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章
专注法律服务
深耕专业领域
专注法律服务
深耕专业领域

"欠债还钱"的10个法律问题 | 律师实务

卢骏
2019.07.19
上海
分享

人们常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话虽不错看似简单,但在实务案件中笔者经常发现其中的门槛绝非想象中这么简单,无论是个人之间、企业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发生的借贷纠纷,各种显而易见的陷阱或者法律理解偏差比比皆是,以下就是归纳出一般常见的借贷纠纷中出现的10个法律问题:

Q

1、首先,是否清楚什么是“民间借贷”?

答: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企业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且不以拆借业务为常业的,应作民间借贷案件处理。也就是说除了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资金借贷行为都是民间借贷。

Q

2、哪些民间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答:国家不会干涉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但为了保护正常的市场秩序,规定了下列民间借贷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1、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的;

2、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借人违反金融秩序转借牟利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4、借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如因不正当男女关系引发的分手费、“找关系、托人情”引发的请托费、赌债等。

Q

3、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法院会如何处理?

答:借款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先行处理。公众对于嫌疑人编造虚假项目、进行虚假宣传、承诺高额回报等方式,诱使出借人出借款项的,公众应当理性理财,不得贪图高息出借款项。

Q

4、民间借贷的利率应当如何约定?

答:民间借贷的年利率原则上不能超过24%。未超过年利率24%部分的利息法院予以保护;超过年利率24%,但未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已给付的不能再要求对方返还,未给付的也不能再要求对方给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已给付的也可以要求对方返还。民间借贷中存在的“砍头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利息,不能计入借款本金,要求借款人返还。

Q

5、借款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出借人应就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除应保留支付凭证外,还应有借款协议、借条等能够证明款项性质的证据。出借或偿还借款,应当保存支付证据。对于大额款项,宜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若涉及大额现金出借或偿还的,应当保留现金来源、现金交付的相关证据,以避免事后就实际支付金额产生异议。

Q

6、原告仅依据借条或仅依据转款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会支持其诉讼请求?

答:借款双方对自己的主张和抗辩均有举证责任,并且举证责任是循环分配的。原告仅依据借条或转款凭证提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或转账系偿还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当一方无法完成其举证证明责任时,就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

Q

7、出借人长期不向借款人催要借款会产生什么后果?

答: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出借人的债权超过两年诉讼时效的,该债权失去了法律的保护。出借人应当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及时催要或提醒借款人。

Q

8、借款给夫妻一方,能否要求另一方承担还款责任?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新规定有以下内容:

1.夫妻共同签字即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大额债务需债权人举证夫妻共同负债《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Q

9、以签订买卖合同的形式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人民法院仍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但如果出借人坚持请求对方履行买卖合同,人民法院将驳回起诉。

Q

10、法院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应如何处理?

答:对于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对于涉嫌轻微违法或犯罪的当事人,视情节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处理,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文作者:申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卢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