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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系列(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正式发布,六大税制亮点解析|申浩视点

朱海峰
2026.03.02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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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26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一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增值税制度从暂行条例阶段正式进入法律规范阶段,为2024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性依据。

该条例共6章54条,主要细化了纳税人和征税范围、明确了税率适用、确定了不同情形应纳税额计算方法、完善了税收优惠以及健全了征管措施。




一、六大税制亮点

增值税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2024年收入约6.57万亿元,占全部税收收入的38%,其制度变革影响亿万市场主体。条例的出台在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保障增值税法有效施行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1、条例细化了增值税法中的概念和基本制度。如对应税交易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范围进行明确。货物包括有形动产、电力、热力、气体等;服务涵盖交通运输、建筑、金融等行业。

2、抵扣规则是增值税制的核心。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增值税抵扣规则。不仅列举了扣税凭证的具体范围,还明确了“其他具有进项税额抵扣功能的扣税凭证”的规定,为未来发票制度改革预留空间。

3、条例调整完善了混合用途长期资产抵扣规则。原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对应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超过500万元的,在用于混合用途期间需按调整年限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逐年调整。

4、跨境税收管辖规则更加清晰。条例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外现场消费的除外;以及与境内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直接相关的服务,均需缴纳增值税。

5、税收优惠公开机制得到强化。条例规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标准、条件等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主管部门应定期评估政策效果。

6、征管措施进一步健全。条例明确了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开具、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征管细节,按次纳税的申报期限延长至次年6月30日前,优化了办税体验。



二、与征求意见稿的比较分析

相比于早前的征求意见稿,正式公布的《条例》未作大规模修改,但对部分内容进行了必要修订,体现了立法机关对各方意见的吸纳和审慎态度。

在纳税人界定方面,正式条例将“行政单位”的表述优化为“行政机关”,用词更加贴合法律表述习惯。同时,正式条例缩小了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单位范围,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行政单位、军事单位”的表述。

关于不动产范围的规定,正式条例在构成不动产实体的设备中新增“光伏发电”设备,体现了与新能源发展相适应的政策导向。

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正式条例将“美容医疗机构(含美容医疗诊所)”的表述精确为“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更好地区分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机构的税收政策。

正式条例还简化了出口退(免)税的申报流程,将按次纳税的申报期限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延长至“次年6月30日前”,优化了办税体验。




三、条例中的授权性条款

《条例》一个显著特点是包含了大量授权性条款,为后续配套政策制定留出空间。条例多次出现“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表述。

例如,在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方面,条例规定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在用于混合用途期间,需要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但具体操作办法仍待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制定。

关于预缴税款的规定,条例列出了需要预缴税款的具体情形,如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等,但同时规定预税款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这种立法技术既保证了条例的基本原则和框架相对稳定,又为应对未来经济形势变化和税收政策调整提供了灵活性。然而,这也意味着纳税人在目前阶段仍需等待后续配套规定的出台,才能完全明确具体操作细节。



四、出口退税规则的变化与争议

《条例》对出口退税规则作出了重要调整,特别是明确了纳税人放弃退(免)税或免征增值税的出口业务,在36个月内不得再次适用退(免)税或免征增值税。

这一规定旨在防止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随意变更税收待遇,可能引发税务筹划风险。同时,条例规定了出口退(免)税的计算方法,通过免抵退税办法或免退税办法计算退(免)税额。

值得注意的是,正式条例简化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和收汇要求的详细规定,采用了更为原则化的表述,赋予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的空间。



五、征管措施与小规模纳税人规定

《条例》健全了增值税征管措施,尤其是其中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引发了较多讨论。

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当期起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这意味着小规模纳税人一旦超标,需要立即按照一般纳税人标准计税,这对企业的现金流和财务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当然,本条的规定还需要明确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如何计算,是继续沿用《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还是出台新的规定进行调整尚不明确。

条例还明确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规则,规定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则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

对于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相比现行规定给予了更长的申报期限。

随着《条例》的正式实施,财政部、税务总局也将抓紧完善配套制度规定,制定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预缴税款、出口退(免)税等具体操作办法,并相应升级税收信息系统,提供政策引导和便捷申报服务。

对于企业而言,当务之急是全面了解新条例的具体规定,评估对企业财务和税务工作的影响,并做好相应准备。只有充分理解政策变化并做好规划,才能更好地适应新税制要求,降低税务风险。




本文作者:申浩(北京)律师事务所朱海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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