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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许可,何种情形下可以使用?| 我耕彼食

沈琲,韩超男
2019.09.23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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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耕彼食,情何以堪?誓当决一死战,布告当事,即以是集为先声。


「我耕彼食」栏目由申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利代理人沈琲律师开设,沈琲律师于知识产权领域从业逾十年,将定期分享知识产权领域的案例、经验与法律法规解读,栏目名称取自于《闲情偶记》作者李渔对盗版书商的「呐喊」,意在警示权利人应当要坚定信心,通过法律维护自身权益。


导言


接着前文中提起的合理使用(“免费的午餐”,非常苛刻——合理使用“三步检验法“来拯救你 | 我耕彼食),著作权法中还有一位他的“孪生兄弟”——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同样不需要作者的许可,但是需要支付报酬。从某种意义上说,系法律替代了著作权人的许可,这种意思的拟制,系对一般原则作出的突破,必定是经过立法者严格考虑后,平衡各方利益的结果。故在适用时,必须要完全符合法律条款的前提要件,据此,著作权法分别进行了列举规定。


法定许可的这些前提具体是什么?初看《著作权法》23条中“法定许可”的相关内容,我们都会疑惑,是否只要涉及报刊上的文章就可以转载?是否只要编写教科书就可以直接使用他人的作品?等等等等。


不必担心,这些疑惑都可以得到解决。


1. 报刊上所发表文章都可以转载、摘编?


此问题所涉及主要是对“报纸、期刊”中所涉作品的著作权人复制权的限制。若是转载、摘编他人的书籍中的文字作品,或者将他人报刊中的作品复制到自己的书籍当中,那即不属于该类型许可的范围,换句话说,这种复制行为必须在“报刊”与“报刊”之间进行,否则就可能构成侵权了。从该种意义上来说,其适用范围非常狭小,故我们常见的网络环境中的文章的转载,应当不属于法定许可。


《青年文摘》、《读者》类似文摘类杂志,可以有源源不断的文章来源,并得以运行下去,该种法定许可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但是,著作权人的明确声明得以排除。所以著作权人若有此意,一定要明确表明。


2. 可否直接翻录他人已经录制发行的唱片?


答案是:不行。


因为其中还涉及到邻接权人如表演者、录音制作者的权利。对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仅涉及其中所涉作品的著作权人复制和发行权的限制,而未涉及表演者、录音制作者的上述权利的限制。


所以仅能录制其中的作品。这种录制有什么要求?


合法录制,意味着某作品应当已合法录制成唱片或者其他形式,而非仅仅在某个电影中使用,或者仅仅在网上传播;


音乐作品,说明法定许可仅是对录音制品中所涉的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权利限制,该作品仅包含的词和曲,故录制者必须聘请歌手进行表演,才能录制,而不能直接对该制品直接翻录。


3. 广播电台、电视台可否直接播放作品或者是录音录像制品?


首先作品或制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但其中应当排除电影作品及录像制品。因为对于电影作品与录像制品,著作权法都明确规定必须获得权利主体的许可。


那播放是否需要经表演者、录制者(邻接权人)的许可呢?因为该法定许可仅涉及对作品中著作权人广播权的限制,而邻接权人并没有广播权,故不会触及邻接权人的许可。


4. 为编写教科书,即可直接使用他人的作品?


当然不是!


首先,是编写目的限制。必须是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所以有时候你认为的教科书并不是“教科书”,如一些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教材、一些机构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而编写的教材等,均不属于此范畴。


其次,是量的要求。所引用的已发表的作品,应仅是片段或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单幅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具体的标准可参见《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当然值得注意的是,权利的限制不仅针对著作权人,还扩展至邻接权人。


当然对于该种法定许可,权利人也可以事先声明排除。


此外,在网络环境中,还存在一种法定许可和准法定许可。(具体参见《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8条、第9条)


法定许可,仅仅赋予我们享有以对价获得 “午餐”的权利,其要件的满足,也必须经过一番理解。


作为著作权侵权的阻却事由,其对权利人著作权的限制及使用人的权利享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作者:申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沈琲律师,实习生韩超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