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亮点】
本案是上海首例行政机关起诉撤销未成年人生母监护权的案例,体现了儿童利益最大化和真正的国家监护的原则,也是当年度上海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14年高某在本市安亭医院生育一女“朵朵”后不告而别,当日女婴因患病被转至上海市儿童医院救治。同年三月朵朵病愈,院方一直联系不到高某,致使朵朵长期滞留在医院.2015年2月9日,公安人员找到高某后对其作出行政警告的处罚,但高某仍拒绝接回朵朵抚养。2016年5月12日,朵朵被上海市儿童临时看护中心接收。同年8月至12月间,看护中心及警方多次找到高丽,劝说其承担抚养义务,但高某表示放弃抚养权。2017年3月8日,公安机关在立案后电话传唤高某接受调查,高某仍拒绝履行抚养义务。2017年4月20日,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2017年5月31日,静安法院判决高某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在本案刑事判决一审宣判后,朵朵的未来何去何从?谁来当她的监护人?
张玉霞律师接受上海市儿童临时看护中心的委托,申请撤销高某作为朵朵监护人的资格,要求指定上海市儿童福利院为朵朵的监护人。
在准备起诉材料时,张玉霞律师向静安区江宁派出所公和上海市儿童医院核实了高某遗弃及拒绝接收朵朵的事情经过,同时委托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静安工作站对朵朵出生后滞留的各个机构、高某临时居住地、高某母亲居住地等有关朵朵的成长、生活激励和监护状况进行社会调查,并获取了调查结果。最终,本案于2017年7月12日开庭审理,在法庭上当庭表示很爱朵朵,朵朵是她唯一的女儿,因此不原意放弃朵朵的监护权,认为自己也是朵朵唯一的亲生母亲,要求自己来对朵朵进行抚养。
【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员:
我受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指派,受上海市儿童临时看护中心委托,出庭参加今天庭审。庭前,我听取了委托人的意见,查阅了相关材料,今天庭审又听取了被申请人的答辩。现就本案事实、相关法律关系和所适用的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被申请人的遗弃行为已经一审刑事判决(2017)沪0106刑初495号认定。且有上海市儿童医院的陈述和申请人在刑事报案中的报案材料和江宁路派出所的情况说明予以证明,被申请人于2014年2月9日生下朵朵后即不履行母亲的职责,将朵朵遗弃在医院,后经儿童医院和上海市临时看护中心的和派出所的联系,被申请人都明确表示拒绝抚养朵朵,甚至连面都不愿见朵朵一面,看着临时看护中心给与其的朵朵照片也无动于衷。这样的拒绝长达三年,而被申请人第一次改口说自己要抚养朵朵是在法庭上,在得知自己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后。被申请人的改口的动机不是想要抚养自己的亲生女儿,而是想要逃避刑责。主观上被申请人并不想要抚养朵朵。根据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第一项的规定:“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二、由于要承担刑事责任,被申请人在客观上根本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而在刑事案件之前,被申请人客观上也从未履行过监护人职责。据被申请人自己的陈述,在被申请人与朵朵父亲分手时,朵朵父亲曾经给了被申请人八千元,且当时朵朵父亲是知道朵朵的存在的,被申请人认为这八千元是什么性质的费用?这是朵朵的抚养费用。但这八千元却被申请人统统用在了自己的身上,连一罐奶粉一块尿布湿也没有为申请人买过。见过朵朵的每一个检察官、社工、医护人员、律师都对朵朵很疼爱,在开庭前,检察官还委托我带了两袋新衣服给朵朵。而被申请人作为朵朵的母亲却自私冷血如斯,有什么资额作为朵朵的监护人?被申请人口口声声自己是没有能力抚养,因为月薪不到一万元,在上海月薪不到一万元的人那么多,难道他们都要遗弃自己的孩子?
三、被申请人一再强调自己原生家庭的苦难,陈述自己小时候也没有得到父母的关爱。申请人代理人愿意相信被申请人陈述的是事实,也对于被申请人在原生家庭中的遭遇感到同情,但是被申请人遭遇过如此不堪的童年,不是更应该给自己的女儿一个阳光的童年,让她不要再经历自己所遭受的苦难,而不是让无辜的孩子再次复刻自己的人生。其实申请人想跟被申请人说,同意申请人的诉求并不意味着失去女儿,你仍然是朵朵在这个世界上唯一的血亲妈妈,但是为了朵朵能够获得正常孩子的生存权、医疗保障权、受教育权等等,申请人希望你作为朵朵的妈妈出于对朵朵的爱护可以自愿同意申请人的诉请。
四、朵朵的父亲经派出所的情况说明陈述系下落不明,据被申请人陈述其在明知朵朵存在的情况之下一走了之,明显也不具备成为朵朵监护人的主客观条件。
此外,庭前,申请人还委托了社工对朵朵的成长、生活极监护环境做了社会调查,试图找寻朵朵其他可能具备监护人资格的近亲属。但是朵朵的外婆即被申请人的母亲非常坚决地拒绝抚养朵朵。因此,在朵朵身边没有合适的监护人。因此,根据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第三款的规定“没有合适人员和其他单位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由其所属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综上,申请恳请法院判如诉清,剥夺被申请人高某作为朵朵监护人的资格,并指定第三人上海市儿童福利院作为朵朵的监护人。
【判决结果】
2017年7月12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7)沪民特1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高某为朵朵的监护人资格。
二、变更第三人上海市儿童福利院为被监护人朵朵的监护人。
【案例评析】
生父母的监护权是否可以被剥夺?
2015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三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二)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三)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四)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五)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七)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本案中监护人高某遗弃的行为符合剥夺监护人的情形。
剥夺生父母监护权后是否只能由被监护人其他近亲属担任监护人?
2015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三十六条规定:
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未成年人有其他监护人的,应当由其他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其他监护人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未成年人继续受到侵害。
没有其他监护人的,人民法院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人员和单位中指定监护人。指定个人担任监护人的,应当综合考虑其意愿、品行、身体状况、经济条件、与未成年人的生活情感联系以及有表达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愿等。
没有合适人员和其他单位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由其所属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本案中,经过社会调查,被监护人没有合适人员和其他单位担任监护人。
【结语和建议】
本案是上海首例行政机构剥夺被监护人生母监护人资的案例,也是上海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一个突破。
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我们常常遇到的瓶颈不是如何处理违法犯罪行为,而是当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发生侵害时该如何处理?很多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中,施害人往往正是这个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论是刑事还是民事案件中,都会遇到处理了监护人之后,这个未成年人如果安置的问题。甚至在很多案件中,监护人因此免予了刑事责任,完全不用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成了某些人施虐、家暴、遗弃,违法、犯罪的护身符。
虽然2015年1月1日起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剥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指定民政部门作为监护人的制度。但是由于实践中的种种原因,该意见在上海一直难以落地在个案中实施。随着朵朵案的判决,该意见在上海真正落地,也提醒了那不履行监护人职责违反监护人法定义务的监护人,不要再以为监护人是护身符,家庭成员之间的侵害不是法外之地。
在本案中,社工接受委托后,即兵分几路,至医院、高某居住地、工作地、高某母亲居住地等多处开展社会调查。社工机构最后出具的社会调查报告也切实有效地加快了诉讼进程,为更妥善人性地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提供了保障。建议在今后的未成年人案件中更多地发挥社工的作用,司法机关、社工和律师,一起为未成年人筑造一个法治美好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