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7月17日上午,张扣扣被执行死刑,执行死刑前,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安排张扣扣会见了其近亲属。据网媒报道,张扣扣的父亲张福如表示,执行死刑前见到了儿子,儿子只说了一句:“爸爸,没事的”。此番场景,不禁让人唏嘘。但是从法律人的角度,张扣扣案件带给我们的,不是从1996年起直至今天的家族复仇故事,而是如何辩护、如何有效辩护、如何构建法律共同体、如何立体多维地看待法律与社会、法律与情感的冲突与平衡等等问题。
今天下午,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南京办公室针对张扣扣案件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以下摘录部分律师的发言。
“做为一名实习律师,有很多需要跟前辈律师学习的地方,我先谈谈我的看法。张扣扣案件,从刑事辩护的角度来看,我觉得能够实现有效辩护的辩点不多。对于故意杀人案件,司法机关通常要考量被告人的作案动机、作案时间、行为手段、危害后果等等。张扣扣是因为目睹了母亲遇害而心怀怨恨,加之工作生活不如意准备报复杀害王正军及其父兄。我们都知道,在农村,春节的意义非同寻常,外出务工的都会回家过年。一年忙到头,这样的团圆尤其难得也更加珍贵。张扣扣刻意选择除夕正午时分行凶,连杀三人,对于农村人的心理冲击尤为强烈。再从行为方式和犯罪结果看,蒙面、手持尖刀、连续捅刺致三人当场死亡,再用自制燃烧瓶烧毁被害人家用轿车。确实,有效的辩点只能体现在作案动机和行为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这两个方面了。
——实习律师詹文”
“这两天,很多人都转载了一篇“精彩”的辩词,但是我认为,这篇辩护意见缺少专业的法律分析,没有高超的刑辩观点,不是辩词“精彩”,而是故事“精彩”……但它确实就是个“故事”而已!要知道判决书上是“重证据,讲事实”的,而绝不是考虑故事的戏剧性。
忠孝仁义,从古至今都有不同的解读。放在张扣扣身上,是以三条人命为代价,血腥且残暴。自古以来,“杀人偿命”就是一个最朴素的理念,不能因为本性不坏就特立独行,文明法治社会不应该提倡以暴制暴,若被法官赦免,则表示这种复仇杀人方式得到认可,以后社会势必将出现更多类似的复仇悲剧。司法应独立于大众,不能被社会舆论牵着鼻子走,方能突显权威性。但如果站在张扣扣本人角度,如果我是张扣扣,自从我亲眼目睹母亲被杀的那一刻起,我人生的意义和使命就是报仇雪恨,以缓解心中莫大的痛苦,既然司法不能将仇人绳之以法,看到他们还能活得如此逍遥,我这辈子活着将是一具行尸走肉,即使功成名就,也对不起自己的良心,我会每天都受到灵魂的谴责,所以我可能像张扣扣一样,完成人生使命,然后一生无憾的赴死。所谓屁股决定脑袋,每一种自认为对的看法和观点站在不同角度也大不一样,社会需要百姓的大义凛然和振臂高呼,这说明百姓还是重义气的,但更需要理智的上层建筑去给事情划上圆满的句号。我想,在张扣扣规划完所有的细节和作案后,他就已经默认了自己的人生命运。
但是,张扣扣如果能接受更好的教育,如果有更强的认知能力,如果有更多的如果,或许张扣扣能明白,所谓的“仇人”,也有不能仇恨的理由,那就是其母亲本身的言行举止,对于激起王正军的犯意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而这些,是张扣扣自始至终没有想过也不可能想明白的道理。
——实习律师方明”
“我认为,辩护律师应该为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实现利益最大化而努力。虽说借助个案推动司法改革或进步,是每个刑辩律师的终极目标,但如果以牺牲被告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样的辩法,或许是个值得称道的政治家,但绝不是一个好的法律服务从业者。
如果请我们律师来辩护,我们只是高举旗帜去推动司法改革,而全然不顾案件事实与证据,不衡量深刻的认罪悔罪态度或许能够留下被告人的生命,只是裹挟民意、煽动情绪、宣泄情怀,最后名利双收的反正是律师,但那些也许罪有应得但未必死有余辜的被告人早已无法发声了。复旦投毒案就是一个很好的注脚,若一开始就坚持罪轻辩护,林森浩或许能留下一条命。
从张扣扣案件来看,辩护人做了明确的分工,一个讲法理,一个谈人情,本无可指摘,也算竭尽全力。但把法律意见写成文学稿,煽情至上,也无甚必要。依我愚见,律师从来不是什么正义代言人,正如田文昌大律师所言,“律师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律师既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而是通过参与司法活动的整体过程去实现并体现正义”。一份辩护意见,可以既没有西方法谚,也没有中国法制史的例举,只要厘清事实、入情入理,照样辩护效果良好。
——湛舟恒律师”
“何不食肉糜?——作为张案辩护人,在舆论证据等现实条件下,做此持论中正的辩护,我是自愧不如的。前不久,正好一个朋友问到我,情感认同与职业道德冲突时,何处?做为律师,应当秉持这样的理念,“可以不赞同你的观点,但捍卫你发言的权利。可以不认同你的行为,但仍会为你合法应有的权益而辩护”。
我认为,法律共同体不仅仅是庭上的对抗,更是星空下共同价值引领下的思考与探讨。张扣扣案件,折射的不仅仅是判不判死刑的问题,更重要的是23年前张扣扣母亲被打死的命案发生后,司法机关如何修复被破坏的人际关系、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的问题。而这一问题,直至现在,也没能有很好的思路。
这让我想起另外一起命案,上海“杀妻藏尸案”被告人朱晓东,二审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复核维持了一审死刑判决,目前等待着最高院的死刑核准。而此案之前,南京的“富二代杀妻案”,被告人用四把刀对着妻子捅刺四十多刀,终审判决也只是死刑加限制减刑。有司法解释规定,因为恋爱婚姻家庭纠纷而引发的命案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立法本意就是“如果已经死了一个人,再用法律对另一个人执行了死刑,那么两家会世代为仇,不利于社会和谐。”但是,近几年来,杀妻案越来越多,手段都很残忍,如果法律不能弥补女方家庭的伤痛,又会引发更严重的问题,更不利于保护女性的生命安全,换句话说,嫁了女儿也不放心,父母都得陪着嫁陪着住才行。
回到张扣扣案件,如何在法律共同体的视角下,修复因为命案而被破坏的家族关系,修补创伤、减少仇恨,是值得我们刑辩律师深层思考的问题。
——李国光律师”
本文作者:申浩律师事务所南京办公室合伙人李国光律师、湛舟恒律师、实习律师方明、实习律师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