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一带一路”向拉丁美洲国家的自然延伸提示我们:研究宪法程序法这一“一国内部的终极法律救济手段”,也会对保护中国对拉美的投资有重要的参考意义。笔者作为长期关注“拉美公法与拉美投资”这一课题的法律专业人士,也愿意为“宪法程序法”等拉美公法的实践性话题,贡献自己的心力。
本文是西班牙宪法法院网站上的一个官方指导文件,于2018年发布。译文的上篇海外专题:西班牙宪法法院诉愿程序指南(上) | 法学研究已在本网站进行推送。西班牙宪法法院发布该文件的用意正在于指导民众理解宪法法院诉愿程序的操作细节问题。该文件既接地气,其又是对西班牙宪法诉愿制度的一个官方理解,很难得。希望本文的译出,为“宪法程序法”这一重要课题的深入研究,贡献一点“抛砖引玉式”的参考价值。
以下为《西班牙宪法法院诉愿程序指南》的译文下篇,祝您阅读愉快!
十五、宪法诉愿程序保护何种权利或自由?
并非所有宪法肯认的权利,都可经由宪法诉愿程序(el recurso de amparo constitucional)得到保护。
宪法诉愿程序仅保护宪法第十四条至二十九条规定的权利及第三十条规定的良心自由。
因此,如有对宪法三十三条规定的财产权造成现实损害的,不得在宪法法院提起宪法诉愿程序。
有违反《世界人权宣言》和《欧洲人权公约》的情形发生时,对上述规范的援引不构成诉愿程序中判定行为、规范、决定或裁决合宪性的依据;在解释宪法中的权利和自由时,其参考价值,自不待言。
十六、怎样理解“穷竭前置的司法救济手段”?
基本权利和公共自由首先应由普通法院保护,其是法律制度中的第一道保障。
因此,在提起宪法诉愿程序之前,应穷尽程序法律制度中所有的司法救济手段,使司法机关以裁判的方式对权利损害进行救济。
如果普通司法途径已无法对基本权利和公共自由造成的损害进行救济,则向宪法法院提起的宪法诉愿程序将是司法救济途径的“辅助性程序保障(una garantía procesal subsidiaria)”。
因此,只有在“欲以普通司法途径救济对基本权利与公共自由的侵害,而所有的司法程序路径均已穷尽而所欲之救济仍不可得”时,才能提起宪法诉愿程序。
十七、为满足“穷尽前置司法救济手段”的要求,应采取何种救济?
并没有任何想象中的程序救济途径,而只是需要那些对所需救济的损害而言,切近而有用的程序救济途径。
在可能的程序救济中,那些导致“诉讼无效”的诉讼可成为直指司法机关造成的宪法侵害(实体上的或程序上的)的有效手段,但上述事由必须在导致司法程序终结的裁决做出之前提出。
当可能存在多种理由,依据其中一些理由可通过“诉讼无效”的诉讼得以救济而依据另外一些理由救济不得时,应当在提起“程序无效”诉讼的裁决做出之后,提起宪法诉愿程序,而不能分别依据不同理由将“程序无效”诉讼和“宪法诉愿”程序同时提出。
未提起适当的司法救济将使“穷尽司法救济”的要件得不到满足,因此,将不能提起宪法诉愿程序。
提起不适当的司法救济将人为地导致司法救济时间延长,由于此种缘故,当提起宪法诉愿的时间已经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宪法诉愿程序的期限时,将不予受理此种宪法诉愿。
十八、什么是对基本权利或公共自由的前置援用?
为使宪法诉愿程序成为可能,在宪法诉愿程序提起之前,当事人应在知道基本权利或公共自由被侵害并有机会提出时就指认该等侵害事由。
提出基本权利或公共自由被侵害的主张,将在程序上有效接引对该侵犯的最终定谳和真正救济该被侵犯的基本权利和公共自由。
提出上述前置主张,是所有诉愿程序提起的前提,而这所有类型的宪法诉愿程序,包括因议会、行政、司法或选举的事由提起的宪法诉愿程序。
十九、如何具体界定对基本权利和公共自由的侵犯?
在宪法诉愿程序的起诉书中,应当具体写明对具体权利或公共自由的侵犯,应当对其主张所依据的事实进行逻辑清晰、语言简洁之描述。在起诉书中,应当引用事实中的行为所违反之宪法规范,并具体确定针对所侵犯的基本权利和公共自由所提出之权利恢复或保护的相应救济主张。
宪法诉愿一经受理,则不得增加或变更宪法诉愿起诉书中所确定的宪法诉愿之客体,起诉书所确定之救济方案即已确定。
二十、受理宪法诉愿的条件中所指的“宪法上的特别意义”是什么?
受理宪法诉愿的必要前提之一是宪法诉愿程序裁决所解决的问题需有“宪法上的特别意义”。
理解此种“宪法上的特别意义”,应当考虑到该问题对于解释宪法的重要性,应顾及到宪法上相应条文的应用及其抽象规范效力,应重视该问题对于确定基本权利和公共自由的内容和边界而具有的重要意义。
下面列举的情况,属于“宪法上的特别意义”:
1. 当提出的问题或问题所涉的基本权利、公共自由尚未被宪法法院阐释过的相应学理的支撑时;
2. 当宪法法院在内部反思该案所涉情况后,对其既有的判例学理需要澄清或变更时;当新的社会现实或规范变化对形塑基本权利的内容提出要求时;当负责解释西班牙批准的条约或国际协议的机关需要因应新的学理变化时;
3. 当所涉及的对基本权利或公共自由的侵害源自法律或其他一般规范性文件时;
4. 当对基本权利或公共自由的侵害突出地在于对法律的判例解释,且该解释侵犯了基本权利以致宪法法院认为有必要依据宪法对该法律进行重新解释时;
5. 当宪法法院对基本权利或公共自由曾经的判解观点并非是以一个完整的形式展示出来而普通司法裁判又一再重复该种不完整的观点时;或者存在与基本权利保护相冲突的司法裁决时(或者其裁判的解释不同于宪法法院的判解,或者在不同的司法裁决中展现了“要么遵守宪法法院判解,要么无视宪法法院判解”的情况)。
6. 当司法机关拒绝履行遵守宪法法院判解的义务时;
7. 当宪法诉愿所涉之问题,与宪法法院之前的判例均不相同,其关涉重要的法律问题,其在宪法诉愿中所欲达致之救济具有社会和经济的重要意义或者具有重要的政治影响时;
二十一、怎样说明“宪法上的特别意义”?
在宪法诉愿起诉书中,在论述侵害相应的基本权利和公共自由的理由之外,对于该案具有“宪法上的特别意义”的论证,要单独列出。这两个论证必须要区分开,十分必要。
论证“宪法上的特别意义”,应参考前文已经给出的理由。
二十二、宪法法院的裁判内容有哪些?
在宪法法院对诉愿不予受理的决定中,应当指出该诉愿请求所不满足的条件,并将该决定通知诉愿申请人及检察机关。
对宪法诉愿的终局判决,将肯定或否定诉愿申请人所提之宪法诉愿。
当宪法法院的判决支持诉愿申请人所提之宪法诉愿时,该判决应包含如下内容:
1. 宣布诉愿所指认之决定、行为或裁决无效;
2. 对受到侵害的基本权利和公共自由的肯认;
3. 视案件情况,采取适当手段,使诉愿人的基本权利和公共自由保持完整,恢复其完整保护;
如果宪法法院判断,宪法诉愿因该案所适用的法律侵害基本权利和公共自由,那么,即使该诉愿应得到支持,也应在程序上将该案法律的合宪性问题交由宪法法院的全体法官组成的大法庭进行审理,此时,该诉愿的审理时限相应中止;直至对该诉愿所涉法律的合宪性问题做出裁判之后,本宪法诉愿案件才继续审理并做出最终判决。
二十三、针对宪法法院的裁判,可以提出“诉愿无效”的主张吗?
宪法法院裁判(对于不予受理的决定或对诉愿实体问题的终局判决)一经做出,宪法法院在其管辖范围内已经确定地解决了争议、穷竭了其救济措施,因此,针对宪法法院的裁判不能提起任何“诉愿无效”的主张。
二十四、针对宪法法院的裁判,存在何种救济?
由于宪法法院是宪法的“最高解释者”,因此,其裁决不能被西班牙王国境内的任何司法机关所裁判。
如果宪法法院没有受理宪法诉愿,或者受理了宪法诉愿但却没有支持宪法诉愿申请人的请求,则该申请人唯一可资利用的法律途径就是在宪法法院的裁决通知发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救济请求,但前提是该请求所涉的权利或自由是受《欧洲人权公约》保护的,或者该权利或自由受西班牙批准的其他条约所保障。
例外地,对于不予受理宪法诉愿的决定,可在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予以救济,该申请应于不予受理决定的通知做出之日起三日内提出。
二十五、可以请求宪法法院澄清其判决吗?
自判决通知做出之日起两日内,宪法诉愿程序当事方可以要求宪法法院澄清其判决中的模糊概念,补充判决文本中的缺漏或者修正文本中显示的表述矛盾,此时,并不需要新的论证或解释。
二十六、可以要求宪法法院修正其判决错误吗?
宪法诉愿当事方可以在任何时刻,要求修正判决中明显的事实错误或计算错误。
明显的事实错误是指事实叙述中的错配或者明显的矛盾,该明显的事实错误独立于任何价值判断或法律分析。
本文作者:申浩律师事务所苏州办公室实习律师李大鹏。
工作语言:西班牙语、意大利语、英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