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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地、出资建房”合同定性研究——兼论租赁期限20年效力边界|案例解析

周文海 张新宇
2026.06.26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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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常见集体经济组织出地、企业全额出资建房经营,企业逐年支付固定费用的交易模式,由此频发核心争议:该合同究竟是土地租赁合同还是合作开发合同?长期使用年限是否受租赁20年法定上限限制?

西安雁塔区商业综合体纠纷中,承租方欠租后提起近1.4亿元天价反诉,主张合同为合作开发且整体无效,意图转嫁全部经营损失。承办律师团队厘清法律关系定性、租期效力两大核心问题,最终法院全额驳回反诉,完整支持集体方诉求,为同类集体资产纠纷提供重要裁判参考。



一、案件溯源:十年履约突变,亿元反诉恶意狙击集体权益


本案核心标的为西安市雁塔区核心地段商业综合体项目,资产体量巨大,直接关乎集体重大经济利益。

2010年,雁塔区集体所属A公司与B商业公司签订租期为29年的《租赁合同》,合同核心条款权责清晰、边界明确:

1、A公司以集体经营性土地作为租赁标的,不参与投资建设、不参与经营、不承担风险;

2、B公司全额出资建设商业综合体,全程自主运营;

3、项目全部产权永久归集体A公司所有,B公司仅享有租期内使用权与收益权;

4、租金每五年递增7%,双方形成稳定的土地租赁法律关系。

合同平稳履行十余年后,B公司因自身经营策略问题,开始长期恶意拖欠租金,持续侵占集体资产收益,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与诚实信用原则。为挽回集体损失、维护合法权益,A公司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案涉超长租期超期部分无效,并判令对方清偿欠付租金、承担逾期违约金。

面对我方合法合规的维权行为,B公司并未正视自身违约事实,反而启动极致诉讼博弈策略,对方提出若合同期限少于29年,则其投入无法得到足额回报,故发起高额反诉试图翻盘:全盘推翻合同基础定性,主张案涉合同“名为租赁、实为合作开发”,以项目规划手续不完善为由,诉求确认合同整体无效,进而要求返还已付租金4140余万元,并叠加索赔建设、拆迁、运营损失,反诉总金额逼近1.4亿元。

若对方反诉请求得到支持,集体不仅无法追回千万级欠付租金及违约金,还需向企业支付巨额赔偿,造成不可逆的集体资产流失,公共利益将遭受重大损失,案件承压极大。


二、核心攻防:三大关键争议击穿对方全部抗辩逻辑


本案之所以成为典型疑难商事案件,核心在于对方精准包装法律争议、混淆法律关系、套用错位法律依据,构建了一套看似完整的抗辩体系。笔者跳出表面争议,直击案件本质,从法律关系定性、法律规则适用、反诉诉求合法性三个核心维度,全面瓦解对方诉讼逻辑。

争议一:法律关系定性|是土地租赁,还是合作开发?

· 对方核心抗辩:案涉项目由我方出地、对方出资建设,属于典型的合作开发模式,不受租赁合同20年租期限制,合作年限应匹配企业投资规模,否定租赁法律关系。

· 律师制胜核心:以法定构成要件定性质,摒弃形式化文字纠缠。

司法裁判中,法律关系的认定以实质权责为准,不以合同名称为据。周文海、张新宇律师紧扣合作开发与租赁合同的法定核心区别,锁定三大关键事实,彻底推翻对方主张:

第一,权责模式完全不符合作开发核心特征。合作开发的法定本质是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但本案中,集体A公司全程只收取固定租金,不参与项目经营管理、不分享商业利润、不承担任何经营亏损,无任何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合同约定,从根源上排除合作开发关系。

第二,履约模式完全契合租赁合同法定要件。依据《民法典》第703条规定,租赁合同的核心是“出租人交付租赁物、承租人支付租金”,本案A公司交付集体土地、B公司支付租金并自主经营,完全匹配租赁法律关系构成要件。

第三,项目产权归属锁定租赁本质。案涉合同明确约定项目全部产权归集体所有,企业仅享有租期内使用权,不存在合作开发的产权共有、收益共享属性。

法院裁判采信:案涉合同无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核心约定,依法认定为租赁合同,对方合作开发的核心抗辩彻底不成立。

争议二:租期效力认定|超20年租期是否合法有效?

· 对方核心抗辩:援引国有商业用地40年出让年限规则,主张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可参照适用,案涉超20年租期合法有效,不存在无效情形,试图规避租赁期限强制性规定。

· 律师制胜核心:厘清法律位阶,适用一般强制性规则。

对方的核心漏洞,在于强行套用错位法律依据、规避法定强制规则。律师精准梳理法律适用逻辑,直接架空对方全部法律支撑:

其一,集体土地租赁无特殊年限豁免规则。目前国务院未出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租年限专项实施办法,不存在可以参照国有土地40年出让年限的法定依据,对方类推适用无法律基础。

其二,遵循“特别法无规定,适用一般法”司法原则。根据《民法典》第467条规定,无名合同及无特殊规定的合同,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一般规则。

其三,租赁期限20年上限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民法典》第705条明确约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无效,该条款属于法定红线,不得通过双方约定、商业惯例任意突破。

法院裁判采信:确认案涉租赁合同2010年至2030年20年租期合法有效,超出20年的租期部分全部无效,守住集体土地租赁的法定底线。

争议三:1.4亿反诉清零|对方全部索赔诉求于法无据

· 对方反诉诉求:以项目未完善规划手续为由,主张合同整体无效,要求返还4140万已付租金,并全额赔付拆迁、建设、运营损失,反诉总额近1.4亿元。

对此,我方律师进行三层递进式答辩,全面清零对方索赔体系。

第一层:区分行政与民事效力,否定恶意抗辩

项目规划手续完善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并非导致民事合同无效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同时,案涉合同及政府会议纪要均明确,项目规划、建审手续的办理义务归B公司。对方因自身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未完善手续,反过来主张合同无效,属于典型的恶意诉讼抗辩,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基本原则,不应被司法采信。

第二层:租金为合法使用对价,无权主张返还

B公司实际占用核心地段土地、运营商业综合体十余年,持续获取高额商业收益,十年累计营收超3.9亿元。其支付的租金,是占用集体资产、开展经营活动的合理对价。主张返还已付租金,本质是企图无偿占用集体资产牟利,严重违背公平原则与商事交易逻辑,无任何法律依据。

第三层:商业投资风险自担,投入成本已全额摊销

合同明确约定,项目拆迁、建设、改造费用均由B公司自行承担。上述投入属于企业自主商业投资行为,对应的投资收益、经营风险均由其自行享有、承担。十余年间,对方早已通过日常经营营收摊销全部建设、拆迁成本,不存在任何未弥补损失,无权向集体主张赔偿。

经全案审理、层层质证与法理辩论,法院作出全覆盖胜诉判决。


三、办案启示:专业破局,以法律刚性守护公共利益


本案是涉集体资产租赁纠纷的典型胜诉案例。在商事诉讼中,对方往往通过混淆法律关系、错位适用法条、包装经营损失的方式,试图将自身商业风险转嫁给集体、国家。

面对复杂疑难的商事纠纷、巨额资产争议,唯有精准的法律适用、严密的证据体系、成熟的诉讼策略,才能击穿虚假抗辩、锁定案件事实,以法律刚性力量筑牢集体资产防护墙,切实守护公共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申浩(西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文海律师、张新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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