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9日,中美洲小国萨尔瓦多共和国(以下简称萨尔瓦多)议会以绝对多数票通过了《比特币法案》,至此萨尔瓦多成为全球首个承认比特币为法定货币的国家,比特币的法币化迈出第一步。与此同时,美国、欧盟、中美洲各国以及IMF(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均对萨尔瓦多的行为表示关切,并与之就比特币成为法定货币后可能涉及的宏观经济、法律、货币政策、反洗钱及反恐等多个方面问题进行沟通。但国内仍未有相应的文章就该法案可能对我国的比特币监管产生的影响进行剖析,因此本文将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就萨尔瓦多《比特币法案》对我国比特币监管的影响进行分析。
一、比特币属性变化的影响
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规定:“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然而萨尔瓦多的《比特币法案》第一条规定:“本法的目的是将比特币作为不受限制的法定货币进行管理,比特币具有自由的权力,在任何公共或自然人或法人需要进行的交易中都不受限制。”
因为任何一国的法定货币在他国境内本就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属性,亦不可能具有与他国主权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在他国境内只能作为以外币计价的现金资产,甚至在有些国家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境内流通使用,因此就法律概念的周延性而言,“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的真正前提是“不具有法定货币的法律地位”。《通知》第一条在2021年6月9日之后只能缩限至除萨尔瓦多外仍然成立,在萨尔瓦多境内比特币是一种真正的货币而不再是一种商品,可以在市场上自由的流通和使用。此时就会发现该条规定实则丧失了监管前提———比特币仅是虚拟商品而非他国法定货币。综上,比特币在萨尔瓦多的法定货币化引起的属性变化对我国的监管策略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
二、国内法监管比特币的难点
萨尔瓦多通过《比特币法案》确定比特币的法定货币地位后,原本有意对比特币实施禁令的荷兰改变了其态度,其财政部长Wopke Hoestra表示:“对加密货币进行合理的监管是更好的选择。我认为这比在荷兰全面禁止更有效。”差不多同时,印度政府也全面放弃禁止比特币的计划,拟制定法规将加密货币归类为另类资产类别。与此同时,各国政府或各类国际组织(如IMF)对《比特币法案》的态度均变成了“关注”、“关切”等外交辞令。
对比特币监管的广泛关注意味着所有国家都遇到了同一个难题——能否运用国内法打击他国法定货币。从国际公法的角度观察,国家主权是指一个国家固有的在国内的最高权力和在国际上的独立自主权利。任何国家都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根据本国的情况,选择自己的社会制度、国家形式,组织自己的政府,独立自主地决定、处理本国的内部和外部事务,其他国家无权进行任何形式的侵犯或干涉。萨尔瓦多拥有完整的国家主权是不争的事实,即便该国以比特币作为法定货币的选择多么荒谬,但该选择确实是其国家主权在货币问题上的具体体现,除非处于战争或敌对状态,否则运用国内法打击他国法定货币确实存在法律障碍,也有违基本的国际准则。
具体到我国的情况,虽然2021年5月21日国家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强调要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但是由于我国与萨尔瓦多是友好邦交国,萨尔瓦多《比特币法案》出台之后,基于基本的国际惯例和国际共识,我国后续对比特币监管的措辞可能越来越趋于中性。
三、《比特币法案》对我国外汇管理的冲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因此比特币作为萨尔瓦多的法定货币,不论其是被定义为数字化的外币现钞还是外币支付工具均是《条例》所指称的外汇。
那么根据《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根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然而根据《通知》第二条规定,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假使中国企业与萨尔瓦多企业进行贸易往来的过程中收到了对方支付的比特币,需要开立外汇账户并进行外汇兑换服务时,《条例》与《通知》的规定已经发生了冲突,由于《条例》系由国务院审议通过,其效力明显高于《通知》,理论上应当适用《条例》的规定,但是如此适用则可能造成对比特币监管的失范。
四、后续涉比特币案件的司法逻辑重构
以往由于《通知》的规定,除了个人之间的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等少数合同外,司法判例的思路倾向于认定各方之间达成的法律关系或相应的法律行为无效,可以依照合同无效的情形处理进而判决返还原物;亦或认定各方之间达成的法律关系或相应的法律行为无效,同时认定涉案行为应当给予负面的法律评价并且不受我国法律保护进而否定权利人享有对比特币的返还请求权。
当比特币的属性变为萨尔瓦多法定货币后,相应的司法逻辑可能面临重构。
第一、我国不否认以给付外币作为诉讼请求,假使原告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被告给付一定数量的比特币并明确该处的比特币系指萨尔瓦多法定货币,则司法机关或只能以此为基础按照《关于在涉外民商事案件审理中如何确定人民币兑主要外币汇率的请示的复函》等规定作出判决。
第二、比特币作为萨尔瓦多的法定货币后,涉及比特币的借款合同、委托理财合同、投资合同等合同,特别是如上述合同明确约定合同中所指的比特币系萨尔瓦多法定货币时,合同的效力判定或也无法再依据《通知》的精神简单判定为无效。因为当比特币成为一种外币后,其就从双方的交易标的变成了双方交易标的的计价方式,正如各方当事人以美元为计价签订的各类正常民商事合同系合法有效的。因此,笔者认为后续涉比特币案件的司法案例可能会出现新的变化。
本文作者:申浩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龚焕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