇佣关系。所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刘先生的行为是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除非其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否则不用承担责任。考虑到一般演员出演广告片,都是按剧本进行表演,所以刘先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过错情形,和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可能性较低。同时,由于这起网络舆情事件,本身给刘先生个人可能造成一些负面影响,可能使其作为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受损,刘先生可以向最终的责任人追责


至于那些转载广告视频的人,可能分别构成侵害奥迪公司“小满节气”视听作品和“小满”文字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如有法定除却事由除外



03 这起网络舆情带来的法律启示


首先,作为“小满节气”文字作品的作者网民“小满”,一定要能证明自己是该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人。考虑到写作人,可能创作作品众多,自己可能也不知道哪篇作品会“大火”,不可能每件作品都去申请著作权登记,但还是应当有留存证据的习惯,如通过第三方平台对外发布作品,上传第三方平台的网盘或邮箱,也可使用较为经济实惠的第三方认证工具,如联合信任的时间戳进行认证存证。总之,著作权的案件,“证明自己就是权利人”永远是第一要务


其次,作为委托创作方的奥迪公司,一定要在与外部受托人的委托创作合同中,充分约定好相关责任,如因受托人的侵权给自己带来损害的,最终责任应当由受托人承担。虽然这种约定为内部约定,对于权利人维权这种外部法律关系并不当然有效,但比自己无意侵权却最后吃下“哑巴亏”要强很多。


最后,任何公司和个人,都应当树立起尊重知识产权的观念。只有尊重知识产权,才能鼓励创新创作。当然,知识产权大都会带来商业利益,笔者也推测这起网络舆情最后收场,可能会以奥迪公司向网民“小满”支付高额许可费或转让费而划上句号。但考虑到双方如果真的和解,可能会签订保密协议,外界可能是无法得知的!


吃瓜结束,疫情中的上海的律师还要继续上网抢菜,散了吧……



作者: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师陶勇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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