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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的诉讼代表权问题探析|律师实务

秦双印
2021.06.18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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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例谈起


此前,笔者代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简要案情如下:

甲某和乙某为上海某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股东,甲某担任公司监事,乙某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甲某以A公司监事身份代表该公司提起对上海某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的诉讼,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列A公司为原告,B公司为被告,甲某为A公司诉讼代表人,诉请要求B公司返还借款若干及利息。


问题的提出


笔者接受被告即B公司的委托,担任B公司的代理人。研判该案(事实和证据)后,笔者认为:

1、“民间借贷”这一部分的证据对被告不利;
2、基于对该案中原告的请求权的分析,该案原告主体的适格性诉讼代表权的行使(程序、条件)等存在问题,简言之,即监事(会)的诉讼代表权问题。


请求权基础


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明确表述“原告由甲某以监事身份作为原告诉讼代表人代表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该案中原告方的请求权基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本文中简称为《公司法》)中关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时公司利益救济的相关规定,系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故,该案案由应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而不是“民间借贷纠纷”。

请求权基础不同,案由不同,适用法律也不相同。


监事(会)的诉讼代表权


1.监事(会)的法律地位(法理研究)


任何没有制约和监督的权力都是很危险的,“无限的权力会使人冲昏头脑。如果这一权力不受到经常的控制和监督,它就会变成专制和暴虐的统治”[1],公司的权力也不例外。公司的监事(会)亦是出于对公司治理机制中其他机构的监督而设置,以保护股东之利益。

据上述理论基础,监事(会)具有如下主要特征:

其一,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其二,监事会向股东负责;其三,监事会为公司必要的常设机构。

由于各国公司法对监事会的地位规定不一,监事会的职权也不一致。总的说来,监事会的职权主要包括监督权、检查和调查权、纠正或停止董事或经理的违法、违章行为、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者对董事起诉或应诉等。我国《公司法》关于监事(会)职权的规定[2]为: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监事(会)的诉讼代表权(法律规定)


(1)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1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3]提起诉讼;

2

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本文中简称为《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相关规定:

1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原告,依法由监事会主席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监事提起诉讼的,或者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他人提起诉讼的[6],应当列公司为原告,依法由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2

第二十四条: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3

第二十五条: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

第二十六条: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3.法律解析


(1)诉讼类型

根据致损主体不同,可以分为内部主体和外部主体,内部主体即公司的董、监、高人员,外部即他人;

根据致损原因不同,可以分为内部人员履职(违规)造成和他人(各种)原因造成。

(2)诉讼类型不同,诉讼代表权不同

  • 第一种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书面请求监事(会)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 第二种情形:对监事违规(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书面请求(执行)董事(会)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 第三种情形:对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书面请求(执行)董事(会)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 第四种情形:在上述三种情形之任一情形时,监事(会)、(执行)董事(会)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诉讼代表权分为:监事(会)诉讼代表权、(执行)董事(会)诉讼代表权、股东诉讼代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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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监事(会)诉讼代表权的探析


Q1

法定性问题:监事(会)有权代表公司对他人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之诉吗?

分析:《公司法》第151条3款规定,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条并未明确规定股东是向监事(会),还是(执行)董事(会)提出书面要求(前置程序)。在《公司法司法解释四》23条2款中规定“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或者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原告,依法由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因此,在他人损害公司利益时,依法应当由执行董事或董事长代表公司进行诉讼,监事代表公司对他人提起诉讼没有法律依据。

具体到该案中,系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原因,可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主体是执行董事,甲某以A公司监事身份代表该公司对B公司提起诉讼,没有法律依据。

Q2

授权性问题:股东未提出书面请求,监事(会)、(执行)董事(会)可直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吗?

分析:《公司法》的规定为“......可以书面请求......”,《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未做进一步规定,但从《公司法》151条2款的规定看,除“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形,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具有前置程序(条件),即“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据此法律规定,监事(会)、(执行)董事(会)的代表诉讼是基于股东的书面请求,其诉讼代表权的行使基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的书面请求。

因此,笔者认为,未经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书面请求,监事(会)、(执行)董事(会)不能径行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诉讼实务


在诉讼实务的角度,监事(会)诉讼代表权问题应注意:


1.诉讼主体适格性问题


严格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23条、24条的规定列明各相关诉讼主体。监事(会)、(执行)董事(会)代表公司提起的损害公司利益责任诉讼中,公司为原告;股东代表公司提起的损害公司利益责任诉讼中,提起诉讼的股东为原告,公司为第三人。


2.诉讼代表权问题


应就(1)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资格;(2)股东书面请求;(3)诉讼代表人资格举证,并在诉状中简明扼要的列明请求权的基础和诉讼代表权等相关问题。


3.损害公司利益的问题


在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诉讼中,需要审查两个方面的问题,上述1和2是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审查诉讼主体是否适格、诉讼条件或前置性程序是否满足的问题,是首先的问题;其次就是根据损害公司利益的具体情形不同,审查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是否承担相应责任的问题;再次需要对诉讼利益归属、诉讼成本承担等问题进行裁判。

                                                                  



参考文献:

[1] [美国]希尔德烈斯《白奴》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53条

[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违规给公司造成损失时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4] 执行董事(会)对监事履职给公司造成损失时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5]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时,该条并未明确股东是请求监事(会),还是请求执行董事(会)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6] 该条明确由(执行)董事(会)对他人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