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文涤除登记,背锅“法定代表人”的破局之路|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难点解析(上篇)中,我们介绍了因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产生纠纷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被冒名、挂名、已离职的法定代表人要求涤除其法定代表人登记信息,但股东不予作出决议或公司不予办理手续;另一种是股东意图更换现任法定代表人,但因不掌握公章而无法顺利办理变更登记,这种情况常发生在公司“控制权争夺战”当中。在上篇中我们已对第一种情况进行了详细解析,本文着重聚焦第二种情况,即探讨股东在不掌握公司公章、营业执照,且原法定代表人失联或不配合的情况下,如何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夺回公司控制权。
【本文结构】本文首先在背景导读部分,介绍法定代表人的内涵以及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的规则;随后,详细解析“变更登记之诉”的诉讼流程及裁判要点;最后,在成功完成法定代表人变更之后,我们就股东如何最终获得公司控制权做进一步的介绍。
一、背景导读
1.法定代表人的内涵
公司,是最典型最常见的一类法人组织,其虽为一个法律拟制的“人”,但自身无法像自然人一样对外意思表示,而是需要依赖内设机关,以具体的自然人代表公司进行活动。另一方面,对于交易相对方来说,也需要一个能够合理信赖的外观表征,即谁能够代表公司进行民商事活动。因此,为了弥补公司不能独立对外进行意思表达的缺陷,以及保障交易的安全便捷,公司的代表人制度得以产生。
【法条原文】《公司法》第十条第一款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对于谁来作为公司的代表人,我国并不像其他国家那样采用董事代表制度,而是独创了法定代表人制度,且法定代表人只能为1人。这样虽能保证交易的便捷与效率,但从《公司法》中关于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范围可见,法定代表人并不仅仅只是公司意思表达的传递者,往往还是公司意思形成的决策者,这样“集权于一人之身”也随之产生诸多问题,法定代表人利用法律赋予的众多职权,为实现个人利益而损害股东或公司利益的情况屡见不鲜。由于法定代表人对公司拥有法定的绝对权力,在实践中法定代表人通常掌管着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我国独有的单人法定代表人制度再加上印章制度,持有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成了公司直接控制权的象征,一旦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或股东发生利益冲突,公司将陷入僵局而难以解决。
2.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登记
法定代表人系属公司自治事项,公司依据章程作出有效决议即可变更法定代表人。司法实践中对于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认为属于股东会决议事项。同时,为了给交易向对方提供明确的权利外观,法定代表人也是工商登记及营业执照的必备事项。
根据《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公司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需提交:①《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②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即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③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其中,关于缴回营业执照原件可采取两种替代方式,包括挂失或登报作废,故这并不构成变更登记实质障碍,能否顺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关键在于变更证明文件以及《申请书》。
(1)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由于实践中登记机关普遍认为,法定代表人属于章程记载事项,其变更涉及章程变更,故需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建议办理变更登记前先向当地登记机关致电咨询。
【法条原文】《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除了提交股东决议外,《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是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需提交的另一重要文件。
【法条原文】《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类型分别制定登记材料清单和文书格式样本,通过政府网站、登记机关服务窗口等向社会公开。
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样表可见,在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时,不需要原法定代表人签字,故原法定代表人不配合签署申请书并不会阻碍办理变更登记。
但是,由于《申请书》需要加盖公司公章,即便有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如申请书未加盖公章,登记机关往往会以“提交资料不符合规范”为由拒绝办理变更登记。而补刻公章往往需要营业执照原件以及法定代表人配合,补领营业执照原件又需要具备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对于并不持有公司证照章的控股股东来说,这将成为“死结”。
从上述办理手续我们可以总结出两个要点:
1.法定代表人能够补刻公章及补领营业执照原件,故法定代表人也就基本掌握了公司控制权;
2.即便是控股股东甚至唯一股东,在未持有证照章的情况下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将面临着难以逾越的障碍。
【Q&A】
Q:能否通过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要求登记机关予以办理变更登记?
A:我们认为较难获得支持。因为工商登记作为一项行政许可,其条件是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作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其中明确规定了《申请书》是办理变更登记的形式要件,且格式文本由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作并公示。因此,如《申请书》中未能加盖“企业公章”,登记机关可以依据相关行政法规,以“登记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为由不予办理。
二、股东提起变更登记之诉
1.诉讼流程
在公司控制权之争中,原法定代表人往往不会配合股东办理相关手续,此时股东只有提起变更登记之诉,以司法手段强制变更。而在这个过程中,作出决议、提起诉讼、强制执行,是股东完成变更登记之诉的三步骤。
第一步,是形成有效的公司内部决议/决定,更换法定代表人对应岗位中的具体人选,这是法定代表人变更之诉的前提。为保证会议召集、通知、召开、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当事人可以对会议的全部流程进行公证或律师见证。
第二步,股东通过提起诉讼方式,请求公司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事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264项将“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明确列为民事案件的案由,故该事项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在具有公司有效决议的前提下,该项诉请一般来说可以得到法院支持。
第三步,在取得胜诉生效判决文书之后,如公司仍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原告股东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法院开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材料,要求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法律依据
【法条原文】《公司法》第十条第一款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公司法》第四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七)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市场主体的一般登记事项包括:(六)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公司法规定了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范围,如其职务一旦被解任,其立刻丧失法定代表人之资格,可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公司法第七十一条亦规定了股东可以随时解任董事,且系无因解任。在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相关决议作出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义务主体是公司,如公司未按上述决议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则作出决议的相关主体有诉的利益,故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履行义务。
3.程序性要件
(1)管辖法院: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确定管辖。
(2)诉讼主体:原告为公司股东(但不需要全部股东都作为共同原告);被告为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作为第三人。
(3)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公司办理关于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由原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新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原法定代表人予以配合。
(4)诉讼费用: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此类案件属于非财产案件,原则上计件收费,50-100元/件。
4.裁判要点
(1)股东可以诉请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
在(2021)沪02民终713号案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任免公司法定代表人属于公司自治事项,华衍公司股东会决议以 90%的表决权同意沈国元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且并无证据证明沈国元存在不得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定情形,故 2019年1月21日股东会决议对沈国元的任命合法有效。本院经审查,案涉两份股东会决议的其他内容均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华衍公司 2019年1月21日以及2019年4月15日的《股东会决议书》内容符合法律以及章程 规定,决议程序正当,该两份决议具有法律效力。沈金华在本案中诉请华衍公司按照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明晶予以协助,并无不妥,应予支持。
在(2020)沪0110民初15858号案中,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规定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二百四十四项为“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从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看,当事人对于公司登记中记载的事项进行变更而产生纠纷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三原告作为绿谱公司的股东,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决议后,因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事宜与张士杰产生纠纷,导致该事项变更登记未成。现三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权利救济,依照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该纠纷应属于人民法院的案件受理范围。
(2)无需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股东简单多数决即可
【案例1】股东会以51%表决权通过更换法定代表人的决议,获得了法院支持。
(2020)苏01民终9269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除公司法规定的其他例外情形,公司股东会作出的有效决议,系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及总经理职务工商登记的唯一条件。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决议对全体股东均有约束力。本案中,福珀斯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股东会决议,免去易兵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职务,选举陈克寒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但福珀斯公司至今未办理变更登记及变动备案,故陈克寒诉请易兵、福珀斯公司办理福珀斯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由易兵变更登记或备案为陈克寒,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案例2】更换法定代表人不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
(2019)浙民申1501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孙善庆提出涉案股东会决议因表决赞同人数未达三分之二而不生效的主张不能成立。一是《公司法》关于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的情形规定中未明确包含变更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情形。二是孙善庆主张因法定代表人内容记载在公司章程中,故变更法定代表人即为变更章程,该事项需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亦难以支持。《公司法》规定只有对公司经营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事项才需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一项虽属公司章程中载明的事项,但对法定代表人名称的变更在章程中体现仅是一种记载方面的修改。公司内部治理中由谁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由股东会决定,只要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就应认定有效。倘若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那么就有可能永远无法更换法定代表人,这既不公平合理,也容易造成公司僵局,故股东会只要简单多数决就能决定。
(3)被告公司可由新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应诉
在(2021)沪02民终713号案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新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中青无锡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中青公司作为中青无锡公司的唯一股东,其有权任免中青无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中青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免除了成之德的中青无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职务,并任命陈玉进担任中青无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该决议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成之德、胡锡昌与中青投资咨询(无锡)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上诉案应为有效。陈玉进作为中青无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在起诉状中签名,提起本案诉讼。成之德、胡锡昌主张,陈玉进虽由中青无锡公司的股东任命,但未办理工商登记,不能对外行使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对此,本院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属于备案性质,未办理变更登记并不影响陈玉进担任中青无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效力。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股东提起的变更登记之诉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主要审查其变更决议的效力,对于表决权比例方面一般认为这不属于特别决议事项,股东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即可(关于这点人民法院和登记机关的看法存在区别)。
三、完成变更的后续事项
变更法定代表人是争夺公司控制权争议中的第一步,在完成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后,股东还需取得一些象征公司控制权的特殊物品,包括证照、印章、银行U盾、CA证书等,完整掌控这些物品意味着股东取得了公司的实质控制权。具体来说,可以按照如下顺序进行办理:
1.补发新营业执照
登记机关在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时,往往会直接核发新的营业执照,且法定代表人本人可以下载电子营业执照,且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如果能够成功变更登记新任法定代表人,一般来说能够同时获得营业执照。
2.补刻公章
新任法定代表人持新营业执照,至公安部门或刻章机构办理补刻公章。
关于补刻公章所需材料由各地自行规定,但一般来说,补刻公章需要进行登报声明后,由法定代表人携带营业执照到场办理。
3.补办CA证书
CA证书是经由CA机构所颁发的一个“网络身份证”,能够在网络中实现公司的身份认证,广泛应用于公司办理税务、社保、招投标等事项,其重要性可见一斑。
以上海为例,补办CA证书需要如下材料:①《上海市一证通用法人数字证书申请表》;②营业执照原件;③经办人的委托书及身份证;④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此外,在办理新CA证书同时,可以选择作废旧版证书。
4.补办银行U盾
法定代表人可以持营业执照、公章至公司开户行补办银行U盾,并且变更银行的预留印鉴。补办银行U盾后,不仅可以控制其中的公司资金,更可以拉取银行流水,了解公司相关的资金往来情况。
四、结语
“打江山不易,守江山更难”,公司控制权是大股东最核心的权力,不仅关系股东的切身利益,也决定了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但如何管控治理公司远比创业更困难。实践中,公司控制权争夺的攻防战除了涉及股权层面、董事会席位层面、经营管理层面,在以法定代表人及证照章等公司代表层面,更是争夺公司控制权的战场,而法定代表人,是取得公司代表权的关键所在。
本文探讨原法定代表人霸占职务且拒绝移交公司证照章的情况下,控股股东如何实现救济,并总结了打赢此类“公司控制权争夺战”应当注意的要点。同时一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方案清单,希望能为您提供一份行之有效的操作指南。
本文作者:申浩律师事务所王源律师、梁伟律师、孙晓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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