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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自燃谁之过,货物灭损谁担责?——浅析保险公司代位追偿权的边界 | 申浩经典案例

陶平
2020.05.11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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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在完成赔付后行使代位求偿权,这一法定权利的范围边界在哪里?在本案中,保险公司在一起运输过程中车辆自燃毁损货物的事故中,不仅要追偿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同时还要车辆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一审法院支持保险公司全部诉请的不利判决后,笔者坚持要求保险公司明确请求权基础,即保险公司究竟是基于合同还是侵权,要求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这一主张在二审庭审中得到了法庭的回应,法庭亦要求保险公司在庭审中予以确认,笔者基于这一逻辑思路找到突破口,终获改判。

本文所述案例入选“2019年度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经典案例”。







案情概述:2014年12月27日,物流公司A向保险公司投保运输险,保险期间内,A公司与承运人B签订《运输合同》,约定由B将A公司的货物从上海发往重庆。运输途中,车辆自燃起火,货物毁损。A公司遂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后保险公司向A公司赔付623,440元。保险公司理赔后,依据保险公司代位追偿权,要求B承担赔偿责任,并要求车辆挂靠单位即车辆所有人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观点:

A公司与承运人B签订《运输合同》合法有效,B作为承运人,未将货物按约定送达至指定地点,所涉货物毁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依法在其向A公司赔付的金额内代位行使追偿权。C公司作为被挂靠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C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至此,一审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承运人B承担赔偿责任并支付相应利息,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法院观点:

所涉《运输合同》由A公司与B签订,合同及合同附件并未出现C公司,保险公司以B同C公司为挂靠关系,认为B是代C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继而要求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依据。同时,二审法院还认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有规定,但本案并非交通事故侵权法律关系,不适用该条解释。最终,上海金融法院二审依法对本案进行改判,撤销了一审法院关于要求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驳回了保险公司要求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



律师说



代位追偿权是《保险法》赋予保险人的法定权利,即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保险公司正是在向A公司完成赔付后,基于该权利向承运人B和车辆所有人C公司进行追偿,表面看来于法有据,诉请很容易得到法院支持。该案虽争议金额不大,但若作为当地大型物流企业的C公司被判承担连带责任,其将面临大量同类型案件带来的法律及经营风险,笔者作为C公司的代理人,当时也颇具压力。


案件历时两年,在一审法院作出不利于C公司的判决后,C公司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该案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但仍认为C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及车辆所有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后笔者继续代理C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诉,历经多次开庭,终获改判。回顾本案,上海金融法院得以转变审判思路,笔者归纳了如下庭审要点:


一、围绕请求权基础,从限定保险公司行使代位追偿权的范围作为切入点。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权是法定权利,诉讼中难以逾越,但其追偿的范围却可成为争议焦点,也直接影响到C公司的利益。自一审到二审的代理过程中,笔者坚持要求保险公司明确请求权基础,即保险公司究竟是基于合同还是侵权,要求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这一主张在二审庭审中得到了法庭的回应,法庭亦要求保险公司在庭审中予以确认,法官这一问让代理人看到案件改判的希望,根据先前的诉讼方案,保险公司如果是基于合同,那么C公司非合同的主体,依照合同相对性,保险公司无法要求C公司承担责任。如果基于侵权,保险公司又很难举证C公司存在侵权责任上的过错。根据这一逻辑,庭审和判决结果都被引向对C公司有利的方向。


二、对法律概念作出有利解释,为法律适用寻找新的思路。庭审中,双方律师围绕“意外事件”、“交通事故”、“连带责任”等法律概念进行辩论。如我方坚持认为,交通事故应当是由不特定的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的,而本案中车辆为自燃,缺少第三方的介入,不符合交通事故的特征。又如关于“连带责任”,依照《民法总则》规定,连带责任应当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本案所涉连带责任的种类并无法律规定,也无合同约定。这些都对二审法院否定一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为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起到了有利作用。


笔者认为,对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权应当加以限制,保险公司作为经营主体,如在赔付后一味扩大追偿对象,那么保险公司的风险和收益就容易失衡,从而损害到其他市场经济参与主体,不利于经济活动的开展。


回到本案,关于被挂靠人是否应对挂靠人的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法律目前尚无明确规定,法院终审判决被挂靠单位C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实际是平衡了保险公司的权利和义务,遵循了公平原则。



结语



律师无法改变事实,但可以给法官提供审理案件的不同思路,每场诉讼都是一次修行,律师的坚持是对当事人信任的最好回馈。



本文作者:申浩律师事务所陶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