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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以恶小而为之:他在港汇广场作案20多起,偷的东西让人意想不到 | 申浩视点

张叙
2019.11.02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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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手机铃响——

“你的外卖已送到”

满心欢喜下楼取餐

万万没想到……

外卖竟然

不翼而飞


2019年10月25日,徐汇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特殊”的盗窃案。与以往常见盗窃案不同,此案被告人不偷金银财宝,不偷手机钱包,反而专偷写字楼里的外卖。最终,上海徐汇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本文来自“上海徐汇法院”微信公众号)



写字楼的外卖,“飞”了!


今年7月,位于徐家汇的港汇广场一座写字楼内,不少上班族向物业公司反映自己点的外卖不翼而飞,但配送员均坚称已送到并与买家进行过电话确认。


事情似乎很离奇,物业公司对此高度重视。通过查询监控,物业人员终于弄清楚事情原委。


原来,在近20天的饭点时间,一位陌生男子总会出现在港汇一层的快递柜旁,并在周围无人的情形下拿取外卖后径直离开,形迹可疑。 


锁定了男子行踪后,7月8日中午,当男子再次将手伸向快递柜时,“埋伏”在附近的物业人员合力将男子抓获并报警。到案后,男子交代其连续偷盗外卖20余次。


吃免费午餐的男子,栽了!


经查,男子向某生于1990年,初中没毕业就退学了,2015年从老家来沪打工。初到上海,向某只能干一些简单的体力活,先后做过早餐店服务员、快递分拣员并四处打零工。换了几份工作后,工作的艰辛与收入的微薄,让向某心生厌倦,想赚快钱的他没工作几个月便误入歧途。2015年年底至2019年年初,向某先后两次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刑。


今年6月,向某刑满出狱。没工作没积蓄的他为了填饱肚子,再度踏上了外出找零工的路。


据向某交代,6月中旬的一天,他到徐家汇找工作,在去港汇中心一座找厕所的时候,正巧碰到外卖员进来送餐。向某无意间发现,外卖人员无法上楼,所有外卖统一放在一楼的快递柜格子间内,由个人去取。看到这,囊中羞涩又饥肠辘辘的向某心中萌生了一个不劳而获的念头——“谁说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我看这里就有。”一不做二不休,向某随手拿了一份外卖就溜之大吉。


案发前的日子里,向某每天饭点准时出现在港汇广场,风雨无阻。拉面、炒饭、骨头汤,烤串、鸡排、火腿肠,再搭配一罐可乐,一时间,向某不劳而获吃外卖的生活可谓是“优哉游哉”。


庭审中,向某供述了其犯罪情节和经过,并表示认罪认罚。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经审理,上海徐汇法院查明向某多次盗窃的犯罪事实,认定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并作出上述判决。


有些小伙伴会产生疑问,向某所偷外卖价值并不大,为何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法律条文,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并非只有达到一定数额,还有多次盗窃、入户盗窃等,这些行为不看盗窃金额大小,只要实施就会构成盗窃罪。本案中向某就是因为实施了多次盗窃的行为,才被定罪量刑。盗窃一事,无关大小。法官提醒,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任何违法犯罪都逃脱不了法律的处罚!




作为同一写字楼内的律师有话说:


在此首先应当赋诗一首:


朗朗乾坤天日下,初入寒冬心已凉;

方点外卖楼下放,谁知两眼泪茫茫。

今有竖子窃外卖,不觉替汝父母伤;

刑法条文今犹在,望汝勿再作贼状。


现在很多中高档楼宇,为了确保整体安全及控制闲散人流,都规定外卖人员不得进出办公区域,这给某些居心不良的人员钻了空子。很多人私以为外卖的金额较小,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却不知根据我国刑法的条文规定,多次盗窃的亦构成盗窃罪,所以勿以恶小而为之。


同时需要提醒的是,一方面办公楼宇的物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往来人员的管控,另一方面劝长时间久坐于办公桌前的各位同仁,为了自身健康,利用就餐时间多多走动,少点外卖,还能更加环保哦。


——申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