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金星诉王晓琪、李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审后作出判决,申浩律师事务所钱力宏律师的这场战役在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了胜利。
从2011年太原中院的一审、2014年山西高院二审、2015年最高院提审、2016年最高院再审、一直到2018年太原中院重审。钱律师系在二审最后一次开庭前临时参与该案,最终为当事人挽回巨额损失30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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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我们无法知道钱律师远赴山西,在风俗人情不通、水土不服的情况下如何做到让最高法院“体恤民情”发现这个案件中的“冤情”。每天成千上万的案件中能够让最高法院提审、再审,其中艰辛,我们不得而知。而在长达两个半小时的庭审中,钱律师的坐姿一直保持挺拔,其毅力可见一斑。
王晓琪(借款人)自称资金困难拟向李金星(出借人)借款300万元,让李杰(担保人)以其名下太原市国贸中心的房产(当时市值约700余万元)为其提供抵押担保。2009年10月20日王晓琪把李杰带到李金星的公司(小贷公司),让李杰在三份《抵押合同》的末页签名,李杰在其中的一份合同中填写了自己的身份证号、叁佰万元、3个月。由于李金星当时不在公司,王晓琪以待“李金星回公司后公章”为由将三份合同均留在小贷公司。同年10月23日,王晓琪又把李杰带到公证处办理了《委托公证书》,且签署了《担保承诺书》。嗣后,李杰多次向王晓琪催要抵押合同,王晓琪以各种理由搪塞。
2011年5月24日李金星向太原中院起诉,提交了《抵押合同》《担保承诺书》《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据》《催款函》等证据,前述材料中记载的借款金额均为壹仟叁佰万元。一审期间,李杰对抵押合同中叁佰万前的“壹仟”等内容申请司法鉴定,一审法院未予允许。但王晓琪到庭自称,当时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金额就是壹仟叁佰万,其也收到了李金星的壹仟叁佰万元借款。2011年10月28日太原中院判决王晓琪偿还李金星借款1300万元及利息(年利率24%),李杰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后李杰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同意李杰的鉴定申请,委托西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抵押合同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壹仟”存在添加的可能。李金星提出重新鉴定,二审法院又委托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抵押合同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壹仟”系同时形成。
2014年9月初(最后一次庭审前)钱律师第一次介入该案,同年9月12日最后一次庭审中的重点工作:
①申请专家证人(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沈晓林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程军伟教授)出庭,对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进行质询,明正鉴定中心的工作人员被质疑得无言可答。
②对抵押合同的经办人王莉宏(小贷公司)进行盘问,经过多轮盘问王莉宏最终在法庭上承认抵押合同中空白处的金额、时间等均系其在李杰签字后填加上去的。
③根据合同法、担保法、证据规则等相关规定,对1300万元借款是否交付提出抗辩,要求李金星承担举证责任,即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
④提出借贷双方存在恶意串通,虚假诉讼的行为,其目的系骗取李杰的房产。
⑤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李金星提交的四份《催款函》(分别为2010年4日12日、2010年9月6日、2011年1月7日、2011年5月4日)进行鉴定,2014年10月8日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该四份催款函系同时形成。2014年11月26日山西省高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仍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1月22日,钱律师代理李杰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提出该案二审系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判决,根据相关规定该案应由最高法院提审,而不应指令山西省高院处理。同年12月6日最高法院以(2015)民申字第5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提审本案,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16年12月11月29日,最高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钱律师据理力争,相关代理意见被最高法院采纳。同年12月29日最高法院以(2016)最高法民再2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判决,发回太原中院重审。
2017年10月9日,太原中院开庭重审该案,钱律师出庭参与庭审(详见庭审直播视频)。2018年2月23日太原中院重审判决,驳回李金星要求李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全部诉请(李杰解除担保责任)。
历经最高法院、高级法院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代理,钱律师认为:作为一名称职的律师,法律素养是基础,诉讼技巧是关键,敬业精神是根本,只有具备了这三点,才能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追求法律的公平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