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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院如何审查及受理破产案件? | 公司终止全流程专栏 · 第九期

王源、陈世鹏
2024.06.20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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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终止全流程」

专栏·第九期

破产:法院如何审查及受理破产案件?



在上一期【破产:如何启动破产程序?| 公司终止全流程专栏 · 第八期】中,我们曾介绍到,对于具备破产能力及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公司,破产申请与执转破是破产程序的两种启动方式,其中又以破产申请为主。那么,当申请人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后,法院将以怎样的形式和流程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

 

【破产受理机制改革】过去,我国对于破产案件,普遍实行的是在立案审查制,即立案之前需要实质审查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这也导致了破产的立案标准过高。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破产案件立案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破产案件的“立案登记制”,而《九民纪要》更是规定了不能以维稳名义不予立案,可见最高院为解决破产“立案难”的决意与担当。

 

【立案登记制】对于破产申请,先由立案部门进行形式审查,满足形式要件则一律接收材料并立案。然后转由审判部门进行实质审查,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法院作出受理裁定后,破产程序即正式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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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结构】由于目前我国对于破产案件实行“立审分离”制度,即将立案、审查作为独立的两个阶段,本文也将按照立案登记→审查受理→受理效力的顺序,为您进行逐一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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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1 立案登记


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破产申请材料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并由立案部门对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1、审查什么

立案部门系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条进行形式审查,而该条规定的是提出破产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包括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由此可见,形式审查的对象是破产申请文件,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书文本是否符合规定、所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


2、补充补正

立案部门如审查后认为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应补充、补正的材料。如未在在该期限内未告知申请人的,应被视为无需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申请材料合格。


3、案号管理

如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满足形式要件,则达到立案标准,法院应登记立案,编立“破申”案号。


4、实践意义

相较于过去的立案审查制,破产案件在实行立案登记之后,其立案标准大为降低,立案程序大为简化。尽管后续仍需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但立案即代表了破产申请可以进入司法程序、寻求司法救济,这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破产申请权。



PART 02 审查受理


破产申请立案登记后,将进入审查受理程序,立案部门将接收的申请材料移送至审判部门,由审判部门进行实质审查。


1、审查什么


破产审判部门应根据申请材料及时债务人破产能力和破产原因进行审查,关于破产能力、破产原因,具体可详见上一期文章【破产:如何启动破产程序?| 公司终止全流程专栏 · 第八期】,但关键还是在于审查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其实质是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由于债权人对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事实(例如资不抵债等)往往难以举证,而债务人对自身情况理应清楚,因此,对于债权人还是债务人申请破产,其举证要求以及法院审查要点是存在区别的。


(1)债权人申请破产

以债务人“停止支付”即可推定发生破产原因,主要查明债务人是否客观上没有清偿到期债务,例如审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是否到期,以及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的证据等。


此外,为保障债务人不会在不具备破产原因的情况下被强行拖入破产程序,破产法同时规定了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破产申请享有异议权、参与权,法院亦将对异议进行审查。人民法院亦将根据双方的意见及证据,对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作出裁判。具体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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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务人申请破产

以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作为审查标准,主要查明债务人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的客观状况。例如审查财务报表、负债情况说明、财产状况明细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判断债务人是否“资不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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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特征】关于破产案件到底是诉讼程序还是非诉程序,学界多有探讨,但不可否认的是,破产法与民诉法之间具有紧密的关联,尤其是在破产审查阶段,给予了当事人争讼的权利以维护自己的立场,人民法院按照平等、辩论、处分等原则,居中审理,解决争议。由此可见,破产的审查受理程序具有明显的诉讼特征。


因为破产法本身就是极其注重公平公正的制度,故在破产审查受理阶段,以民事诉讼之理念,保障当事人的诉权,而非由法院决定一切,这也正是破产法程序正义的体现之一。

 

2、审查期限

对于债权人还是债务人申请破产,人民法院的审查受理期限亦不相同。


债权人作为申请人的,人民法院应于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可在收到通知后有7天的异议期,法院自异议期满后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破产申请;


债务人作为申请人的,人民法院应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无论由哪方申请破产,均具有15日的延长期限,但需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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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作出裁定

法院经实质审查后,以裁定的方式作出是否受理案件的裁判。


(1)进入破产程序

就破产程序而言,“受理”裁定是整个破产程序得以启动的起点,也代表着人民法院初步认可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


(2)不进入或退出破产程序

当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后,有三种方式不进入或退出破产程序:


①撤回申请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法院可予准许,债务人将不进入破产程序;


②不予受理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法院经审查认定债务人不具有破产原因或申请人主体不适格等,将通过“裁定不予受理”的方式,决定债务人不进入破产程序;


③驳回申请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的,法院不予准许。此时退出破产程序的方式,仅有人民法院在破产宣告前发现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故而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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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案号管理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编立“破”字案号,此后,债务人将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5、程序救济


由于破产申请对于申请人来说意义重大,故应对赋予申请人以救济途径。


如发生人民法院不接收申请、不出具书面凭证、法定期限内不做出是否受理的裁定,申请人可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如发生申请人的申请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可在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此外,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如之后债务人又具备破产原因的,申请人可再次提出破产申请。

 

6、特殊情况的处理


(1)“破申”阶段和解的审慎审查

执行移送破产案件中,申请人(债权人)与债务人在“破申”阶段达成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审慎审查,如有必要应通知其他已知债权人参与和解,以避免在执行转破产程序中进行偏颇性清偿。


(2)“三无企业”的破产受理

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债务人能否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等相关材料,并不影响对债权人申请的受理。


(3)债务人无法通知的处理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应尽快通过查阅工商档案、相关诉讼案卷等途径获取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高管等的联系方式予以通知。采取上述方式后,债务人仍无法通知的,应当及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告,公告期限以七日为宜。


(4)巨额财产下落不明的处理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PART 03 受理效力


1、受理后的准备工作


法院在作出裁定的同时,象征着破产程序将正式启动,那么此时人民法院又有哪些较为紧急的准备性工作呢?首先,人民法院自身应组成合议庭,并将破产案件的受理信息广而告之,其次,法院应选定管理人,来处理后续千丝万缕的破产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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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知、公告


破产程序启动后,对于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故人民法院应当第一时间将案件的受理情况广而告之,告知对象包括债权人、债务人以及不特定的利益相关人,告知方式包括通知与公告。具体来说,应完成如下通知公告工作:


①通知已知债权人,发布债权人公告。


时间为破产受理之日起25日内。


方式一般采邮寄通知和报纸公告相结合的方式,值得一提的是,人民法院、管理人在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的公告与报纸公告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内容包括如下七项:申请人、被申请人名称;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管理人的名称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其他事项。


②在人民法院公告栏内张贴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间、债务人名称,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等。


③在破产企业内发布公告。为了保证后续破产程序顺利进行,为防止债务人内部发生混乱,人民法院应在破产企业内部发布公告,要求债务人保护好企业财产,不得擅自处理企业的账册、文书、资料、印章,不得隐匿、私分、转让、出售企业财产。


④通知债务人停止偿债活动。为了最大程度的保护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时,应及时通知债务人立即停止清偿债务,非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支付任何费用;并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停止债务人的结算活动,不得扣划债务人款项抵扣债务。

 

(2)指定管理人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原有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监事等人员不再行使原有职权,由管理人具体实施对债务人的接管、处分、整理、变价、拍卖、分配等工作。这些工作所涉利益群体较广,专业性强,同时又极为琐碎、复杂。所以,非常有必要交由专业、公平、高效的外聘机构在法院的监督下予以处理。


破产法规定,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主体主要有三类:


①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

②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③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通常情况下,法院大多指定社会中介机构或者机构中的专业人员来担任管理人,这些机构或人员必须是在当地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中备案,方才具有资格。而管理人的选择,一般是采名册内摇号与指定相结合的方式。

 

2、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将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这些法律效力包括对债务人、对债权人以及对第三人的效力。破产案件受理裁定作出后便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起到财产保全的作用,以保障全体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公平受偿。我们对此进行了总结归纳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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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特殊主体的破产】


至此,我们已经介绍了债务人公司破产申请及审查的一般规则,而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等特殊主体的破产申请以及审查,企业破产法并未对其作出专门规定,而是散见于其他各个法律规范中,我们也进行了归纳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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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4 结语


本期,我们围绕破产申请的立案与审查环节,从立案登记、审查受理、受理后的法院工作及法律效果等几个维度进行了逐一介绍,并且归纳了特殊主体的破产申请和审查规则。


由于我国破产法采取的是“受理开始主义”原则,人民法院作出受理裁定时,标志着破产程序的正式启动,破产程序中的另一重要主体——破产管理人即将登场,管理人有哪些重要的工作,他们又将如何开展破产事务呢?我们将分成两期为您详细介绍,欢迎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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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王源律师、陈世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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