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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沿:NFT(非同质化代币)的合规性判断|申浩视点

龚焕
2021.05.07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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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T(Non-Fungible Token/非同质化代币)是指基于区块链技术证明数字资产的唯一性的代币。现阶段正用于证明照片、视频、音频以及其他形式的数字文件的唯一性。鉴于NFT能够证明数字资产唯一性的功能,解决了数字资产(照片、视频、音频、数字艺术品等)可以无限复制却又难以证明所有权人及相应权利的痛点,所以NFT的出现正将数字艺术品行业打造成一个高流动性的市场。


特别是艺术家Beeple的数字作品《Everydays:The First 5000 Days》(《每一天:前5000天》)以NFT的形式最终以69,346,250美元(约合人民币4.51亿元)的价格成交,进一步引爆了数字艺术品市场,同时国内亦有部分艺术家、画师、明星想通过该形式介入该市场。因此本文将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NFT在我国的合规性进行初步判断。


NFT与FT(同质化代币)的区别


判断NFT合规性问题的前提是要判断NFT与受我国法规强监管的FT(Fungible Token/同质化代币)的不同。两者的不同主要集中在:


1.代币是否可以进行分割


以同质化代币的典型比特币为例,一个比特币基于目前的数据结构被分割到8个小数位,也就是说目前最小的比特币单位是 0.00000001BTC。但是NFT作为证明数字资产唯一性的代币在技术上不能进行分割。


2.代币是否可以进行交换


同样以比特币为例,任何比特币的性质、种类均相同,具有共同的物理属性和经济意义,因此相同数量的比特币之间可以相互交换。但是NFT代表特定的数字资产,即某一NFT可能代表的是世界名画《蒙娜丽莎》,而另一NFT可能代表的是世界名著《战争与和平》,任何NFT具有其特有的属性,不能与其他NFT进行相互交换。


因此结合《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对比特币属于虚拟商品的性质认定,比特币为代表的FT应属于种类物性质的虚拟商品;而NFT应属于特定物性质的虚拟商品。当然如果超脱中国法律法规对数字货币性质的已有认定,我们更倾向于认为NFT属于代表特定数字资产的权利凭证。


NFT发行业务的合规问题



根据《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代币发行融资(ICO)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融资行为是指法律实体筹集资金的行为,表现在向不特定多数人获取资金的过程。ICO所发行的代币属于FT与票据、股票、债券在物的性质上高度雷同,以此向不特定多数人获取资金的行为确实涉嫌相应犯罪活动。


然而NFT属于特定物性质的虚拟商品,无法向下分割、无法相互交换,NFT与票据、股票、债权在物的性质上存在根本区别,因此技术上不存在向不特定多数人获取资金的可能。因此发行NFT与代币发行融资(ICO)有本质区别,也正是因为如此,NFT现阶段多用于数字艺术品的拍卖,用以鉴别数字艺术品的唯一性,增加数字艺术品的流通性综上我们认为,发行NFT已经不属于《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定义的融资行为,在未有进一步的法律法规予以明确的前提下,发行NFT业务尚无合规障碍。


NFT兑换、定价、信息中介业务的合规问题



根据《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建立交易平台为NFT提供兑换、定价、信息中介业务在我国属于禁止开展业务,显然存在严重的合规障碍。


但是NFT作为特定物性质的虚拟商品,权利人对其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为我国法律所保护,因此NFT的交易可参照国外既有先例通过拍卖的方式(既包括线下拍卖也包括线上拍卖)予以解决。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NFT通过拍卖进行交易的方式并无法律上的障碍。



总结:数字货币的快进与我国法律规制的滞后


自2018年10月31日中本聪撰写《Bitcoin: A Peer-to-Peer Electronic Cash System》(比特币:一种去中心化的加密数字货币系统)开始,数字货币业态的发展已经历了5个阶段:比特币为数字货币1.0业态,以太坊为数字货币2.0业态,ICO为数字货币3.0业态,Defi为数字货币4.0业态,NFT为数字货币5.0业态。


但是自2017年9月4日,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后,我国对数字货币的相应法律监管再未有进步一步的更新,而从Defi(分布式金融)开始数字货币的业态逐渐脱离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制范围,只是由于我国监管策略的着重点在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清理上,因此暂时还能以针对ICO的监管措施应对相应的问题。但是NFT这类2021年涌现的特定物性质的数字货币确已脱离2017年发布的法律法规规制范围,因此针对数字货币领域的法律法规已亟待更新。



本文作者:申浩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龚焕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