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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郭敬明、于正为何能拖这么久才道歉?|申浩视点

徐文海
2021.01.21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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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郭敬明和于正的道歉,这次起于百余位编剧作家《抄袭剽窃者不应成为榜样》的联名信事件,终于迎来了一个暂时性的结局。


其中所谓的“抄袭剽窃”指的正是郭敬明侵犯庄羽著作权以及于正侵犯琼瑶著作权两案,两起案件都分别被法院认定存在著作权侵权事实,并分别判令:


郭敬明(同春风文艺出版社)共同赔偿庄羽经济损失20万元;共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在《中国青年报》上公开向庄羽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刊登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郭敬明、春风文艺出版社承担)等。


于正(同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公司)连带赔偿琼瑶经济损失500万元;在新浪网、搜狐网、乐视网、风凰网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琼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致歉声明的内容须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送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法制日报》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于正承担)等。


两案判决之后,两名被告人除了履行经济赔偿之外,都没有主动履行赔礼道歉,最终都分别在两原告提请强制执行之后,如判决主文所说,分别于报纸或网站刊出了各自判决的主要内容,并由两被告承担了相应费用。


即便此次百余名编剧集体联名抵制,但倘若没有人民日报(侠客岛)的点名批评,以及两人各自有着正在参与制作的综艺节目和正在上映的影视作品的大背景下,两人是否会一改“15年”以及“6年”来拒绝道歉的态度,十分值得怀疑。


那么,郭敬明、于正是不是真的需要道歉?为何能拖这么久才道歉?以及如果不道歉,是不是没有此次联名信事件就“治不了”他们?诸如此类的一系列问题仍困扰着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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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真的需要道歉?


赔礼道歉作为我国民事责任承担上的一种特色形式,虽然如今无论学界还是民众都已经普遍接受,但其在设立之初还是有着不小的争议。最主要原因有二:一是从填平原则的民事救济角度出发,赔礼道歉显然是一种对精神损害的救济渠道,但只有真心实意的道歉才可能起到弥补被侵权人精神损害的效果,虚伪的强制性赔礼道歉,不仅不能起到对侵权人的良心谴责,更无法切实弥补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害,有时甚至还会导致被侵权人再次被“恶心到”,从而起了反作用;二是从合理性与合宪性的角度,强制性赔礼道歉违反了人的良心自由与表达自由,换个说法就是,我只需要在法律的角度不伤害你,但我内心完全可以不喜欢你。


正是因为这些争议性观点的存在,我国在确立赔礼道歉这一责任承担形式之时,对其在运用上有了一定限制,即要求尽可能以侵权人同意道歉以及主观恶性较大的案件为宜,并且对赔礼道歉这一手段所实现的目的更多着眼于对被害人名誉恢复与消除影响的实现上,而不是作为一种对侵权人的惩罚。


结合郭敬明与于正的判决主文,我们很明显地看出了这种制度目的的体现,即我们对于拒不履行赔礼道歉义务的会采取何种措施?是不是可以强制执行?我们知道,对于财产性赔偿,如果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可以对其强制执行,也可以保全扣押等等。然而,对于作为具体行为的赔礼道歉,当一方当事人拒不道歉时,我们基本不能对该行为进行强制执行,不可能按着当事人的头鞠躬道歉,只能做出替代性解决,即“本院将在《法制日报》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于正承担”。从报道中,我们也可以看出,无论是郭敬明还是于正,最终都是由法院通过这一方式“强制执行”他们的“赔礼道歉”。


所以,较真一点来说,无论是郭敬明还是于正,最终都履行了判决所要求的义务。换句话说,他们确实已经没有“再次道歉的法律义务”。无论是拖了“15年”还是“6年”的道歉,严格来说都已经不是一个法律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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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还能做的更好吗?


如果真的已经不是一个法律问题的话,是不是总觉得哪里不对,是不是有一种“好人不长命,坏人活千年”的凄凉感?难道真的只能靠联名信、靠人民日报的点名才能解决这个问题吗?上升一下,难道我国的著作权乃至知识产权的保护最终都只能靠私力救济或者权力救济才能解决么?这种局面显然是法治最不愿意看到的。


首先,从判决赔偿数额来看,郭敬明案件中赔偿的损失为20万,于正案件中赔偿金额为500万,两者的差异主要因为于正案中《宫锁连城》已经电视剧化,这样的侵权所得显然远大于还停留在书籍阶段的《梦里花落知多少》。试想一下,《宫锁连城》以及《梦里花落知多少》能分别为于正和郭敬明带来多大的收入呢?我们虽然无法得到确切的数字,但从《宫锁连城》播出期间收视率1.64%、位列当年卫视第一,以及其他类似电视剧的收入(例如甄嬛传)都在亿元级别来看,至少他们因此获得的收入肯定跟赔偿不在一个量级上。郭敬明都说了要捐出所有线上线下版税,我们也正好可以在之后看看到底版税收入是多少。


其实,这种赔偿不在一个量级的情况是一个普遍现象,以2013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案例实证研究报告》为例,我国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的侵权判决中,分别有78.54%、97.63%、97.25%的案件不是依据侵权所得以及实际损失、而是用法定赔偿方式来判决赔偿额的,平均的赔偿数额分别是1.5万、6.2万以及8万元。


试想在这样的赔偿情况下,稍微能克服一下自己内心羞耻感的人,都能走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道路。“拍一部剧我能赚上亿,就算人家来告我,也只需要赔500万,赔完还可以说这叫借鉴和学习,“窃书不能算偷”,毕竟这是读书人的事”!相较于纠结要不要侵权人赔礼道歉,倒不如想想如何在赔偿损失上做得更加到位。美国没有赔礼道歉,但在一个在沃尔玛摔倒都要赔上亿的法律体系下,赔不赔礼道歉早就无关紧要了。我们从这次专利法提高法定赔偿的数额以及增设惩罚性赔偿的变化中,似乎看到了这种趋势。


其次,即便在现有实定法的情形下,司法也仍然有做得更好的可能性。首先是调整对于拒不赔礼道歉的强制执行措施。对于拒不赔礼道歉的,法院不应直接代其在报纸媒体上公开判决内容进行道歉,而是应当考虑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来强化对判决的执行。自2013年、2015年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及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制度设置以来,通过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坐飞机、一等座等高消费方式,有效的使了批失信被执行人履行自己的判决义务。试想,于正坐着长途大巴去参加《我就是演员》,让其他学员导师等他录制的场景,故事内容本身就足以支撑起他的下一部电视剧了。


最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犯罪指的是刑法31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虽然说,“情节严重”这一条件的限制使得确实很难、也没必要上升到刑事处罚的高度,但对相关拒不执行判决的当事人处以罚款或拘留并不应该有这么大的障碍。


说在最后的话:

市场经济把人都预设为“理性人”这种前提假设,正一次次遭受着冲击,粉丝经济就是这种典型示例,百度贴吧或微博充斥着一群不以正误、善恶为评价标准的“信徒”,而司法没能做好兜底性保障又导致劣币驱除良币。


短期、临时性的强权介入确实能够取得一定的效果,但这种手段一旦常态化势必影响自生体系的构建。因此,我们还是期待司法能够承担起其应当承担起的职责。当然,类似于联名信这种行为如能渐渐塑造一种行业自律、职业准入,倒也是非常值得期待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