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伊始全球范围内爆发新冠疫情以来,从最初武汉封城抗疫、到疫情常态化防控阶段、再到本轮上海的全城封控,国内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保持了全国范围内“动态清零”的状态。结合国外的防疫现状以及国内“动态清零”的长期防疫政策,不难预见新冠疫情以及突发性的、定向性的小面积封控将在一定时间内常态化伴随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本轮疫情始于上海这个全中国产业链最发达最完备的地区之一,疫情蔓延引发的订单下降、物流受阻、复工复产困难等都对广大企业产生了严重冲击,从而对全国上下游企业均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这种影响最直接的后果之一便是大量的商业合同遭遇违约,因合同违约产生的合同纠纷将是企业面临的首要难题之一。
因此,面对即将到来的“大违约时代”,本文从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入手,以最常见的几类商业合同为基础,结合各地典型人民法院判例,为企业在本轮疫情复工复产后如何处理合同违约问题提出法律建议和实务指引。
本文为《企业如何应对疫情后的“大违约时代”(下篇)》围绕“疫情下常见类型合同的‘抗疫指南’”进行探讨。欢迎点击《企业如何应对疫情后的“大违约时代”(上篇)》跳转阅览,回顾关于“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企业在‘大违约时代’处理合同履行障碍的总体方针”的讨论。
三、疫情下常见类型合同的“抗疫指南
1. 买卖合同
(1)非金钱债务的履行
例如货物买卖合同的卖方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原因迟延复工、被采取隔离措施、政府征用等导致无法正常履行交货义务,一般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或部分免除责任。
(2)金钱债务的履行
基于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通常不会影响金钱债务的履行,一般不能以不可抗力主张减轻或免除责任。
但如因疫情防控滞留且不具备支付条件、因罹患新冠病情严重无法支付、因在线转账限额无法按时支付等特殊情况的,债务人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减免合同义务,法院会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认定。
(3)不可抗力并非“万金油”
新冠疫情并非必然构成不可抗力,判断疫情是否构成合同不能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不可抗力”,还应当根据疫情发生时间、发展期间、严重程度、地域范围等对合同履行的实际影响,考虑到疫情封控措施强度以及不同行业、不同纠纷受人员流动限制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作为不可抗力与合同履行障碍之间的因果关系。
(4)参考案例
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顺德联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
昆山洁宏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中健长城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
(5)启示
1)只有当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并且合同无法履行与不可抗力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法院才有可能认定不可抗力的适用。
2)不可抗力作为一项免责事由,其法律效果仅是对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内的事项和责任免责。若不可抗力与债务人的行为共同构成损害发生的原因,则应根据比例原则就两者对损害发生产生作用的比例大小划分损失的承担。
3)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反复的形势下,疫情防控措施作为不可抗力,并非必然构成合同解除免责事由,法院还会根据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合同履行期限、履行内容、疫情影响程度、合同目的、因果关系等因素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个案中进行综合判定。
2. 租赁合同
(1)国有房屋承租人
对于承租国有房屋用于经营的承租人,可以关注地方有关政策直接要求出租人免除合理期限内的租金。如2022年3月31日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以及《上海市全力抗疫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精神,落实本市国有企业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政策,市国资委会同市住建委、市房管局制定了《上海市国有企业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实施细则》。
根据前述《实施细则》,实施主体对于实施地区内最终承租方 “普遍免除3 个月租金”,并在另行符合相关条件下,“增加免除 3 个月租金”,全年最高合计免除 6 个月租金。前述两档免租情形下,租期不满一年的,均根据租期按比例免租。
【实务建议】
1)对于欲争取“增加免除 3 个月租金”的承租人,应及早搜集以下证据,并在解封后积极主动与国有企业房屋产权人、出租人或园区相关租赁管理部门取得积极沟通:
· 2022年最终承租方所在的街镇行政区域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查询记录(如支付宝中“疫情风险登记查询”系统等);
· 有关部门基于防疫要求封控、停业、征用房屋的通知、公告、函告等文件;
· 全年经营亏损的证明材料(如审计报告、财报等)。
2)在转租模式下,按照《实施细则》规定,转租方为本市国有企业的,应当与房屋产权方以各自实收的租金为限共同承担减免的租金;转租方为非国有企业的,应当配合房屋产权方及国有企业转租方将减免的租金全部落实到最终承租方,鼓励非国有企业转租方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故建议:
· 承租人的沟通不仅限于自身合同的相对方——转租人(二房东),也应及时通过转租人(二房东)联系到出租人(大房东),三方共同协商租金减免事宜。
· 对于减免的租金而言,转租模式下,国有企业的出租人(大房东)和国有企业转租方(二房东)均是在实收租金范围内共同承担减免租金的义务,即转租人(二房东)在转租中提高租金获益部分,亦属于减免范围。作为国有企业转租人(二房东)而言,应尽早核查分别与出租人(大房东)、承租人的之间《租赁合同》,对于其中自身应承担的部分租金减免义务做到心中有数,及时履行。
· 对于转租模式下非国有企业的转租人(二房东),国家相关政策并未强制其对于承租人减免租金,但是鼓励其给到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人予以适当帮扶,故针对该情况下,承租人应当与二房东友好协商,争取得到其体谅与帮扶。
(2)非国有房屋承租人
上海高院在《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三(2022年版)》中对于非国有房屋承租方是否可以疫情为原因要求减免租金的问题作出了回答:“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继续按照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对其明显不公平,承租人请求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可以引导当事人参照上海市有关租金减免的政策进行协商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形的,可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约定。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导致房屋无法正常使用,承租人以此要求出租人减免一定期限内的租金的,可视情予以支持。”
【举证指导】
由此可见,对于非国有房屋承租人,上海法院放宽了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的条件,承租人在请求减免房屋租金时,要提供如下证据,以便人民法院综合减免租金的尺度进行裁判:
· 没有营业收入后营业收入前后对比减少的相应依据(如企业营业收入账户的流水记录等);
· 如疫情期间房屋未正常使用的,可以提供相应证明,以证明实际未利用房屋效能。(如一些工业园区出现疫情后,实施了封锁政策,即使员工被居家隔离,亦无法正常上班,此时园区服务公司或物业公司的通知即可加以佐证);
· 如双方就租金减免问题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承租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所规定的情势变更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实务建议】
1)建议非国有房屋出租方根据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主动进行相应租金减免,因为若主动减免,可结合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减免范围及减免幅度,有利于掌握减免范围及减免幅度的主动权,一定程度将避免司法机关自由裁量高出预期的减免范围和/或减免幅度。
2)在疫情形势下,对于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逾期支付租金的情况,法院往往不会支持出租方仅以承租人没有按约定期限支付租金为由而单方解除合同的请求。但若在出租方给予主动减免后,承租方仍拒绝履行相关义务的行为显然违背了“鼓励交易、利益平衡”的司法裁量原则,其被认定违约的可能性就较高。
(3)参考案例
陈东杰与上海殷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
上海浦东苏宁易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万达广场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
3. 投资类合同
疫情对于投资类合同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赌条款的完成。许多目标公司未能完成约定的业绩目标,主要分为两类:一类为期限对赌,是指目标公司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相应的业绩目标;另一类为业绩对赌,是指由于新冠疫情的影响而导致业绩目标无法完成。
(1)对期限对赌的影响
1)法院会考虑新冠疫情与合同履行不能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在判断是否有因果关系时,先确定合同履行的期限,即先看合同约定的期限是否为确定的、不可变更的。若非确定的时间要求,法院则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合理的期限。
2)在期限确定后,若一方主张疫情构成不可抗力而免责时,则其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疫情对合同履行延迟的影响。
3)另外,新冠疫情作为不可抗力是由原告提出还是被告提出,情况也会有所不同。新冠疫情构成不可抗力由被告提出作为免责抗辩,需要关注合同约定以及举证责任。而新冠疫情构成不可抗力由原告提出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法院则会关注合同是否还能够履行,在能够履行的情况下一般对原告的解除合同诉求不予支持。
4)参考案例
李亚纺与北京万唯影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案
纽摩本(北京)娱乐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案
文祺琦与北京星魅力影视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案
(2)对业绩对赌的影响
1)相较于期限对赌,业绩对赌是否完成往往有一个明确的数字指标。因此,目标企业及其股东是否能够通过主张不可抗力以对抗对赌失败后的回购或补偿义务,取决于疫情作为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具体影响有多大。法院多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双方的损失进行认定。
2)因此,当目标企业或股东主张不可抗力免责时应当尽量提供详尽证据说明未达到业绩指标与新冠疫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新冠疫情影响的期间、同比之下新冠疫情造成的影响范围有多大、排除新冠疫情影响后是否能够完成业绩指标等。
3)同时,在疫情爆发后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往往会作为法院参考的依据,在此期间达成的补充协议可以视为双方在考虑新冠疫情影响下后对合同权利义务变更达成的合意。若当事人继续主张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补充协议,则需要有更加充分的理由证明签订补充合同的前提条件不成立或补充合同是无效的或在签订补充协议之后新冠疫情带来了新的影响。
4)参考案例
广州视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游创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案
四川省坤百年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谢吉东、谢吉斌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案
王猛等与广州市迈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案
4. 建设工程合同
疫情及疫情封控措施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影响较大之处在于工期延误。承包方若非因自身原因导致不能正常复工的,可以向发包方申请顺延工期,减免违约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工期顺延的相关标准
1)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2规定:“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
2)行业习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版)第17.3.2条约定:“……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
【实务裁判规则】
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根据疫情发生时间及期限、严重程度、地域范围、当地政府政策等对合同履行的实际影响,综合判断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作为不可抗力与合同履行障碍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对工期顺延的天数及违约金进行“酌情”认定。
(2)参考案例
绍兴新城亿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
贵州港艺源装饰有限公司、罗长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案
【实务建议】
1)不可抗力(疫情)发生后施工现场管理
对于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发包方和承包方均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2)对承包方的建议
· 及时履行通知义务
当发生不可归责于自身事由的工期迟延时,承包方应当及时履行书面通知义务,并提供相关证明告知监理单位及发包方,并保留好所有通知的证据资料。
· 固定证据
承包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程序,与发包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工期索赔报告、顺延签证等洽商记录形式确认工期顺延。此外,还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疫情)和因此造成损失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政府相关部门封控、管制、隔离、停复工的通知、公告、命令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发布的停复工通知。
3)对发包方的建议
· 对工期索赔及时答复
发包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程序对承包方的工期索赔进行答复,避免因逾期答复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 审核工期索赔相关证据
认真核实不可抗力(疫情)发生时间、工期延长时间、停工复工的时间、监理单位提供的证明以及承包方提出的价格调整、费用增加、停工损失等实际发生的经济损失和(或)权益损害能否作为索赔依据。
本文源自微信公众号“iPartner爱合伙”,作者: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轶琳律师,合作律师吴乐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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