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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自满,知不足;敬原创,方成就|申浩视点

赵婧
2022.05.22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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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昨天是二十四节气中的小满,奥迪公司的一条广告片让这个本来没被太多人重视的日子,一跃成为了承载古人智慧,砥砺今人前行的“一年中最好的节气”。然而广告片的余热还没散尽,一位网名为“北大满哥”的用户发布了一条视频,指责该条广告的文案几乎照搬了自己2021年5月21日发布的关于“小满”的视频文案,且在广告片中引用的署名曾国藩的七言律诗,其实除了第一句以外,后三句是自己的原创内容。截止目前奥迪官方已经删除了“小满”的广告片并发布声明致歉。


不少网友表示,对节气“小满”的理解在“北大满哥”的之前就已经有不少人讲过了,他也不能算原创;也有网友表示,奥迪和刘天王此次被坑惨了,说不定还要“吃官司”。


那本篇文章我们就从法律的角度浅析一下,在此次“小满”事件里。究竟谁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01 “北大满哥”对自己的文案是否享有著作权?


我们在认定一部作品是否具有著作权,以及哪些部分具有著作权的时候,需要区分“公有领域”和带有自身独创性的“表达”。所谓“公有领域”包含了一部分知识,一部分作品,它的特点是可以自由传播、自由编辑、自由运用于商业用途。而剩下带有个人特色的独创性表达则是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一般情况下,他人使用需要获得授权和进行付费。


对应到这个案例里来,像谚语“小满小满,江河渐满”以及“小满,麦穗都开始逐渐饱满,但还没完全饱满”这样的知识,即属于公有领域。而满哥为了说明“有小满,但没有大满”的特别之处,而在开篇先用了排比句“有小暑就一定有大暑,有小寒就一定有大寒”则属于他自身的独创性表达


关于小满人生态度的解读,也许在满哥之前已经有人提过,但如何表达出这个理解一千人或许就有一千种方式。《著作权法》仅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这种人生解读本质上属于“思想”层面,但如果落到表达之处也十分相似则可能有剽窃之嫌。拿这次的广告片中的“人生小满,不自满,知不足”来说,如果这是奥迪原创的部分,就是区别于他人的一种表达。同样,即便是表达相同的主旨,在文案的先后排列,以及起承转合上,不同的人也会有不同的安排。


我们再来看这首七言律诗,它的第一句源自曾国藩,那满哥算不算抄袭了曾国藩呢?其实“花未全开月未圆”出自宋朝蔡襄《十三日吉祥探花》,全篇为:“花未全开月未圆,看花候月思依然。明知花月无情物,若使多情更可怜”。《十三日吉祥探花》创作至今,早已超过了《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保护期限的规定,属于我们前文提到的“公有领域”。而在创作主旨上,满哥也有和蔡襄完全不同的理解。应该说,满哥的诗句完全写出了自己的风格和意境。


所以,如果满哥2021年发布的那条视频的文案没有大篇幅抄袭他人作品,那么可以认定满哥对自己的文案享有著作权。而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文字作品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02 谁是侵权主体?责任由谁承担?


奥迪公司在后续的公开声明中提到:“该视频由创意代理公司M&C Saatchi 提报并执行。”那么奥迪公司通过这则声明是否就可以免除其法律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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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汽奥迪是广告的发布主体,从客观上来说奥迪是侵权方。如果满哥要提起诉讼的话,应将奥迪列为被告。至于奥迪披露的M&C Saatchi公司是否负责了文案部分,还是M&C Saatchi公司又将文案外包给了其他公司,奥迪公司本身是否有参与到广告的策划、制作中,都需要通过具体的审理才能明晰其中的关系。而作为广告发布人的奥迪公司是否已经尽到了足够的审慎义务,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奥迪公司在与M&C Saatchi公司的委托创作合同中,因目前公开渠道获取的信息有限,推测应当就“成片及素材的侵权责任承担”问题做过清晰的约定。所以,如若本案涉及到诉讼,从侵权责任承担的角度来说,对外,将由奥迪公司承担,对内,奥迪公司可以向侵权公司追偿。



03 刘德华是否需要为侵权行为负责?


抛开刘天王发布本广告,单从参演广告本身的行为来看。本条广告中,奥迪公司并没有推出自己的任何一款产品,在包含汽车的镜头里也没有给到具体的车标和车型。可以说,刘德华在本条广告中的作用并不是“代言产品”。事实上,刘天王此次是以“奥迪英杰汇”成员的身份合作拍摄了这个广告。而广告的立意,也从说“小满”,联系到此次疫情,希望通过广告的方式宣传一种积极向上的核心价值,也于无形中体现了奥迪的品牌内涵。


笔者认为,从广告作品本身的角度来说,刘德华更倾向于《著作权法》上定义的“表演者”。通过对文字作品的理解,以自身的体态、声音、语速来呈现了自己独有的表达。而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如此说来,刘德华也免不了受牵连了?


我们再来看看,刘德华实际上并非独立地表演了这个作品,而是作为整部广告片中的一位表演者。我们知道《著作权法》第十七条中关于“视听作品”是这样规定的:“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从这个角度来说,编剧应该为脚本的原创性负责,摄影应该为摄制画面的原创性负责,而对外,应由制片方对整个作品的原创性负责。而《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也说明了: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因此,本广告片的著作权人可能是上文提到M&C Saatchi公司,也可能是奥迪公司(看双方的合同约定)。但刘德华作为整部视听作品中的演员,不能与整部作品绝对的割裂开来看。


而从现实的角度来说,刘德华本人也不可能在每次表演之前,先自行检索自己要表演的剧本、广告是否是原创的。这本身不具有现实可期待性。素材授权的取得仍应从广告制作方的角度出发更为合适。



04 结语


虽然这部广告片可能存在版权争议,但我依然喜欢那句话:人生小满,不自满,知不足。发人深省。广告策划,本就是一个以创意为生的行业,在互联网如此发达的今天,"Idea"的获取变成了更为简单便捷的事情,同时也伴随着侵权行为不断发生。诚然,高速运转的时代或许容不得我们静下心来好好的钻研、思考和凝练。但尊重原创,保护原创,才是企业和品牌的长久生存之道。


风格即经典,希望每个企业、品牌以及个人,都能自立风格,成就经典。



作者: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赵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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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依据作者个人对法律、案例以及结合自身经验而形成,不对其准确性做完全的保证,不代表申浩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或对法律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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