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以数治税”的监管蓝图逐步变为现实,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已从讨论转入执行环节。税务机关已开始系统性地掌握平台内经营者的海量交易流水、资金账户与身份信息。此前由于技术问题产生的税务监管盲区正在被清除。当平台提供的第三方涉税数据与您的纳税申报数据不符时,一封《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自查)便会不期而至。这并非危言耸听,而是当下众多平台经营者面临的严峻现实。但是,经营者收到自查自纠的税务通知,并不意味着您已被定性偷、漏税,而是需要全面、深入地自查、自审,与税务机关进行积极且良性的沟通,提前遏制税收风险。本文将深入解析税务机关的监管逻辑、拆解四类高发风险场景,并为您提供一套“破局”的实务指南。
一、新规到来,“自查”税务通知在平台经济中密集出现
(一)平台报送涉税信息引发的税收监管改革
随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等新规的落地,平台企业已开始向税务机关系统性地报送其海量的交易数据。而新规的核心,是要求平台企业(包括电商、直播、出行、服务等)系统性地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三大核心信息:身份信息、交易流水、资金账户。
这三大信息组合在一起,为税务机关构建了一个独立于纳税人申报之外的“数据源”。它彻底改变了过去的监管格局,税务机关不再依赖企业“自己报多少”,而是转变为“平台数据显示你有多少”。这种全景式的交叉比对,使得任何申报数据与平台数据之间的差异都一目了然。
(二)税收大数据从简单比对到达模型预警的能力提升
如果说平台报送的数据只是“原材料”,在过去还需要税务机关内部通过大量的人力来进行一条一条数据的比对,那么“金税四期”的大数据系统就是“处理器”,在技术手段上极大地提高了比对的效率,使得互联网平台报送涉税数据有了现实意义。该系统最基础的逻辑之一就是识别:“纳税人申报收入〈平台报送收入=异常预警”。
金税系统不再需要稽查人员逐一看账,而是通过算法自动、批量、精准地识别出上述差异,并将风险企业自动推送给主管税务机关。因此,企业收到的“自查通知”,本质上是金税系统自动预警的结果。
(三)“自查补税”为何成为税务机关的首选策略?
税务机关在识别到差异后,为何不直接立案稽查,而是先下发“自查通知”,这背后有三层深意:
首先是征管效率考量。平台经济涉及的纳税人数量极其庞大,通过下发“自查通知”,让纳税人主动说明情况、补缴税款,是以最低行政成本处理海量风险任务的最优解。
其次是给予大量经营者改正的机会。“自查”在某种意义上是给予纳税人主动纠正的最后机会。对态度配合、主动补缴的企业,税务机关在后续的处罚裁量上留有空间。
最后,对于大量自然人来说涉及是否构成偷税的问题。这是最关键,也最容易被忽视的一点。“通知”是区分自然人偷税与漏税的程序性分界点,它在法律上构成了“税务机关已通知”的事实。对于企业来说,虽然根据现有规定,企业作纳税登记就意味着“税务机关经通知”,但税务机关仍需证明企业具有偷税的主观故意。纳税人在收到通知后,如果仍不如实申报、拒绝补缴或试图掩盖,其行为的主观故意便得以固定,为税务机关后续认定为偷税甚至移送稽查提供了坚实的程序支持。
二、典型案例剖析:四类高发风险场景与核心争议点
根据新规落地前后,近期商税法团队经手的案例,我们归纳了四类风险最高发的典型场景:
(一)电商“刷单”的虚假流水被同步报送?
某电商企业A公司,2024年向税务局申报增值税销售额100万元。但税务局依据平台报送的数据,认定其平台流水高达500万元,遂下发自查通知,要求其补缴400万元流水对应的税款。
A公司辩称该400万流水系行业通行的“刷单”行为,并非真实收入。此时,举证责任完全在A公司一方。它必须向税务局证明:为何这400万是虚增的业绩,而非隐匿的真实收入?同时需要使得税务机关接受“刷单”的金额应当剔除,以及如何避免虚开风险等问题。
(二)自然人店铺收款后,未申报收到预警
自然人B在平台开设店铺进行销售,平台将款项直接结算至其个人银行卡,B未进行任何纳税申报。平台报送数据后,税务局向B发出预警。B面临两大难题:1、其成本发票及凭证缺失,需要按照未扣除成本的金额申报经营所得,面临巨额税负;2、由于B是自然人,没有办理税务登记,随着核定的口径缩窄,无法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导致无法申报增值税。
(三)企业在金融平台投资引发收入预警
C公司利用闲置资金在某金融平台购买理财产品,获利50万元。C公司为规避企业所得税,指令平台将该50万元收益直接打入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
这是典型的“公转私”,是税务稽查的打击重点。该行为同时触犯了:1.C公司隐匿投资收益,逃避企业所得税;2.法定代表人无偿占有公司利润,涉嫌逃避“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四)海外平台报送引发跨境电商收入预警
D卖家通过亚马逊、eBay等境外平台销售,货款滞留在Payoneer等第三方支付工具或境外银行账户中,未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中国的税收居民需要就全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D作为中国税收居民,其全球所得(包括境外平台收入)均负有向中国申报纳税的义务。随着CRS(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的深入和平台数据报送的全球化,试图将收入留存境外来规避纳税的路径已被堵死。
三、纳税人如何对收入差异进行分析,争取最优结果?
收到“自查通知”后,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从以下四个层面分析差异、争取最优法律后果:
(一)刷单等非企业收入,提供证据说明差异原因
如案例一所示,如果差异确系“刷单”等非真实交易,核心目标是对非真实的收入进行全部剔除。必须组织强有力的证据链,向税务机关还原业务真相,证明该部分流水不产生纳税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刷单的内部指令记录(如OA、钉钉审批)、与刷手(或刷单公司)的聊天记录、刷单的资金支付凭证,以及最关键的资金回流凭证(证明资金已原路或通过其他方式退回刷手)、平台对刷单行为的处罚通知等。
(二)确属隐匿收入,把握机会补缴税款避免处罚
这是最常见的类型。如果差异确系隐匿的真实收入,核心目标是补税、免罚。此时切忌狡辩或拖延,必须把握《行政处罚法》中“首违不罚”的黄金窗口期。正确做法是立即、主动、足额地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并提交书面报告说明企业因政策理解差异等客观原因产生漏税,现予补缴。
(三)企业、个体户争取成本扣除或者争取核定
在承认收入真实性的前提下,经营者的核心目标是降低税基,也就是还原交易的真实成本。纳税人应尽最大努力搜集与该笔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凭证(发票、合同、转账记录、验收单等),向税务机关主张据实扣除。即便发票不全,也应积极提供其他证据链争取成本确认。在证据严重不足的极端情况下,再尝试沟通是否可适用核定征收不过,应予注意的是目前核定征收已全面收紧。
(四)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适用税收优惠
在自查补报时,切勿因恐慌而一刀切按3%或1%缴税。必须准确适用税收优惠,核心目标是应享尽享。例如,应准确核算补报收入是否符合“月销售额10万元(或季度3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等政策,避免在补税时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五)自然人店铺的口径或将缩窄,及时办理工商登记或是破解之法
在新规落地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修订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并在2025年5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第八条规定:“个人从事网络交易活动,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各网店交易额合并计算。个人从事的零星小额交易须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该规定此前由于多种原因,并未对自然人店铺做严格的限制。但随着新规的落地,以及近期的咨询情况看来,该规定的严格限制或将只是时间问题,自然人店铺应当尽早进行准备。
四、小结:纳税人收到自查补税通知后的应对法则
平台数据透明化已是不可逆转的趋势。收到“自查通知”,企业负责人的应对心态和策略,决定了企业的最终命运。
(一)保持积极配合态度,切忌忽视
必须将“自查通知”视为一次主动纠错的机会,把握住自查环节的窗口。任何忽视、拖延、对抗的行为,都会被税务机关视为“主观恶意”,导致自查程序终止,升级为立案稽查,经营者将彻底丧失主动权,且面临处罚的风险。
(二)准确识别税务风险,有的放矢进行应对
在“以数治税”时代,通过技术手段,税务机关已掌握经营者的交易数据。企业应对的核心工作不能停留在说明情况和辩解,而是需要充分地组织证据。必须精准识别收入差异的真实原因,例如刷单?还是隐匿?还是纳税双方之间对政策理解和定性存在争议?同时,企业需要针对性地准备具有说服力的证据材料。
(三)专业应对,善用外力评估风险
如果收到的通知涉及金额重大、历史久远或定性复杂,可能涉及偷逃税、虚开等刑事风险,企业负责人切忌“凭感觉”自行处理。必须在第一时间引入专业的税务律师或税务师。专业外力能够客观评估风险,尤其是预测刑事风险,制定稳妥的应对策略,并全程与税务机关进行专业沟通,避免因言多必失而导致风险升级。
本文转自微信公众号“商税法研究Commerce Tax Law”
本文作者:申浩律师事务所朱海峰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