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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热爱的》全集泄露,盗版资源的泛滥,我们该怎么办?| 我耕彼食

韩超男
2019.08.12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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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夏暑期档,含糖量极高的《亲爱的,热爱的》电视剧,风靡朋友圈,收视率一路飙升。但当全剧更新至25集左右时,在各大网站平台,如知乎、微信、微博,均流传出了全集资源的泄露版本。


这些版本往往可以通过无偿的或者非常低廉的价格轻易获得。作为正在疯狂追剧的广大观众,可能平常都不会放过预告和片花,而全剧的资源,更是无法经受住的诱惑。


影视剧资源泄露的巨大影响

《亲爱的,热爱的》资源的泄露,使得各正版播放平台的收视率明显下降,该电视剧背后的投资也可能无法获得预期的利益。


这些都与影视剧本身的性质密切相关。


读者可以想像一下,对于自己曾经看过的影视剧,在已经知道剧情进展、演员的表演方式后,是否还会有再次观看的欲望?(当然,很多观众包括笔者还会继续二刷、三刷……)但是与之不同的是,音乐可以无限次地单曲循环,而在影视资源的首次接触后,之后再次观看的可能性往往会降低。影视剧之吸引点往往在于未知的剧情给观众带来的好奇心的满足,而音乐之吸引点在于优美的旋律所带来的享受。由此,影视资源的泄露,会使得正版播放平台丢失一大批潜在观众,其损失是不可估量的。


维权之路

影视剧作为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48条第1项的规定,侵权行为包含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行为。因此这种影视资源未经许可的获取和传播,非常明显地侵犯了其作者的著作权。


谁侵权了呢?


资源传播者?

当然,传播者会被认定为侵权者。但是很多网友简单地认为,只有那些需要收钱才会分享资源的人才会侵权,而那些仅仅是友情分享的热心网友,作为“大自然的搬运工”,必然是不侵权的,因为他并没有获得什么好处。真的是这样的吗?


并非如此。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认定,并不考虑行为目的,与普通民事侵权行为不同的是,它甚至不考虑行为人是否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你分享的影视资源,使公众能够在其选定的任意地点、任意时间,观看电视剧,就会侵犯到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网络服务平台?

笔者可以在各平台内(如新浪微博、微信、闲鱼),通过搜索:“《亲爱的,热爱的》资源”,轻而易举地接触到这些资源的链接。但能否据此认为这些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了呢?


一般而言,网络服务提供者,并非直接侵权者,对其平台内各用户发布的消息,并不能时刻关注,故若径直认为其帮助了资源的传播,未免过于苛刻。因此,一般需要权利人通知平台运营商,这些运营商会要求权利人提供著作权权属等的初步证据,进而会采取删除、断开链接等措施。否则,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将会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直接侵权者承担连带责任。


观看盗版资源者?

可能与各位更为相近的是,私下的观看行为是否侵权?这种私下观看行为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受著作权控制的“复制”。但是,若是纯粹地基于个人学习、欣赏之目的,则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阻却了行为的违法性。


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民事责任

权利人可以要求侵权者停止侵害,如要求删除复制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具体数额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若以上均不能确定的,则由人民法院进行酌定,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行政责任

若行为损害到了公共利益,则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刑事责任

更为严重的,这种传播、售卖行为还可能因犯“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而被惩罚。


《刑法》第217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即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巨大的,或者有其他的严重情节,最高将会面临7年的有期徒刑,以及罚金的处罚。


第218条规定了“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即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第217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的。若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注:具体数额、情节的判断标准请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形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其中明确了“数额较大”为3万元以上,“数额巨大”为15万元以上,及其他严重情形的描述。】


所以,那些在网络平台上,将盗版资源卖得风生水起的人,可能就免不了要遭受牢狱之灾了。


维权的困境


由于在网络环境中,信息传播速度极快、牵涉主体极广、取证困难,即使权利主体意识到了侵权行为的存在,但维权成本较高,很多时候常常是无奈和无助的。


所以造成目前盗版资源的泛滥、屡禁不止的局面。因为不仅仅是《亲爱的、热爱的》,还有如去年暑期档的《延禧攻略》、及《人民的名义》,更多的还有贺岁档电影,如《流浪的地球》等等,无法罗列完全。


盗版资源,可能就像潘多拉的魔盒,背后巨大的经济利益使人们忍不住要去触碰。这种疯狂的传播行为,不仅伤害了著作权人,更为甚者,会反过来侵略我们自身:当智力成果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个体的创作积极性是否还能够获得保障?


在网络环境下,更为有效地控制盗版传播的方法还需要探索和发掘,单纯靠权利人自身,也许并不能有效控制盗版的泛滥。而作为消费者,首先要尊重作者的智力成果,做到拒绝盗版、拒绝分享,以缩小盗版销售、传播的市场空间,让其无利可图。



本文作者:申浩律师事务所实习生韩超男。


本文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依据作者个人对法律、案例以及结合自身经验而形成,不对其准确性做完全的保证,不代表申浩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或对法律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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