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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思想与表达不能区分 | 我耕彼食

韩超男
2019.08.13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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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仅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那有没有可能出现这种情况:


思想即是表达,表达即是思想?


答案是有可能的,为什么会出现此种情况?


思想与表达如何混同?


混同的重要原因是,对于该种思想的表达往往具有唯一性或有限性。


比较常见的思想与表达的混同,就如之前我们谈到的简短标题,如歌曲名“娃哈哈”,仅仅是“娃娃哈哈笑”思想的一种有限的表达方式,又如一些比赛规则的描述,比如在篮球比赛中,规定“如果对正在做投篮动作的队员发生犯规,应按下列所述判给投篮队员若干罚球:如果投篮成功,应计得分并判给1次追加的罚球……”这些规则往往需要采用简洁的语言进行描述,故对于该规则背后蕴含的思想,可供选择的词汇、方式并不多,往往仅能通过一种或非常有限的方式表达,因此形成了思想与表达的混同。


与思想混同的表达是否保护?


在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而仅保护表达的前提下,最终是将该种思想认定为表达而予以保护,还是将该种表达认定为是思想而不予以保护呢?


基于著作权法设立之最主要目的,是激发人们的创作积极性,为了防止在先作品的作者对该种思想或者表达的垄断,一般对与思想混同的表达,均否认其独创性。这便是著作权法中的混同原则。


在实务中法院怎么用?


在涉案作品《全国一、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中,法院认为其中关于“建筑专有概念、原理”的描述,因其背后的学科性质,仅能构成通用的有限表达。法院就此否认被告对该部分的侵权。

【案例信息:  (2017)京73民终980号】


在“郭强诉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摄制权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原告作品中对于以“周乙在明月歌舞社第一次演出经历”作为该戏剧冲突的切入点,本身是一种有限表达,如果加以著作权保护,则之后的艺术创作就不能围绕“周乙的第一次演出经历”来展开,显然是不合理的。

【案例信息:(2014)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43号】


原告在其作品中将“落下闳“表达为”老人和春节创始人“,而被告在其作品中将”落下闳“表达为“春节老人”,法院认为,落下闳生于大约公元前156年、卒于大约公元前68年,因此将落下闳在人生晚年被人们称谓为“翁”或“老人”是与年龄阶段相适应的通常有限表达,不具有独创性。其次,原被告的两种表达方式均出自于春节由来与落下闳直接有关的思想,由于两种表达方式的构成简短,创作空间相对狭窄,不可避免地会涉及春节和落下闳等词汇。故法院否认被告在作品中表达“春节老人落下闳”构成对原告作品所涉及内容的侵权。

【案例信息:  (2014)川民终字第174号】


不仅在文学作品中会出现此种状况,在计算机软件的代码编写中也同样存在此类问题。


法院认为,在独立创作的前提下,即使是采用相同编程语言,编制相同功能软件,一般两个软件在源代码中也不会出现全部或部分相同的表达,这是因为软件开发者的开发思路不同、面对的用户需求有异。但是,由于相同编程语言中规定的特殊格式、规范等限制,而在源代码中会出现有限表达,显然因该有限表达不符合《著作权法》独创性表达要求,应在侵权范围内予以排除。

【案例信息:(2015)沪知民终字第642号】



本文作者:申浩律师事务所实习生韩超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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