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底至2026年初,上海先后发生的46岁蒋女士与53岁邓女士两起独居人士突发疾病事件,集中暴露了现代社会背景下“监护真空”“医疗决策困境”“财产处置失控”三大系统性风险。本文以这两起事件为切入点,系统梳理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发展历程与法律框架,分析现行制度在落地实施中的堵点与难点,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律师如何运用意定监护制度,为包括独居人士、丁克家庭、LGBT+群体等在内的多元人群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切实守护当事人的余生自主权与生命尊严。
一、两起事件引发的社会拷问
据报道,2025年底,上海虹口区,46岁的蒋女士独居在家,突发脑溢血昏迷。同事发现后紧急送医,手术需要家属签字——蒋女士父母早逝,无配偶、无子女、无兄弟姐妹。唯一的“救命稻草”是一位远房表弟。但这位表弟既非法定监护人,也非法定继承人,面对昏迷的病人和不断攀升的医药费,陷入“有钱取不出、有人管不起”的困局。蒋女士在医院挣扎两月余,于2025年12月14日离世,留下600多万元遗产无人继承,骨灰至今仍暂存殡仪馆。
2026年2月,上海徐汇区,53岁的邓女士因房租迟迟未到,被房东发现昏迷在出租屋内,确诊为急性脑梗死。同样父母双亡、无配偶子女、无近亲属。最终在媒体介入下,徐汇区华泾镇“跨前一步”,由户籍地居委会担任临时监护人。据《新民晚报》报道,前后共涉及16个部门协调。邓女士仍于3月19日凌晨离世,留下600余万元银行存款。
这两起事件绝非个例。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及后续统计推算,中国“一人户”家庭已从2010年的5800万增至2025年的超1.25亿,占全国家庭户总数的超25%。上海“一人户”占比已超过30%。与此同时,截至2025年末,中国60岁及以上人口已达3.2亿,占总人口23.0%。老龄化程度最严重的上海,户籍人口中60岁及以上占比已达37.6%。当少子化、小家庭化、独居老人增多、长寿与失能失智并存等趋势叠加,法定监护制度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面对“谁来替我签字”这一质朴而沉重的问题,意定监护制度正在成为越来越多人托付余生的法律选择。
二、意定监护制度:法律框架与核心要义
(一)制度沿革
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从专门立法到一般性立法的逐步完善过程。2012年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率先确立了老年人的意定监护制度,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2017年的《民法总则》将这一制度的适用范围从老年人扩展至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第三十三条完整继承了这一制度设计,明确其效力优先于法定监护,体现了意思自治的立法价值。最高人民法院随后出台的《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意定监护制度进行了进一步补充和细化。
2026年开年,上海出台了全国首部省级老年人意定监护专项政策,被业内称为“破冰之举”。这份细则使“意定监护”这个专业词汇一跃成为社会热词。同年3月,上海市律师协会正式发布了《律师办理意定监护类业务操作指引(2026)(试行)》,为本市律师办理意定监护业务提供了系统性的操作参考。
(二)法律依据与效力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核心价值在于:监护不再是被动接受法定顺位,而是主动规划、自主选择的法律安排。意定监护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监护,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自主决定权。
(三)意定监护的独特性
意定监护不同于意定代理。意定代理侧重事务完成,不关注行为能力变化。意定监护的侧重点是代理成立后的行为能力变化,尊重被代理人(被监护人)的残存能力和自主决定。学理上认为,意定监护实质为“意定持续代理和监护”,由代理和监护两种制度组成。意定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其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一“协助决定”理念,是意定监护区别于传统监护的重要特征。它强调的并非替代被监护人做决定,而是在尊重其自主意愿的前提下提供必要的协助与支持。
(四)适用人群
意定监护制度的适用人群十分广泛,涵盖了以下几类主要群体:一是空巢家庭、失独家庭、丁克家庭和独身人士等法定监护人缺失或不足的人群;二是希望排除法定监护人的人群,如同一屋檐下感情不和、亲子关系疏离、三观不合的家庭成员之间;三是LGBT+群体,因不能取得合法的配偶身份,其监护安排只能通过意定监护制度实现;四是心智障碍者家庭,包括智力残疾人、自闭症、唐氏综合征、部分脑瘫者、老养残家庭等。此外,近年来,越来越多具有法律意识的年轻人也开始主动办理意定监护,为自己的未来提前做好法律安排。
(五)意定监护的服务内容
1、人身照管 意定监护人根据委托协议和委托人的具体情况,负责选择合适的养老机构、护理机构、家政人员等,具体照料和服侍委托人的饮食起居。意定监护人一般并不负有像法定监护人那样的赡养或者抚养的义务。
2、医疗救治 意定监护人按照委托人签订的预先医疗指示,代替其决定和选择医疗机构、治疗方案、支付医疗费用、签署医疗风险告知书、办理入出医院手续等。
3、财产监管 保障委托人的财产安全。
4、权益维护 意定监护人代理委托人进行各类民事活动,如申办证照、申领福利、进行诉讼等。
5、身后事务 意定监护人根据委托协议和委托人的具体情况,负责殡葬和遗产处置等事务。
三、从两起事件看意定监护制度落地的现实困境
(一)医疗决策的“签字权”困境
蒋女士和邓女士事件最直接的痛点,是医疗救治中的“签字权”问题。医疗机构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需要取得患者的明确同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与此同时,2022年修订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也采用了同样的表述。然而,对于蒋女士和邓女士这样的独居人士,根本没有近亲属可以签字,于是陷入了“有病人无签字”的死循环。
更关键的是,法律并未明确将“意定监护人”纳入告知义务对象。这意味着,即便当事人已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医疗机构仍可能倾向于寻找近亲属,而非认可意定监护人的医疗决定权。这是意定监护落地面临的最现实障碍之一。
(二)紧急情况下的“监护真空”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临时监护制度,是在被监护人处于无人保护、无人照料的 “真空状态” 时,由法定主体(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等)依法担任临时监护人,全面保护其人身、财产权益的紧急保障制度。邓女士事件暴露了临时监护触发机制的执行漏洞。临时监护和意定监护制度的落地,不能仅靠顶层设计,还需要配套的操作指引、基层执行能力和社会共识的共同推进。
(三)财产管理与身后事务的制度缺位
蒋女士和邓女士的遭遇集中暴露了独身人士缺乏规划可能导致的系统性风险:医疗决策真空、财产处置失控、身后事安排失语。蒋女士虽有一位远房表弟愿意参与救治,但因其非法定监护人、非法定继承人,面对病人昏迷、银行卡里的钱取不出来的现实,事情仍不可避免地陷入困局。邓女士去世后,600多万存款如何处理,墓地谁来买、怎么买,直至其去世后仍有16个部门牵涉其中。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至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建立了遗产管理人制度,但对于没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形,遗产管理人的确定和履职同样存在程序上的不确定性。蒋女士的案件中,法院最终指定虹口区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邓女士案件中,法院于3月31日宣判指定徐汇区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然而,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主要包括清理遗产、报告遗产情况、处理债权债务、分割遗产等,并无义务办理丧葬事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规定,死者没有亲属的,其生前单位或者临终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是丧事承办人——但若死者生前约定了丧事承办人,则从其约定。蒋女士的骨灰至今仍暂存殡仪馆,其好友的哀思无处寄放。这一细节深刻地揭示了身后事安排的重要性——没有提前规划,连安葬都成为悬而未决的难题。
四、律师如何运用意定监护制度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面对上述困境,律师在运用意定监护制度提供养老法律服务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专业价值。具体而言,律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一)意定监护方案的整体规划与制定
意定监护不仅是一纸协议,更是一个系统性、全生命周期的法律安排。律师应首先协助当事人明确其核心需求,区分轻重缓急,在此基础上制定个性化的意定监护方案。根据《律师办理意定监护类业务操作指引(2026)(试行)》,律师办理意定监护类业务的范围包括:协助当事人设立意定监护关系;受监护人或者监督人的委托代为履行监护、监督职责;直接担任监护人或者监督人;以及其他与意定监护相关的法律事务。
在方案制定阶段,律师需要与当事人充分沟通,了解其家庭状况、财产结构、健康状况、养老意愿等关键信息,帮助当事人选择合适的意定监护人。监护人的选择范围非常广泛:既可以是近亲属(子女、兄弟姐妹、孙子女等),也可以突破法定监护的序位限制选择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等亲属,更可以选择同学、同事、战友、朋友等价值观相近、互相信任的人,也可以选择公益机构、社会组织或专业人士担任监护人。律师应当向当事人全面解释各种选择的利弊,帮助其做出最适合自身情况的选择。
(二)意定监护协议的专业起草
监护协议是确立监护法律关系的基本依据。为确保可靠还原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思,监护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双方签字确认。律师在起草意定监护协议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核心要素:
其一,人身照管事务的安排。包括被监护人的日常生活照料、居住安排、出行安排、社交安排等,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保障其人身安全。
其二,医疗救治的安排。这是意定监护协议中最核心、也最具争议的领域之一。律师应当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意定监护人在被监护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有权代为签署医疗文件、作出符合其本人意愿的医疗决策。意定监护协议应当与生前预嘱进行衔接,确保被监护人在生命末期的医疗意愿能够被完整尊重和执行。
其三,财产事务的安排。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明确意定监护人的财产管理权限与范围,明确财产使用的原则和程序,设置必要的监督机制,防止财产被滥用或侵占。同时,应当明确意定监护人履职期间的报酬安排和费用承担机制。
(三)公证程序的协助与跟进
公证是意定监护制度落地的重要环节。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时,公证员必须确认委托人神智清醒、行为能力健全。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准备好公证所需的各种材料,包括身份证明、财产证明、医学证明等,并在公证过程中全程参与,确保公证文件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邓女士事件中,徐汇公证处于3月5日出具了全区首份“临时监护人公证书”,依法确认由邓女士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担任其临时监护人。凭借这份文书,居委会得以合法地代为签署医疗方案、前往银行支取费用、为邓女士请护工。这一案例充分说明,经过公证的监护文件在解决实际问题时具有强大的法律效力。
(四)监护监督机制的建立
意定监护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协议生效后,因被监护人的脆弱性、协议的特殊性和双方的不对等,需要公权力监督的介入。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建立有效的监护监督机制,包括但不限于:指定监督人,要求监护人定期报告履职情况,对监护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对监护人履职提出督促和建议,必要时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变更监护人及追究责任。
(五)监护支援信托的运用
监护支援信托是意定监护制度的重要配套工具。将一定财产置入信托,由受托人根据意定监护协议和信托合同的约定,在被监护人的不同阶段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可以有效实现财产管理与人身照护的分离,降低监护人滥用财产的道德风险。律师应当熟悉信托制度与监护制度的衔接方式,能够为当事人提供监护支援信托的规划和设计服务。
(六)身后事务的安排
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在意定监护协议中一并安排身后事宜,包括丧葬事宜的承办人、承办方式,以及遗产的管理和分配方案。根据《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死者生前约定丧事承办人的,从其约定。这一规定为意定监护协议中纳入身后事安排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通过提前约定丧事承办人,可以有效避免蒋女士事件中骨灰无处安放、好友哀思无处寄放的遗憾。
(七)法律政策倡导与行业协同
蒋女士和邓女士的事件还揭示了更深层次的问题:意定监护制度的有效实施,不仅需要律师的专业服务,还需要医疗机构、金融机构、社区组织等多元主体的协同配合。当前,医疗机构告知义务的对象仍限于“近亲属”,金融机构在支取存款时仍要求提供法院指定监护人的文书。这些制度性的障碍,单靠个案的律师服务无法彻底解决。
因此,律师还应当积极参与法律政策的倡导与完善,推动将“意定监护人”纳入医疗机构告知义务的对象范围,推动金融机构建立更加灵活的意定监护人认定和操作机制,推动社区组织提升意定监护制度的执行能力。2026年上海律协发布的《律师办理意定监护类业务操作指引(2026)(试行)》,正是律师行业在这一领域的积极探索和集体智慧。
五、意定监护与生前预嘱的协同:从“被动抢救”到“尊严离世”
意定监护的核心价值在于实现“我的人生我做主”,而生前预嘱则是将这种自主权延伸至生命末期的自然延伸。
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七十八条,首次以地方立法的形式规定了生前预嘱制度。根据该条例,收到符合条件的患者生前预嘱的,医疗机构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实施医疗措施,应当尊重患者生前预嘱的意思表示。具体要求包括:有采取或不采取插管、心肺复苏等创伤性抢救措施,使用或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进行或不进行原发疾病的延续性治疗等的明确意思表示;经公证或者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采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的方式,由立预嘱人和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时间。
生前预嘱与意定监护的有机结合,可以实现以下效果:在意定监护协议中明确授权意定监护人根据被监护人的生前预嘱执行医疗决策;在生前预嘱中指定意定监护人为医疗决策的执行人;确保意定监护人在被监护人生命末期的医疗决策上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引。
死亡是人生不可逃避的事情,让垂危的病人无痛苦地去世,符合自然规律和人道精神。顺其自然,追求有尊严有品质的生活,还是不计成本地延长寿命,已经是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伦理问题和经济问题。倡导生前预嘱,既尊重患者自主权,鼓励人们按照本人意愿,安排好生命的最后时光,不进行各种无谓的抢救,以尽量自然和有尊严的方式离世,既有利于减轻病人痛苦,也有助于避免无效医疗对资源的过度消耗。
六、结语:从“未雨绸缪”到“专业守护”
“人生最大的风险,不是风险本身,而是认为风险离自己很远。”
蒋女士和邓女士的遭遇,是对这句话最沉重而深刻的印证。她们并非没有法律意识,也不是不愿意提前规划。她们只是觉得,这样的事情离自己很远——直到那一天真的来临。当昏迷的身躯躺在病床上,当高昂的医疗费无法从自己的账户中支付,当没有人为自己的医疗方案签字,当离世后连骨灰都无处安放——那一刻,她们再也无法为自己发声。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赋予每个人安排余生的权利。律师的职责,就是用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守护这份权利。让这项权利不再是口号,而是一个可执行、可守护的法律现实。让“我的余生我做主”真正从口号转化为可操作的制度保障。
本文作者:申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遵莲律师、申浩律师事务所王秋峰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