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4日至15日,英国上诉法院审理了三起涉及间接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医疗过失案件,并于2022年1月13日作出联合判决。在该判决中,法院遍历了间接受害人案件中认定法律因果关系所需的五个要件,认为在当前的联合案件均符合五个要件。但是,医疗过失行为及其后果,和最后发生的可怕事件(如死亡)之间有时间间隔,上诉法院通过对先例的分析,认为这种时间间隔对成立被告和间接受害者之间的法律因果联系是决定性的,可能导致被告对间接受害者无需承担责任。 最终,尽管上诉法院认为联合案件中的请求权人已经满足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但由于受先例约束,联合案件请求权人的赔偿请求还是失败了。鉴于最高法院不受任何先例的约束,上诉法院在判决最后准许原告向英国最高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法院希望最高法院可以介入本案。此案在英国引起了很多讨论,“似乎已经为最高法院审议该法律奠定了基础,许多人希望进行一些期待已久的大规模改革和合理化。”[1]
这篇文章首先分析这一联合案件,简单讨论一下英国对这一案件的评议,然后介绍在相似情形下中国的法律和实践,并进行简单对比。
一、 案情简介和分析
1.1 事实
Paul
Paul 先生患有 II 型糖尿病及其并发症。2012 年 11 月 9 日至 12 日,他因胸部和下巴疼痛并放射到左臂而被送往Wolverhampton 的新十字医院,并因急性冠状动脉症状接受治疗。2014 年 1 月 26 日,Paul先生在购物时心脏病发作并倒在他的两个孩子(一个 12 岁和一个 9 岁)面前。孩子从那天起就遭受了精神伤害。Paul 先生的心脏病发作是由缺血性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引起的,如果被告在 2012 年 11 月进行了冠状动脉造影,那么在原告的案例中,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应该可以通过冠状动脉血运重建术成功治疗。
Polmear
7 岁的 Esmee Polmear 曾有过异常的病情发作史,发病期间她无法呼吸,脸色苍白,几分钟后脸色发青。Esmee 和请求权人于 2014 年 12 月 1 日去看了医院的儿科医生,并于 2015 年 1 月 21 日至 22 日接受了动态心电图监测。2015 年 7 月 1 日,在学校旅行结束后,请求权人背着 Esmee 去学校,请求权人刚走开 , Esmee就倒下了。学校工作人员、请求权人和护理人员都在试图抢救她,但最终没有成功。第一请求权人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和重度抑郁症,第二请求权人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和重度抑郁症并有成瘾行为。被告承认 Esmee 的病情应该在 2015 年 1 月中旬得到诊断。
Purchase
Evelyn Purchase,20 岁,于 2013 年 4 月 7 日死于双侧肺炎的扩散并伴有肺脓肿。被告于 2013 年 4 月 4 日对Evelyn进行了检查,并开了抗生素和抗抑郁药。她于 2013 年 4 月 6 日抱怨有心悸,并于 2013 年 4 月 7 日去世。请求权人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严重的慢性焦虑症和抑郁症,并伴有持续的症状。在原告的案件中,被告疏忽未能正确评估和治疗Evelyn的症状,因为Evelyn在被告看到时已经患有严重的肺炎。
1.2 判决和理由
案件焦点是“判例应如何适用于医疗过失案件,尤其当过失行为或疏忽行为和直接损害人最终发生的可怕事件之间存在时间间隔时?”[2]
1)五要件的审查
首先,法院确认“在间接受害人案件中建立因果关系所需的五要件(‘控制体系’)同样适用于医疗过失案件和事故案件。”[3]
在 Alcock v. Chief Constable of the South Yorkshire Police [1992] 1 AC 310 (Alcock) 案中,Lord Oliver 描述了一个限制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控制体系”:“首先,在每起案件中原告和直接受害人之间都有婚姻关系或亲子关系;第二,原告的神经系统受到突然和意想不到的冲击从而产生精神损害;第三,每起案件的原告要么亲自出现在事故现场,要么就在紧邻的附近(“immediate vicinity”),并在不久后目睹了后果;第四,原告所遭受的伤害是由于目睹直接受害人死亡、极度危险或受伤和不适而引起的;最后,在每一个案例中,不仅要求事件与精神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而且要求事件与原告对事件的理解之间有密切时间联系,还要求原告与直接受害者之间有亲密情感关系。”[4]
对于第一和第二要件,本案三人均为近亲属,所主张的损害赔偿为精神伤害,系请求权人神经系统受到突然意外冲击(Nervous Shock)所致。至于第四个要件,所有请求权人都目睹了直接受害人的死亡。对于第五个要件,Sir Geoffrey Vos 解释说,Lord Oliver 的第五个要件中的“事件”一词指的是请求权人目睹的“对直接受害者造成伤害的事件”(或其后果)。[5]也就是说,Lord Oliver第五要件中的“事件”,指的是Sir Geoffrey Vos 推理中的“可怕事件”(horrific event)。就此而言,请求权人所遭受的伤害不仅与可怕事件在物理上接近,而且在可怕事件与请求权人对它的感知之间也有密切的时间联系。
当谈到第三个要件时,Sir Geoffrey Vos 发现这样的要求源于 Lord Wiberfrce在 McLoughlin v. O’Brian [1983] AC 410(McLoughlin)中的陈述。Lord Wiberfrce 在 McLoughlin 中说:“至于与事故的因果关系,很明显这在时间和空间上都必须和事故很接近。毕竟,必须证明被告过失行为的事实和后果导致了‘精神打击’(Nervous Shock)。” [6] Sir Geoffrey Vos 在联合判决书中写道,如果考虑在医疗过失案件中单纯适用五要件,虽然可怕事件发生的时间晚于被告的过失,但请求权人过失的事实和后果在时间和空间上都与请求权人受到精神伤害的时刻接近。此外,请求权人要么亲自出现在现场(可怕的事件),要么“或多或少地在附近,并在不久之后目睹了后果。”[7]
就此,法院认定,这些案件均符合Alcock案提出的所谓“控制体系”要求。在不考虑先例的情况下,法院没有找到任何合理的理由来解释为什么过失和可怕事件之间的时间间隔会影响被告对间接受害人的责任。
2) 就上述问题,法院衡量了律师的观点
Paul 请求权人的律师 Weir 先生建议,只有当可怕事件是“过失行为对直接损害人造成的第一个损害”时,间接受害人才能就精神损害索赔。[8]但是, 被告方律师 Bagot 先生建议,只有当可怕事件“完整了过失行为对直接损害人的因果关系”时,间接受害人才能就精神损害索赔。[9]
Sir Geoffrey Vos否定了律师的观点并提出“如果根据直接受害人的诉讼因由是否完整,或直接受害人是否在可怕事件发生之前遭受了明显的伤害,来决定被告是否对间接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承担责任,这样做是不合逻辑的。[10]” “可怕事件是否相关既不取决于直接受害人是否有完整的过失因果关系,也不取决于该可怕事件是否是直接受害人在医疗过失之后的第一个损害”。[11]此外,Sir Geoffrey Vos遵循了Lord Oliver在Alcock案中的观点,即被告“对间接受害人承担责任并不需有对直接受害人的实际伤害或损害。” [12]他明确表示,Alcock 案中提出的五个要件解决了间接受害人与被告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重要的是导致间接受害人遭受精神损害的可怕事件本身。”[13]
3) 法院考虑了法规和先例,发现法院无法得出满足五个要件的结论。
在 Novo 案中,Lord Dyson认为,第一起事件(一堆货架板落在索赔人的母亲身上)与三周后死亡之间的差距是被告承担责任的致命问题。他认为“Novo 的过失造成两个后果,时间间隔三周。” [14]Lord Dyson描述说,如果请求权人当时在场(当货架板落在她母亲身上时),那么她就有资格成为间接受害者。然而,“根据本案的事实,让Taylor女士作为间接受害人获得损失赔偿就太过分了。”[15]
尽管 Novo 不是医疗过失案例,Sir Geoffrey Vos 认为Lord Dyson 会认同 Auld J 在Somerset [16]中做出的决定,这是一起医疗过失案例。“Auld J 已经明确表示,根据五要件,超出事故后果的损害赔偿请求都是不被允许的。”[17]
4)结论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定其受 Novo 的约束,请求权人无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18] Sir Geoffrey Vos 在联合判决中认定:“受Novo案的约束,若某一单独可怕事件是在其原始过失行为、事故或第一个可怕事件之后一段时间后发生的。则由该单独事件触发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能支持。 ”[19] 在判决书的最后,他写道,他“准备准许请求权人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以便最高法院可以考虑本案中出现的重要问题。”[20]
二、案件引发的讨论
关于法院的做法,Auld J 在 Somerset 引入了导致死亡的“外部创伤事件”的概念,Lord Dyson 在 Novo 解释说,若即使过失行为和可怕事件两者之间存在时间间隔,仍允许间接受害者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就太过分了。 但是Sir Geoffrey Vos, Lord Underhill, 以及 Lady Justice Nicola Davies 认为,满足五个要件即可以让间接受害者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即使过失行为和可怕事件之间有时间间隔。可见,本案发生后,医疗过失案件中的间接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将会变得十分困难,而关于间接受害人的法律则一直备受争议。
一方面,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自从Alcock以来,法院在间接被害人案件中硬性适用“控制体系”是错误的,建议开辟新的思路,将“控制体系”提出来。Alcock 应仅限于 Alcock 类型案件的情况 ,[21]原因如下:
首先,一些要件不适用于医疗过失,他们主张在涉及医疗过失案件时采用更灵活的方法。例如,由于医疗过失案件的特殊性,间接受害人很少在过失发生时或过失后立即出现在现场。在医疗过失和过失行为引起的后果之间通常存在时间间隔,因为直接受害者将不得不承受医疗过失的结果,直到可怕的事件发生。“因此,根据 Novo 的立场,大量潜在的次要受害者被排除在成功索赔之外。”[22]
其次,他们认为,被称为控制体系的五要件测试实际上形成了法院在间接被害人案件中适用的硬性“清单”。然而,最高法院已敦促下级法院拒绝将 Caparp 中讨论的因果关系要件转化为清单形式。[23] 同理,“清单方法”不应应用于 McLoughlin 和 Alcock 制定的要件。[24]
最后,他们争辩说最高法院应该考虑Sir Geoffrey Vos 提出的观点,即对间接受害人的责任应该“被视为一种自身的责任,而不是依赖于直接受害人的责任和损害。”[25]
另一方面,争论仍在继续,虽然大家都希望最高法院的判决能给予进一步指导。但一些现实主义者可能会回顾并预测最高法院“可能只是包括对法律的重述,并呼吁通过议会改革来解决此事。”[26]
三、简要介绍中国相关法律
1.1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六章规定了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医疗事故管理条例》对医疗事故进行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患者死亡后,其近亲属请求医疗损害赔偿的,适用本解释;支付患者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请求赔偿该费用的,适用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一条规定:“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2 立法背后的原理
一般来讲,死者并不属于民法上的人,法律将近亲属认定为侵权死亡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是因为近亲属与死者之间往往具有经济上 的牵连和情感上的依赖,亲人的受害死亡给他们带来了一系列损害:为受害亲人支出救治费用和丧 葬费用,为照顾亲人发生误工等 ‘纯粹经济损失’;因亲人离世导致扶养的丧失或物质生活水平的 降低;因亲人不幸罹难而产生精神痛苦,他们经历了生离死别这一最大的痛苦。以上请求权是他们 自身受害而应当享有的权利,而不是依赖死者受害而继承的一种损害赔偿请求权。”[27]也就是说,近亲属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独立于直接受害人的受害事实的。换句话说,直接受害人的死亡只是一个法律事实,它的发生触发了近亲属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张新宝教授将精神损害赔偿区分为“名义上的精神损害”以及“证实的精神损害”。 对于前者,“请求权人无需证明损害的发生,只要有侵权行为致直接受害人死亡或者使未成年人重伤这一事实的发生,请求权人即可获得名义上的赔偿。” [28]后者则需要请求权人证明重大精神损害的存在从而获得更高的赔偿金。
1.3 与五要件进行对比
对比英国的五要件,首先,与英国相似,中国将有请求权的间接受害人局限为“近亲属”。即父母、配偶、子女,甚至可以延伸到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祖父母、外祖父母。其次,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通常被法院支持,而且近亲属是否在现场、是否在时间、空间上与案件具有紧密性,并不是构成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要件。[29]此外,直接受害人的受害事实(如死亡事实)是否突然、震惊、戏剧性虽可能会影响最终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但并不会影响近亲属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最后,按照张新宝教授的观点,直接受害人死亡后,近亲属被默认会遭受精神损害,这是一种法律推定,无需证明损害的发生。
1.4 有关过错行为和可怕事件的时间间隔问题
关于医疗过错与最终可怕事件间的时间间隔问题,中国法院关注的点也与英国法院不同。以下以一个案例来阐述这一点:
2019年8月12日,张某某因在医院检查发现自己有甲状腺结节,故去某街店内科进行治疗,诊所内医生王某某开具中药给张某某,服药后张某某出现胃口下降、体力下降等症状,复诊时医生王某某未提醒张某某检测肝功能。2020年7月17日,张某某因心慌手抖、脸色发黄等至无锡市某某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生会诊后认定为中药中碘含量过高导致甲状腺病情加重而引发肝功能异常。2020年9月25日,张某某至上海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药物性肝功能衰竭,并于2020年10月19日去世。
审理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重点考虑的是医务人员王某某是否存在过错行为(资质问题,有无问诊记录等),以及该过错行为与患者张某某的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及参与度为多少等。[30]
四、结论和思考
截至笔者发文,笔者并没有检索到很多由于医务人员疏忽或过失,而导致在一段时间之后直接受害人死亡,从而触发其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案例。以下结论更多地主要基于理论探讨:
中国在处理近亲属提出纯粹精神损害赔偿时,更多考虑的还是侵权行为是否存在,以及其参与度如何。实际上,就近亲属这一界定来看,中国可以参考英国对于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人的范围界定,比如考虑其日常生活的亲密程度(长期同居关系的情侣、感情笃深的未婚夫妻等)。对于只有“近亲属”形式,但形同陌路的人(居多年形同陌路的夫妻、关系恶化的兄弟、遗弃父母的子女等),我们可以“推定近亲属与直接受害人具有此种足够亲密的感情关系,除非有相反证据才可以推翻此种推定;对于近亲属以外具有其他关系的第三人,则需要对其与直接受害人之间亲密的感情关系予以证明。”[31]
至于英国判例中提到的五要件中其他要件,笔者倾向于认同中国法律实践中的做法,即在认定是否该第三人具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时,对于已经确认亲密关系的请求权人,推定存在“名义上的精神损害”,且无需证明时空的紧密性。而对于其他请求权人,以及希望获得更高赔偿金的请求权人,则需要证明其重大损害。
参考文献:
1.Thomas Crock,Secondary Victim Claims:is the search forprinciple back on?https://www.hailshamchambers.com/images/uploads/other/Secondary-Victim-Claims-by-TC.pdf
2.Paul and another v Royal Wolverhampton NHS Trust and other cases [2022] EWCA Civ 12, [2023] 1 All ER 140, [2022] 2 WLR 917, 184 BMLR 20, [2022] All ER (D) 113 (Jan) at [76]
3. Ibid at [96]
4.Alcock v. Chief Constable of the South Yorkshire Police [1991] 4 All ER (Alcock) at 926, per Sir Geeoffrey Voscited in Paul andanother v Royal Wolverhampton NHS Trust and other cases at [2]
5.Paul and another v Royal Wolverhampton NHS Trust and other cases at [33]
6.Mcloughlin appellant and O'Brian and others respondents [1983] 1 A.C. 410 at 423
7.Paul and another v Royal Wolverhampton NHS Trust and other cases at [87]
8.Ibid at [81]
9.Ibid at [81]
10.Ibid at [82]
11.Ibid at [96]
12.Ibid at [82]
13.Ibid at [83]
14.Crystal Taylor v. A. Novo (UK) Ltd [2013] EWCA Civ 194 (Court of Appeal) (Novo) at [29]
15.Novo at [29]
16.Taylor v Somerset Health Authority [1993] PIQR P262 {Somerset)
17.Paul and another v Royal Wolverhampton NHS Trust and other cases at [92]
18.Ibid at [96]
19. Ibid at [96]
20. Ibid at [96]
21. Imogen Goold, Catherine Kelly, Time to Start De Novo: The Paul Purchase and Polmear litigation and the temporal gap problem in secondary victim claims for psychiatric injury (2023) 1 PN 24–40 at 41
22.Ibid at 36
23.Ibid at 40
24.Ibid at 40
25.Ibid at 40
26.July [2021] JMJ, available, pp158. Available at: julai2021.pdf (jac.gov.my)
27.张新宝,侵权死亡赔偿研究,P44
28.Ibid
29.张新宝 高燕竹:英美法上“精神打击”损害赔偿制度及其借鉴,http://lmydlf.cupl.edu.cn/info/1027/1465.htm
30.(2022)苏02民终3279号
31.张新宝 高燕竹:英美法上“精神打击”损害赔偿制度及其借鉴
本文转自:公众号“日有琐思”,2023年4月11日文章《英国法下医疗过失案件中的间接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原文作者: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陈一萱律师
本文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依据作者个人对法律、案例以及结合自身经验而形成,不对其准确性做完全的保证,不代表申浩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或对法律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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