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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场景,在作品中如何使用?| 我耕彼食

沈琲 韩超男
2019.08.05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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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想,你看过的清宫小说是否都有关于对大臣上朝场景的描写?在有关德国纳粹时期的小说中是否都有关于纳粹标志的特写及“希特勒万岁”的口号?


这些场景似乎必须在该类作品中出现。在对某个特定背景下的故事的叙述过程中,往往不可避免的是,针对同一历史背景,不同的作者会使用同一或类似的场景设计。那么,在该场景设计部分能满足作品“独创性”的要件下,在先作品著作权人能否控制他人的该种场景使用呢?在何种情况下,这种使用会被认定为抄袭呢?


场景的使用必须是必要的,具有不可或缺性。


首先,应当注意的是,该场景必须是根据人们的经验或历史事实,在表达某一主题的时候必须描述某些场景或使用某些场景的安排或设计。


若在后作品不使用该种场景的表达,那么,就不能完整表达其所欲表明的内容。正如前文所说,对于特定限制在纳粹时期下的小说,必须描述纳粹口号、标志,才能表明小说的特定历史背景,从而使作品具有完整性。


在认定时,需要注意以下判断要素

历史事实;

       人们的经验或者读者、观众的期待。


具体仍需要法官在个案中衡量。


如《小满加油》和《满仓进城》两部作品,均讲述了我国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因农民主人公进城引发的涉及家庭伦理的故事。法院认为两部作品设定的年代背景相近、并均以农民进城、家庭伦理为题材,因此,两部作品不可避免地会反映出同一历史时期、同一题材的共同特征任何作者均不能独占上述创作素材,不同作者使用上述素材独立完成的创作性表达均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案例信息:(2016)京73民终362号,倪学礼与江薇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必须以自己的表达描写相同的场景。


其次,在后作品作者对该场景的表达必须源于自己。因为,即使是对标准场景的应用,也可能构成抄袭。这就否认了对在先作品的场景描述的完全照搬。


作品,必须具有“独”之要素,即源于自己,若是抄袭,即使场景再为标准,也没有体现作者自己的思想。例如在作品《贾岛传》与《诗囚·贾岛》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共有两处被认定为抄袭:贾谟因兄亡故赶回家的场景、贾岛和贾区入木岩寺求见孟方丈的场景。在第一处中,原告《贾岛传》设计的场景具体到盛夏、艳阳高照、知了鸣叫、贾谟骑驴往家赶、汗水湿透衣衫并不停驱赶毛驴等细节,而《诗囚·贾岛》中有关场景细节的描写与《贾岛传》完全相同,只是在语言表述上略有删节改动,上述场景描述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法院认为,被告对于其作品中相关场景的表达,并非被告自己的表达,因此认定其为抄袭。

案例信息:  (2016)鄂01民初5637号,康凯鹏与武汉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公知情节、有限表达

与标准场景类似地不能认定为侵权的,还有公知情节、有限表达等,将在后续文章做浅析。


著作权法中场景原则,对以特定环境为背景的作品创作发挥着重要作用。场景原则的必要性体现在防止在先作者对特定场景的垄断,以保证各个主体的创造性,促进文化繁荣。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著作权人对特定场景的描述、设计,依然是其独创性表达,为防止对其智力成果的过分“侵略”,故将在后场景使用人的抄袭行为排除在外。



本文作者:申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利代理人沈琲律师,实习生韩超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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