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寄语
《民事执行实务100点》,是李海峰律师团队根据民事执行的实务经验,整理了39部法律、司法解释,并对相关案例进行总结研究,进而梳理出的民事执行实务100个要点。
李律师团队起意创作是因为在办案过程中深感执行疑难问题对法官、律师以及当事人的困扰。团队成员有丰富的法院审判和执行实务经验,因此对解决民事执行疑难问题有更深刻的体会并能提出更有效的方法。
复杂的问题总是有简单的答案,但是找出答案的过程是一个艰苦的过程。不敢奢望《民事执行实务100点》能够为您提供多大的帮助,只是试图用手中的笔,记载着他们为缓解“执行难”所经历的探索历程,再则,探索本身也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倘能如此,则无比欣慰。
最后,让我们期待,在您的关注和厚爱下,《民事执行实务100点》能够成为您的益友。
实务要点
A、合伙企业名下的或占有、使用的财产,实质为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合伙人之一为被执行人时,法院可以对合伙企业的财产查控;
B、法院查控后应当通知合伙企业,要求确认被执行人在合伙企业的收益或份额;
C、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D、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推荐理由
合伙企业大量存在,对于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是否可以处置,以及如何处置要根据合伙企业法及观点处理,兼顾合伙企业和债权人的利益。
法律适用
《合伙企业法》第42条
《合伙企业法》第51条
以案析法
案件信息
(2021)川01执异2973号 苏州某艺术品有限公司、孟某等民事执行异议
裁判要旨
法院强制执行案涉股权,应当通知其他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合伙人,若法院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通知义务,执行程序不合法。
基本案情
在申请执行人孟某申请执行深圳某投资管理企业、深圳某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过程中,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涉案财产,最终由苏州某艺术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竞得。
2021年1月,利害关系人刘某等人分别以其对上述拍卖股权享有合伙人优先购买权为由,向成都中院提出执行异议。成都中院裁定驳回各利害关系人的执行异议请求。刘某等人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四川高院裁定撤销成都中院作出的异议裁定,并撤销案涉财产的网络司法拍卖。某公司对裁定撤销拍卖结果向成都中院提出书面异议。
判决结果
成都中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法院强制执行案涉股权,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而在案证据显示,成都中院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并未对已知优先购买权人发出通知,属于拍卖程序不合法,因此,不予确认案涉股权的拍卖结果,对案涉股权重新进行拍卖,符合法律规定。
(本文部分文字节选于裁判文书网)
实务要点
A、自然人作为被执行人的,要求查看其申报的财产状况表,是否存在不实申报;
B、申请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房地产、车辆、股票证券、理财产品情况;
C、查询户籍信息、社保信息,调查居住和就业情况;
D、实地向被执行人居委会、邻居了解行踪;
E、请求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搜查、调查出入境信息、提供法院执行管理系统查询其他涉案情况;
F、申请悬赏公告查找财产线索。
推荐理由
自然人的财产查询比较困难,很多信息不是公开信息,需要及时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搜查、调查等形式共同协助获取。
法律适用
《民事诉讼法》
报告财产令图示
实务要点
A、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求查阅申报财产表,是否存在不实申报;
B、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实际经营地查看,申请法院依法采取搜查扣押措施;
C、申请调查令,向工商、房地产、税务、车辆管理、证券查询,核实法人注册金是否到位、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信息;
D、申请法院通过执行管理系统查找其他涉案情况。
推荐理由
法院的网络查询主要针对法人的银行账户,其他财产线索还是要共同协助查找。
法律适用
《民事诉讼法》
调查令图示
实务要点
A、对于被执行人拥有多套住房,只要查封拍卖其中一套就能够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应当建议法院首先查封最有利于变现的住房;
B、最有利于变现:出租的房屋、空置的房屋、非经常居住的房屋、没有户籍在册的房屋、地段好易变现的房屋,没有抵押及其他查封限制的房屋;
C、为防止被执行人迁入查封的房屋,转移未查封的房屋,对其实际居住的房屋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查封;
D、查封的房屋价值应当扣除被执行人实际居住不宜变现和已经设定他项权利的部分,只要剩余部分未超过标的就不属于超标的查封。
推荐理由
挑选适当的房屋查封拍卖可以有效变现。
以案析法
案件信息
(2022)湘1002执异19号 胡某与廖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
裁判要旨
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基本案情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胡某与廖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胡某的申请,北湖区法院对廖某名下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廖某认为北湖区法院超标的查封而提出书面复议。
判决结果
经北湖区法院查明,2021年11月1日,胡某因与廖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过程中北湖区法院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廖某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作为财产保全。
而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廖某名下6套房屋,明显超出了申请保全的财产限额。且,法院查封廖某名下财产均属可分割财产,根据胡某诉讼请求,解除查封不会导致胡某的权利受损。故应解除对于廖某名下6套房屋的查封。
(本文部分文字节选于裁判文书网)
推荐阅读
本文源自微信公众号“庭令”,原文作者: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海峰律师,合作律师张华君,团队律师宋佳音律师,律师助理柳
本文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依据作者个人对法律、案例以及结合自身经验而形成,不对其准确性做完全的保证,不代表申浩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或对法律的解读。
本文为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版权归署名的作者所有,转载须经作者本人同意。本文可通过微信转发功能全文无修改之转发,不允许通过复制等方式全部或部分的方式于其他账号中的再次发表。
如您需要法律意见或其他专家意见,应当向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士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