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人士最近可能都关注到首个法律职业相关的综艺节目“Good People”(实习生)要引进国内了,湖南卫视和金杜律师事务所可能会参与其中。
近年来,在国内媒体上大放异彩的各种综艺节目中,有不少都是引进自海外,例如早期的“中国达人秀”、“中国好声音”,近期的“奔跑吧兄弟”、“心动的信号”、“爸爸去哪儿”、“创造101”等,有些是与境外合办,有些可能是国内机构学习借鉴后独立制作。
观众对于那些国内媒体或机构自行制作的节目可能会提出质疑,这样做合法吗,会不会侵犯他人版权?而这时,有些制作方会称已经购买了外方节目的版权。那么,他们买的真的是版权吗?节目模式是否受版权保护?
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
不可否认的是节目模式属于制作方法,其实际上是某一节目的构思、创意。只有将该种思想通过语言文字、声音等客观形式表达出来,才能使其被人们感知,即只有节目的具体表达才有可能成为作品。因此,单纯的节目模式并不是作品,从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节目的著作权登记并不涉及节目模式的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类似节目创意的诉讼并不在少数,众多此类诉讼中,原告往往会以其已获得了著作权登记作为起诉以及他方侵权的依据,但判决结果往往不能得到支持。
究其原因,是因为节目的著作权登记往往仅包含以下可能性:
就节目的完整录影进行了登记;
(仅能证明登记人享有影视作品的著作权或录像制品的邻接权。)
就节目的文字脚本(或文字策划案)进行了登记。
(仅能证明登记人享有文字作品的著作权。)
因此,权利人进行的著作权登记并不能对节目创意、策划、制作方法进行保护,其保护的仅仅是节目的外在表现形式。这也完全符合著作权法的本意,即保护表达而不保护事项。
节目模式的引进无需支付费用吗?
如此说来,难道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就可以坐享其成?
理论上来说是可以的,但要想把节目做好,与借鉴的节目达到相似的效果,仅仅通过观看节目是无法达到的,因其中还有很多技巧和环节,而这些却是制作的关键,节目制作方往往需要支付费用,以聘请外方制作者进行指导,支付相应的“技术指导费”或“顾问费”。同时,如果需要使用外方享有的布景、服装、道具、标识、口号等,还是需要为此支付相应的版权费或商标许可费。所以我们认为的“版权费”可能是包含了前述“顾问费”、“商标许可费”等费用的一个总和,但恰恰不包含节目模式的费用。
海外节目模式的引进似乎已经成为热潮,尤其是综艺界节目制作中,这可能也与节目模式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有关,但是笔者还是希望国内制作者能够放更多精力于原创上,创作出类似“智力大冲浪”这样优秀的综艺节目,也让我们的原创节目能够走出国门。
本文作者:申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利代理人沈琲律师,实习生韩超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