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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延迟复工期间两倍工资应限“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为宜 | 申浩视点

段卫萍
2020.01.31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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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大家都知道了受疫情影响会延迟复工,也都在谈论延迟复工期间工作(包括在家办公)的两倍工资问题。

 

【详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官方微信号“上海发布”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微于2020年1月28日发布的“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相关问题,听市人社局权威解答”。(以下简称“解答”)】

 

“解答”中说,“延迟复工是出于疫情控制需要,这几天属于休息日。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企业职工,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通俗地讲,就是两倍工资。”

 

对于以上解答,网上这两天出现了很多反对的声音,尤其是为中小企业发声的文章,认为,疫情让本就困难的中小企业几无收成,经营惨淡,两倍工资更是雪上加霜,甚至让企业濒临破产。

 

可以理解,当前形势下,一刀切式的强行两倍工资是有些不合时宜。但如果不两倍工资,对必须上班的行业(医疗、食品卖场等)人员是否公平呢?是否会影响他们的劳动积极性呢?别人休息的时候,他们,尤其是医护人员,却不得不冒着甚至是生命危险坚持工作。

 

答案显而易见。

                                                            

从“解答”的字面上看,原文是“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企业职工,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通俗地讲,就是两倍工资”,这里很明确,安排补休或两倍工资针对的是“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职工。而对于没有“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正常理解,应该不存在强制补休或两倍工资问题。

 

那么问题来了:

 

1.  什么是“承担保障等任务”?


人社局并没有明确说明。从“上海发布”1月27日发布的“关于延迟本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来看,里面提及了“本市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可以推断,承担保障等任务应该即指前述行业和工种。 如果是这样,那么在延迟复工期间,在家中网络办公,从事上述范围之外的工作,例如,在家中给客户发邮件出了个法律意见、或者远程指导教学、或者谈了一笔出口买卖,恐怕就不属于前述强制需要安排补休或两倍工资情形了。 2.  “解答”中最后还提到,“上海市政府通知要求企业不能提前复工,这是从减少人员聚集的角度来考量的。提倡企业安排员工在家办公。职工按照企业要求在家上班的,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由企业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这里的“职工按照企业要求在家上班的”,是否与前面内容对应,也仅针对“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企业职工呢?“解答”中也尚未明确。结合此次延期复工的初衷,即为了隔离疫情,而不是为了增加休息日,不是单纯为了鼓励停工,更不是为了增加企业负担。因此,这里解释为也限定为前述范围,即“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职工,包括在家办公“承担保障等任务”的职工),似乎更为适宜。 这几天本为工作日,在家办公,按约定标准享受工资是正常待遇。不上班也无法在家中办公的,按约定标准享受工资也是正常待遇(因为不是不工作,是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工作),这种安排是公平的。 【民法上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因为其不能完全适用于劳动关系。“解答”明确说,“延迟复工是出于疫情控制需要,这几天属于休息日。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当然,以上只是个人看法。我们也希望政府出面,进一步澄清“承担保障等任务”和“两倍工资”的适用范围,给用人单位以明确的指引。


同时,我们也提醒,在此期间,用人单位首先不得安排职工外出从事前述范围以外的工作。其次,如需安排职工在家从事其他方面的工作,应与职工明确工作性质,即是否属于“承担保障等任务”,以最大化地避免后期争议,降低法律责任。


本文作者:申浩律师事务所段卫萍律师。工作语言:中文、英文、法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