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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浩商事法律资讯(2026年第8期) | 申浩视点

申浩律所
2026.09.01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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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浩商事法律

资讯


2026年第8期


本栏目聚焦企业日常经营中的公司法律事务,按月梳理近期发布或施行的重要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本期收录2026年8月新发布、新修订或新施行的法规政策,涵盖公司治理及合规、劳动和社会保障、知识产权、财税与外汇等领域: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法典《生态环境法典》于8月15日起正式施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完成修改;增值税非应税交易、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等新规接连出台。我们将持续关注法律规则变化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影响,欢迎持续关注!


目录


一、公司与商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2. 金融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健全金融机构治理的实施意见》

3. 国家网信办等三部门《网络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办法》


二、劳动与社会保障



1. 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

2. 国务院、中央军委《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条例》


三、知识产权



1. 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数据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

2.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实施配套通知



四、财税与外汇



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事项的公告》

2.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3. 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

4.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5. 海关总署生态环境法典配套修改公告


公司与商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主席令第70号)


该法典是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法典,系统整合了我国生态环境领域的法律制度,涵盖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及法律责任等领域。该法典进一步强化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完善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环境风险应急及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等制度。制造、化工、能源、建筑、交通、矿产等资源消耗较大或环境风险较高的企业,以及涉及污染物排放、生态保护和温室气体排放的企业,应重点关注相关合规要求,及时完善环保管理制度。法典自2026年8月15日(全国生态日)起施行。


全文链接:

https://www.news.cn/legal/20260313/244f2ddfd37245288a8d9effe1b1adb9/c.html



2. 金融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健全金融机构治理的实施意见》


该意见由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于2026年7月31日联合印发,共22条措施,围绕金融机构股权治理(股东资质穿透管理、关联交易管控)、董事会与高管层履职、薪酬与考核约束、内部控制的独立性等提出系统要求,覆盖银行、保险、证券等持牌机构并延伸至股东行为的全链条规范。金融机构及其重要股东须对照自查股权结构透明度与关联交易台账;民营资本持股金融机构的企业集团,应评估股东资质持续合规与关联交易披露义务,建议将治理整改纳入年度合规专项。


全文链接:

https://www.nfra.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266349&itemId=928



3. 国家网信办等三部门《网络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办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令第24号)


该办法明确重要网络数据处理者应当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风险评估的触发情形与频次(原则上每年至少一次),评估覆盖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全生命周期处理活动,重要数据风险评估报告须报送省级网信部门。平台型、工业互联网及掌握大量个人信息的企业,应首先完成“重要数据”识别与目录报送,再建立年度评估机制;评估报告将构成监管检查与事件追责的基准文件,建议留存完整证据链,并对委托第三方评估的资质与保密责任作出合同安排。办法自2026年8月20日起施行。


全文链接:

https://www.cac.gov.cn/2026-06/18/c_1783525609815499.htm


劳动与社会保障



1. 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844号)


本次修订进一步拓宽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新增装修自住住房、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等提取情形;同时取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时原有的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限制。此外,修订进一步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异地转移接续、信用管理及违法提取、骗取贷款等法律责任,并明确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企业应关注本地住房公积金政策与新条例的衔接,并及时调整员工公积金管理制度及相关人事流程。新条例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


全文链接: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608/content_7078477.htm



2. 国务院、中央军委《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条例》


该条例系统规范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支持措施,明确招用退役军人的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社保补贴等支持,禁止就业歧视,完善创业担保贷款与孵化服务。招用退役军人的企业应核对税收减免优惠的适用条件与留存备查资料;年度招聘规划可将退役军人专项招录纳入,并注意就业歧视红线。条例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全文链接: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606/content_7073789.htm



知识产权



1. 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数据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数据局于2026年8月26日联合印发该意见,围绕知识产权数据资源的开放共享、开发利用与市场化配置作出部署,推动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数据资源的确权、流通与价值释放,支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成果的转化运用。数据密集型企业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可关注知识产权数据产品与服务的合规获取渠道;建议将知识产权数据资产纳入企业数据资源入表与数据合规体系的一体化管理。


全文链接: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6/8/27/art_581_207872.html?xxgkhide=1


2.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实施配套通知

新修订的《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将于2026年9月1日起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8月26日进一步发布实施衔接通知。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专利优先审查的适用范围、请求条件和办理程序,对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重点产业,以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的相关专利申请,均提供优先审查渠道。2026年9月1日前提交的专利优先审查请求,按照原办法办理。


财税与外汇


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


该公告核心内容包括:一是正向列举六类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包括作为被保险人取得保险赔付、接受捐赠、合同未履行取得的违约金、无偿提供服务、转让应收账款债权,以及与销售收入不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二是反向列举四类不得抵扣的情形,包括境外销售、股权转让、股息红利及货物期货交易(不含实物交割)。此外,公告还明确了农产品销售发票定义、资产重组涉及金融商品的买入价确定规则、放弃增值税优惠须书面声明备案、电信服务附赠货物应分别核算、折扣额与价款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计税等操作性规定,并追溯适用于2026年1月1日起至8月31日期间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全文链接:


https://szs.mof.gov.cn/zhengcefabu/202608/t20260828_3996295.htm

2.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6年第26号)

该公告明确,个人转让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限售股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限售股范围除原有规定类型外,还包括解禁日后孳生且本公告实施后办理股权登记的送、转股,发生送转缩股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须按比例调整成本原值。公告要求上市公司在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申报个人限售股股东提供的成本原值资料及中介机构鉴证报告,本公告实施后未按规定申报的,证券机构按转让收入全额预扣预缴个税;本公告实施前已办理初始登记但未申报的,可按转让收入15%核定成本原值及合理税费进行预扣预缴。纳税人应在转让限售股次年6月30日前,按实际转让收入与成本计算应纳税额并办理清算申报,多退少补。此外,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及北交所上市公司原始股缴纳个人所得税,亦依照本公告执行。公告于2026年8月28日发布并施行。


3. 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


该公告明确2026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其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损失不得分期确认;交易双方均为上述企业的,双方均可适用。公告规定,交换所得按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扣除换出资产计税基础及相关税费后的余额确认,换入资产以公允价值加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若交易同时涉及货币性资产,仅非货币性资产换入非货币性资产部分可适用分期纳税。此外,企业在5年内转让所得资产或注销的,须停止分期纳税并就未确认所得一次性缴纳税款。企业亦可选择适用企业重组所得税政策,但一经选择不得变更。


全文链接:


https://szs.mof.gov.cn/zhengcefabu/202608/t20260814_3995441.htm

4.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6〕163号)

该通知明确,自2026年9月14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统一整合原有跨境资金池及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政策。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可指定一家境内成员企业作为主办企业,选择合作银行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本外币资金,开展外债额度集中、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及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准入门槛方面,境内成员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合计不低于等值7亿元人民币,或境内营收不低于10亿元且境外营收不低于等值2亿元;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门槛减半。金融机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房地产企业不得参与(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除外)。该政策实现了跨国公司跨境资金本外币统一管理,有助于企业优化全球资金配置、降低汇兑成本、提高跨境资金使用效率。

本文作者:申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迪律师、申浩律师事务所郭琴琴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