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制度是我国一项特有的公司代表制度,其起源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厂长负责制”,后《公司法》确立了这个兼具单一性和法定性的自然人代表制。同时,为了给公司交易相对方提供权利外观、保障交易便捷,法定代表人亦是公司登记和章程的必备事项。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中,法定代表人不仅仅是公司意思的“表示者”,更是集对内决策权与对外代表权于一体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亦承担着与公司休戚与共的责任,特别是当公司被强制执行时,往往会给法定代表人本人带来一系列的不利影响。因此,因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产生纠纷近年来呈现越来越多的趋势,这其中主要涉及两种情况:一种是被冒名、挂名、离职的法定代表人要求涤除其工商登记信息;另一种是股东为争夺公司控制权而解任原法定代表人,并要求变更登记为新法定代表人。本系列将分为上下两篇,本文作为上篇探讨的是:被冒名、挂名或已离职的法定代表人,在与公司已无任何实质关联但公司不予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通过涤除登记实现权利救济的路径。
【概念辨析】
变更法定代表人:原、新法定代表人之更替,以新法代已经产生为基础;
解任法定代表人:公司或股东的主动行为,解除法定代表人的职务;
辞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主动辞职,是单方行为,无需公司同意;
涤除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辞任后,要求去除其在工商登记中的信息。
【本文结构】
本文将首先按照原法定代表人是否与公司具有委托合意,分别阐述无合意(冒名)、有合意(挂名或已离职)两类情况下各自的救济路径;随后,详细就“变更登记之诉”展开解析;最后,在取得胜诉判决后,如何确保在执行层面及时履行涤除登记进行探讨。
一、救济路径概述
由于法定代表人身担多重责任,故公司股东、实控人为了规避责任,往往不愿意被登记为法定代表人,可能会冒用他人名义或找人挂名登记,又或是在原法定代表人离职后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使得原法定代表人困扰不已,故法定代表人的辞任、涤除一直是实践中的热点。
1.被冒名登记的法定代表人
在这种情形下,原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实际上并未达成任何合意,往往是因为身份证遗失或被盗,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冒名登记成为法定代表人,这种情况下的法定代表人是纯粹的“大冤种”,其救济路径可采取行政撤销、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公安报案四种。
(1)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登记
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受虚假登记影响的自然人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登记的申请。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其对相关公司进行立案调查,一般来说需要提供能证明身份被冒用的证据,例如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身份证遗失补证记录、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等,以及专业机构的笔迹鉴定报告证明工商登记材料非本人签署。如经登记机关查实存在以虚假材料骗取工商登记的,将会出具撤销登记决定书。
(2)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登记机关撤销登记
公司在办理工商登记时,登记机关有核对信息真实性的义务,因此在被冒名登记案件中,登记机关存在一定过失。故而被冒名者也可以通过行政许可诉讼,要求撤销行政登记行为,以达到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之目的。但主流裁判观点通常认为,法定代表人的选任涉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自治事项,行政机关系在审查公司依公司内部程序选定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基础上,依法履行行政审核、登记之责,在行政登记没有撤销事由的情形下,驳回了相关被冒名法定代表人的诉讼请求。
(3)提起变更登记之诉
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变更公司登记之诉,对此我们将在下文中详细展开该条救济途径。
(4)向公安机关报案
不法分子使用盗用、冒用的身份信息骗取工商登记,构成“冒用居民身份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应处以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若情节严重的,还涉嫌“盗用身份证件罪”,应于追究刑事责任。故当事人可就身份证信息被盗用向公安机关报案。
2.挂名或已离职的法定代表人
无论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例如普通员工、年迈老人、其他无关人员等),抑或曾为公司管理人员但已经离职,上述人员在被登记为法定代表人时与公司存在委托合意,故涤除路径主要是与公司及其股东协商办理变更登记、提起变更登记之诉两种。
(1)协商办理变更登记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正常情况下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只需由股东作出决议或决定,然后由公司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即可,手续较为简单。由于本类的法定代表人往往与公司具有一定联系,故其首选路径是积极与公司沟通,根据公司章程通过内部程序,完成辞任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手续。
值得注意的是,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需要向登记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缴回营业执照原件。其中《变更登记申请书》需加盖公司公章,但法定代表人可以申请补刻公章及补办营业执照,故营业执照和公章的问题并非实质性障碍,关键在于能否作出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关于更换法定代表人的股东表决比例问题,由于登记机关认为涉及章程变更,故要求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非简单多数决就能决定,建议办理变更登记前先向当地登记机关致电咨询。
(2)提起变更登记之诉
上述路径有赖于公司及其股东的同意和配合,若公司及其股东拒绝变更或者不配合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形下,法定代表人可以考虑向法院提起变更登记之诉,以司法手段进行强制涤除。辞任→诉讼→变更,是法定代表人提起变更之诉的“必备三步骤”。
第一步,法定代表人需穷尽自力救济方式。包括:
①发函:向公司、股东发出《辞职通知书》,声明正式辞职(包括兼任职务),并催告工作交接、及时选出继任者;
②提议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由于实践中往往采用“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的组合形式,一般来说法定代表人有权召集公司的内部决策程序,故建议向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保留股东会未召开或恶意不做出决议的相关证据,用以证明“已经穷尽内部救济途径”;
③解除劳动关系:确保与公司无任何实质联系,特别是涉及总经理辞任的情况下,由于总经理可能是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故一般来说担任总经理职位的法定代表人辞任需确保其与公司之间劳动关系终止或提前解除。
第二步,若法定代表人已穷尽自力救济方式,但公司始终未配合办理变更登记,则可提起变更登记之诉,请求司法介入判令强制涤除登记,具体要点将在下文中详述。
第三步,取得胜诉判决后,如公司仍未主动配合办理变更登记,则原法定代表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执行法院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相关事宜。
二、变更登记之诉的要点解析
【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之诉在民事案由中被归为“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1.大数据检索
我们在威科先行(2024年11月22日)按照“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涤除法定代表人”为关键词搜索,发现共有案件387件,其中近三年共有案件256件,所有案件中支持或全部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占54.19%,共207件。这说明近年来,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之诉激增。导致此类诉讼的原因包括原告被冒名、挂名、原法定代表人离职后无法退出、公司控制权变动等。
2.新法解析
相较于原《公司法》,2023年修订并颁布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对于法定代表人制度带来了不少的变革与影响。
【法条原文】
《公司法》第十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四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七)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
《公司法》第七十条第二、三款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但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
新《公司法》赋予了法定代表人的退出路径,避免了只要一经登记就很难脱钩的情形。首先,公司与董事之间属于委托关系,依股东会的选任决议(或股东的选任决定)和董事答应任职而成立委托关系,董事作为受托人有权随时解除委托关系,而法定代表人作为其附属职务,可以直接通过辞任的方式涤除该身份,故关于法定代表人的辞任,我国立法采用单方行为说,不需要公司同意或批准;其次,章程仅需记载法定代表人的产生方式而非法定代表人姓名,故法定代表人变更无需修改章程,因此法定代表人辞任不需要以股东决议为前提,省去了变更法定代表人还应变更公司章程的问题;最后,公司应当在收到辞任通知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法定代表人,但是如果因法定代表人同时辞任董事将造成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三人),则需履职到继任者到位后方可辞任。
3.程序性要件
(1)管辖法院
裁判要点:根据法律规定,因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案例:(2023)最高法民辖44号,韩某、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民事指定管辖案,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韩某起诉某公司,要求其履行变更公司登记信息的义务,本案应当由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诉讼请求
诉请为“判决被告某公司涤除原告作为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相应的判决结果,例如判决被告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涤除原告作为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3)诉讼费用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此类案件属于非财产案件,原则上计件收费,50-100元/件。
(4)适格被告
裁判要点:公司为适格被告,其他股东不应被列为共同被告。
案例:(2020)京01民终4177号,王某与王耀某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二审案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请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主体应为公司,王某以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为由诉至一审法院,将股东王耀某列为被告不当。
4.裁判要点
(1)原法定代表人能够证明其被冒名登记为法定代表人的,可以通过诉请涤除自身法定代表人身份。
案例:(2021)沪0101民初7944号,黄某与上海某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民事一审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认为:经鉴定,在被告的工商登记材料中,无论是设立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上“黄某”的签名,还是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等多处“黄某”的签名,均非原告本人所签。而且,被告工商登记材料中留存的原告身份证系其遗失的证件,在被告公司注册时,其已换领新的身份证。依据现有证据,原告虽登记为被告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但原告主观上并无出资设立被告公司,并成为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经营公司的意思表示,客观上既未委托他人设立公司,也无投入高额资本、设立公司的经济实力。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冒名登记,故原告并非被告法律意义上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现原告请求被告变更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若届时未变更,则请求被告涤除上述登记事项,并无不妥,依法可予准许。
(2)原法定代表人是否已经穷尽自力救济。
案例:(2024)苏01民终11547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凌某已于2023年2月自江苏某乙公司、苏州某公司离职,并向公司的全体股东发送了《法人辞去职务通知书》,明确表达了不再继续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意思表示,此后其与南京某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南京某公司在凌某总经理聘期届满后未续聘,凌某亦丧失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的规定,南京某公司应当及时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但截至一审判决作出之日,凌某仍系南京某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凌某已穷尽其他途径仍未能解除其法定代表人职务,一审法院对凌某的主张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南京某公司仅以公司内部冲突无法开股东会确定新任法定代表人为由不予变更登记,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2024)沪0106民初16477号,凌某与某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原告已于2023年2月从某某公司6、某某公司4离职,并向集团公司发送《法人辞去职务通知书》,明确表示辞去所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理等全部职务。在此情形下,原告与被告之间委托合同关系自解除委托通知到达公司之日解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实质性关联,原告已不具备对内管理公司,对外代表公司的基本能力和实质条件,被告应当及时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但是,截至本判决作出之日,原告仍系被告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原告也已穷尽其他途径仍无果,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案例:(2024)沪0104民初18486号,蒋某与某某公司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案中,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本案中,蒋某自2006年从某某公司3离职至今已近八年,某某公司3至今未确认某某公司2新的负责人,而蒋某与某某公司3或某某公司2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实际上也不具备对内管理、对外代表某某公司2的基本能力和实质条件,故蒋某已不存在继续担任某某公司2负责人的任职基础。现蒋某以诉讼方式向某某公司3、某某公司2提出涤除负责人任职申请,其相应诉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3)原法定代表人是否与公司不具有实质关联性。
案例:(2024)京0114民初1561号,聂某某与某某科技公司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就公司法人而言,其法定代表人与公司的实质关联性,在于法定代表人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依据《免责协议》可以确定聂某某系受某某公司的委派担任某某青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聂某某本就不具备代表公司意思表示的身份及职权,且其已于2021年9月6日从某某公司离职。《免责协议》中亦约定如聂某某发生离职,则甲方或丙方应在乙方离职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乙方法定代表人身份变更的所有相关事宜。综上,对聂某某主张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在进行司法介入时,通常会考量如下要素:
(1)法定代表人是否已经明确作出了辞任的意思表示;
(2)辞任的时间长短;
(3)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是否不具有法律上的实质关联性;
(4)法定代表人是否已穷尽自力救济途径;
(5)法定代表人是否与公司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
三、执行-强制涤除登记
在取得法院支持的生效文书后,登记机关应当配合办理。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将涤除判决结果据实执行到登记机关的变更登记中,也是个有待解决的问题。部分地方的登记机关表示,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必须登记的事项,且在公司登记的相关行政法规中仅有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三类,并无“涤除登记”这一类型,故以未产生新的法定代表人进行变更登记为由拒绝办理涤除登记。
但在新《公司法》公布后,市监总局及部分地方对此出台了新规,就涤除登记问题进行了突破性的解决。部分地方的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表示,对于符合涤除登记条件的,由法院提交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或民事裁定书)、协助公示通知书、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工作人员证等材料,由登记人员完成“法院涤除”信息录入并提交后,将相关人员姓名设置为“协助法院执行被涤除”。同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新增了“协助涤除信息”一栏,这无疑将为法院判决结果的及时履行提供极大的助力。
【新规速递】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化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第 14 条:完善协助执行涤除机制。因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向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执行公示涤除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等自然人登记(备案)信息的,登记机关依法予以配合,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一标四维”登记促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措施》第 20 条:启动涤除机制解决“执行难”。因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法定变更义务,人民法院向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涤除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等登记信息的,登记机关依法予以配合。将公司被涤除的人员信息替换为“依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涤除”,并将协助涤除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社会公示。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第20条:公司应当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生效法律文书涉及涤除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登记备案事项的,需要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因公司逾期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向公司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涤除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登记备案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协助执行,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涤除信息。
四、结语
法定代表人往往集公司董事或经理等职位于一身,然而“有权必有责”,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往往也面临着高度风险,特别如果是法定代表人未参与到公司的意思形成过程,风险更为显著。实践中也不乏无辜之人因此背锅、真正的决策者却置身事外之情形。因此,解决原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问题迫在眉睫。
新修订的《公司法》使得法定代表人制度更加完善,其中明确的辞任及补任规则,为因无法涤除法定代表人身份而深受困扰的“背锅侠”们提供了有效的破局路径。
本文作者:申浩律师事务所孙晓璇律师、王源律师、梁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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