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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英律师》播到第8集,剧情已经进入肥皂剧,有亲情剧、爱情剧,还有各种生活和工作的细枝末节,完全落入中国式影视剧的俗套程序。《精英律师》没有展现出紧张的法律案件情节,这点不像美国的《金牌律师》那样紧张刺激有挑战的案件剧情,《精英律师》开始在男女猪脚律师的身边挖掘案件,包括男猪脚的姐姐、男猪脚的前女友、男猪脚的大学宿管阿姨、女猪脚的爱情、法律秘书的父亲赡养问题等等。
《精英律师》中,出现了一个公司安装监控软件,是否侵犯员工隐私权的争议案件,两位精英律师进行咨询接待和咨询答复,让我们来复盘下这个咨询案件,并讨论下公司有无权利安装监控软件,是否侵犯员工隐私权?
公司是否有权在公司电脑中安装监控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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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8集剧情中,左小青饰演的柏静红在公司内通过电脑监控发现运营总监在工作时间向外投递求职简历,眼里不能掺沙子的柏静红,直接解除了该运营总监,并被运营总监告上仲裁庭。运营总监认为,公司安装监控软件侵犯了员工隐私权,并对公司做出的解除决定不服,向仲裁部门提起仲裁申请。
两位精英律师接待了被告上仲裁庭的客户柏静红,首先询问柏静红安装电脑监控软件有没有事先告知员工,公司员工手册有没有规定,员工工作时间以外不能做与工作以外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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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静红一肚子苦水往外倒,说了自己电脑安装监控软件的初衷,安装监控软件,是为了监督员工在8小时内认真工作,不做工作以外的事情,在自己公司电脑安装监控软件,不需要告知员工,但却不巧发现了员工在工作时间内投递求职简历,这样她无法接受这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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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位精英律师听完了客户柏静红的陈述后认为,既然公司员工手册明确规定了公司电脑只能用于工作,是员工上班时使用的,不允许把个人信息通过公司平台传播,而且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那么就不够侵犯员工隐私权。
看完了两位精英律师的咨询接待和答复内容,笔者认为,两位律师的咨询答复基本符合司法实践的一般情况。用人单位如果在员工办公电脑上安装监控软件,需要事先告知员工,单位以从电脑监控中发现员工从事工作以外的事情,是否能够进行合法解除,笔者想这个问题就要具体分析了。实践中,绝大多数单位在员工手册中规定,员工在工作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务,构成一般违纪行为,给予警告处分,一般不作为严重违纪行为进行直接解除。因此,在《精英律师》第八集中展示的案件信息,即使运营总监在工作时间投递求职简历,可构成一般违纪行为,但应该还达不到严重违纪的解除程度,因此柏静红将运营总监直接开除就有些小题大作、处罚过重了。
笔者检索网络,还真发现剧情来源于现实案例:杨某为大连某品牌连锁咖啡公司的运营总监,月薪8000元。在事件发生前,公司购买了名为“威眼”的监控软件,并且安装在54名员工的电脑中,而此过程杨某知晓。杨某通过同行了解到,其职位在其他公司的月薪已经涨至1.5万元。因此,杨某利用午休时间,更新了简历,并且向其他公司投递了简历,其行为被监控软件记录下来。在投递完简历后的半个小时内,公司以此为由开除杨某。杨某不服公司的决定,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请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对于公司是否有权安装监控软件,仲裁部门认为,首先,大连某咖啡连锁公司在公司计算机中安装监控软件,是为了记录员工是否在工作时间从事工作事务,而非利用不当手段恶意获取非工作时间的网络信息,安装行为合法。其次,杨某已经知晓公司安装软件监控员工行为之事,所以公司履行了告知义务。最后,结合《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第8条规定,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单位应当具有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记录、跟踪网络运行状态;检测、记录网络安全事件等安全审计功能。因此,公司对杨某的工作计算机进行监控,存在合理理由,有权使用监控软件对员工用网情况进行监督。
以上是剧情细节的再现和真实案例的司法实践,下面我们跳出剧情和现实案例,来分析公司有没有权利安装监控软件,以及安装监控软件是否侵犯员工的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职场监控软件是对员工网络行为进行日志监测及分析,或对局域网内的计算机进行实时监视的软件系统。
如果员工说自己的私人信息,公司无权知道,不管自己干什么事情。那么,员工在工作期间怎么可以处理私人信息,怎么可以在办公电脑中保留私人信息?这似乎陷入了一个“悖论”,员工自己利用公司电脑和网络做着与工作无关的行为,却要以隐私权保护为借口,拒绝单位合法合理的监督,这显然逻辑不通。
公司安装电脑监控软件,没有对员工的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对公众披露、公开,只是公司对员工在工作时间内的行为进行了监控,这个属于公司的权利。从员工角度来看,公司安装监控软件,员工自己的工作轨迹随时被公司监看,可能感觉不被公司信任,甚至员工在公司电脑上传播一些私人信息,比如电脑版微信聊天记录,也会同时被用人单位发现,无异于“洗澡被偷看”的尴尬。
公司办公职场属于公共场所,不属于员工个人的私生活范围,个人网络浏览信息虽然属于个人生活信息,但工作时间、工作电脑上出现的信息,也不应简单视为“私人事务”,也不排除员工利用办公电脑和网络从事违法行为,因此公司监控有权适当合理“监控”员工“自愿”传输入公司平台的信息。如果公司仅仅将监控到的员工使用办公电脑和网络从事与工作无关的违纪行为,作为公司依据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对员工做出警告处罚的事实依据,笔者认为,公司并非滥用知情权,这是合理使用监控信息,并不侵犯员工的隐私权,也不属于将员工个人信息对外非法使用、披露和公开的违法行为。
根据前述《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第8条规定,公司可以使用监控软件对员工用网情况进行监督。虽然公司使用监控软件监控员工工作情况的行为合情合理,但公司有必要、有义务事先告知员工。公司在《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与劳动合同履行相关的必要范围内”,使用监控软件行为应当得到法律的认可和对方员工的接受。因此,公司暗中监控不可取,应当明确告知员工,方可取得合法监控的法律依据,就像《精英律师》剧中所说的“只要公司明确重申公司电脑只能用于工作,并告知员工公司监控部门会随时监控员工聊天记录,不要把个人信息通过公司平台进行传播,就不构成侵犯隐私权”。
员工在知情公司安装监控软件情况下,仍使用公司电脑传播个人信息,一般可视为员工同意公司监控其个人信息,那么员工的隐私权是不成立的。同时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使用公司电脑设备和网络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屡教不改的,在大多数公司中都属于一般违纪行为,公司可以进行相应的处罚。
如果公司在电脑中安装“爬虫软件”,恶意抓取的员工信息,不仅监控员工工作时间的网络使用情况,很可能会对员工在非劳动时间内和工作场所外的互联网使用情况进行监视,超出了《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与劳动合同履行相关的必要范围”,突破了工作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如果公司利用网络“爬虫软件”,搜集和整理员工在网络上的一切信息,那么公司就涉嫌构成严重违法行为,侵犯员工隐私权了。职场网络监控行为应当进行合理的限制,对于使用网络“爬虫软件”抓取所有有关劳动者的网络信息的行为应当禁止。
最后,如果有公司老板看了该剧后,也想安装职场监控软件,那么本律师建议在部署职场监控管理软件之前,公司应该做好以下工作:
公司在部署安装监控软件之前,书面向员工进行公示告知,保障员工的知情权,同时对员工提出自觉规范上网的行为要求。
公司安装监控软件,也不必对每台电脑都进行监督,根据工作性质,分部门实行灵活、人性化的管理策略。
对涉及到违反上网制度的行为时,先期以私下规劝、说服教育为主,对屡教不改者实行处罚,按照公司规章制度给予警告处分。当然对于员工利用公司电脑和网络处理一般家庭的一般私人事务,公司应该给予包容和提醒。
对员工利用公司电脑和网络,从事违规违纪和违法的行为,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进行严肃处罚,必要时进行报警。
本文作者:申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兴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