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金税四期”工程的全面推进,税务监管正式迈入“以数治税”的新阶段。税务大数据网络覆盖了更广的范围,实现了从“以票控税”到“以数治税”的根本性转变。在这一背景下,企业发票合规的严峻性日益增加,任何一张发票的开具、流转、接收和入账都处于税务机关的全景监控之下。发票风险,特别是虚开发票,已成为企业经营中首当其冲的“高压线”。一旦企业被卷入虚开风波,不仅面临补税、罚款、滞纳金和纳税信用降级的行政处罚,更有可能触发刑事责任,导致企业高管身陷囹圄。本文将结合实务经验,系统梳理企业从收到“异常凭证”预警到面临刑事风险的整个链条,深入分析企业在各个阶段的正确应对策略,帮助企业从被动应对变为主动管理。
一、大数据频繁推送风险,企业如何应对“异常凭证”?
(一)问题场景一:上游企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金税四期”系统最常见的监管手段之一,就是通过大数据比对,自动识别“走逃(失联)”企业、非正常户等,并将其开具的发票列为“异常凭证”。A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近期频繁收到税务机关的风险提示,称其部分供应商已被认定为“异常户”,A公司从这些供应商取得的数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系统归为“异常凭证”,要求A公司自查整改,对涉及的增值税税款进行补缴。
(二)主要风险点
1.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风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等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异常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已经申报抵扣,必须立即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稽查立案风险:如果企业收到风险提示后仍不自查、不整改,或涉及的异常凭证金额巨大,极易触发税务机关启动税务稽查程序。此外,异常凭证通常意味着开票企业已经出现问题,极有可能开票企业已经进入税务稽查程序,从而在一段时间以后产生异常凭证转化为虚开发票的结果,给受票企业带来更大风险。
(三)应对策略与合规路径
1.立即自查,主动转出:企业财务部门在收到税务机关的风险提示后,应第一时间核实异常凭证的具体情况,包括发票代码、号码、金额、税额及开票方信息。对于纳税信用评级为B级及以下的企业,一经核实,应立即在当期申报时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并补缴相应税款,并及时提起复核申请。对于纳税信用评级为A级的企业,虽然可以先提起复核申请,但依然需要注重期限,避免超期无法提起申请。
2.区分“发票”与“业务”的真实性:这是应对的核心。发票被认定为“异常”,不等于背后的“交易”必然是虚假的。企业应立即启动内部核查,收集并固定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完整证据链,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流:采购合同、订单、招投标文书等;资金流:银行转账凭证、承兑汇票(及背书流转记录)、对账单等。企业如果能提供上述“三流一致”的证据,充分证明交易真实发生,并辅以情况说明,仍应积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38号公告向税务机关申请对异常凭证进行“复核”,避免被双重征税。
3.积极应对,避免风险升级。企业一定要配合主管税务机关的工作,积极提交证明业务真实性的资料,避免因为业务被主管税务机关怀疑虚假,而将其移送税务稽查,从而导致风险的升级。
二、企业遭税务机关大数据筛查识别,涉嫌虚开发票被稽查
(一)问题场景二:企业遭大数据识别,被稽查局调查
稽查局在对B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B公司存在大量与供应商C公司的资金往来,但C公司成立时间短、注册资本低、无实际经营地址,且其开具的发票品名与B公司主营业务关联度不高。稽查局据此怀疑B公司存在“虚受”发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重大嫌疑,遂正式向B公司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账簿、凭证及相关资料。
(二)主要风险点
1.定性风险:稽查部门的核心目标是查明业务的真实性。如果企业不能提供有力证据,或在沟通过程中闪烁其词、前后矛盾,极易被稽查局认定为“虚受”发票。
2.处罚风险:一旦被定性为虚开,企业不仅要补缴因抵扣进项或列支成本而少缴的税款,还将面临高额罚款(通常为少缴税款的0.5倍至5倍)和巨额滞纳金。
3.刑事移送风险:如果虚开税款数额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标准(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累计10万元以上),税务机关有法定义务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应对策略与合规路径
1.积极配合,重视首次沟通的重要性:面对税务稽查,对抗、隐匿、销毁账册凭证是下下策,这只会加重税务机关的怀疑,并可能构成独立的“逃避、拒绝检查”违法行为。企业应指定专人(建议由法务、财务负责人及外部专业律师团队组成)负责对接稽查,按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资料。在稽查组首次接触时,企业的态度和具体的沟通内容至关重要。一方面应表现出“尊重、配合、但内心有数”的专业态度,避免因情绪化对抗导致局面恶化,另一方面也应该在首次沟通时留下公司业务真实的第一印象。
2.内部核查,模拟稽查:在稽查组进驻的同时,企业应立即开展高强度的内部自查。以稽查人员的视角,审视所有涉案交易的“三流”证据是否完整、是否存在瑕疵。例如,是否存在个人代收款、第三方代付款、现金交易等异常情况。
3.还原事实,提供合理解释:稽查的本质是“还原事实”。企业的目标不是“创造”证据,而是“挖掘”和“呈现”证据;重构证据链:全面收集合同、发票、银行流水、收发货记录、内部审批流程(如OA记录)、与对方的沟通记录(如微信、邮件)等;解释瑕疵:对于“三流”中存在的瑕疵(如因行业惯例委托第三方付款),必须准备真实、合理、有逻辑的解释说明,并提供相应的委托付款协议、三方/四方协议等旁证材料。
4.专业介入,有效沟通:税务稽查是专业性极强的行政执法活动。企业应尽早聘请专业的税务律师介入,协助企业梳理证据、撰写《情况说明》、把握沟通尺度,并在法律适用层面与稽查人员进行专业对话,确保企业的合法权益在稽查程序中得到充分保障。
三、交易对手已被定性虚开,受票企业应该如何应对?
(一)问题场景三: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已证单》
D公司是一家贸易企业,其上游供应商E公司因涉嫌虚开发票被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E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已将其定性为“虚开”。随后,D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收到了E公司税务机关发来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或协查函,要求D公司对取得的E公司发票进行处理。D公司自认为与E公司的交易是真实的,支付了货款,也收到了货物。
(二)主要风险点
D公司作为受票企业,主要面临如下风险:
1.由于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其他税务机关定性为虚开发票,因此不得进行增值税的抵扣,必须对增值税进行补缴,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
2.同理,已经被定性为虚开发票的发票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的成本扣除凭证,因此企业还需要对对应的成本进行调减,补交企业所得税以及相应的滞纳金;
3.如果企业被定性为偷税,则面临0.5到5倍的罚款;如果企业被定性为虚开,面临最高50万元的罚款;
4.如果虚开金额巨大,涉及税款数额超过10万元,更是会面临移送刑事处理的风险。
(三)应对策略与合规路径
此种情况下,D公司面临的核心风险是其行为被认定为“恶意取得”还是“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恶意取得:指明知对方为虚开,仍向其购买发票。D公司将被视为“虚受”方,面临与虚开方同等的法律责任(补税、罚款、滞纳金,甚至刑事责任)。
2.善意取得: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道取得的发票为虚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等规定,善意取得的后果相对较轻,增值税:已抵扣的进项税额须转出;企业所得税:在能够重新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如E公司补开或税务机关代开)的情况下,成本仍可扣除;若无法重新取得,只要能提供充分的交易真实性证据,成本也可在税前扣除;行政处罚:通常不予罚款,但各地执行口径不一。
D公司的可行出路是证明自己构成“善意取得”。
1.证明交易真实性:这是“善意”的前提。必须提供完整的“三流一致”证据(参考第二部分),证明货物或服务的真实转移。
2.证明主观“善意”:这是抗辩的关键。企业需要证明其在交易时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例如:核查了供应商E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等基本资质;保留了与E公司业务人员的接洽记录、询价单等;交易价格公允,未明显低于市场价;发票的票面信息(品名、规格、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内容一致。
3.主动沟通,提交书面说明:企业应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提交详细的《关于善意取得XX公司发票的情况说明》,并附上全部证据材料。明确主张自身为“善意取得”,请求税务机关依法免除行政处罚,并指导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四、面临虚开发票刑事风险,企业可以采取何种方法应对?
(一)问题场景四:税务机关下发两书,并拟将案件移送至公安
稽查局经过检查,认为F公司虚受发票金额巨大,涉嫌构成《刑法》第205条之一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遂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经侦)。F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面临被刑事拘留的重大风险。
(二)刑事阶段的应对路径
一旦进入刑事程序,企业的应对策略必须转向刑事辩护。
1.辩护策略一:罪名变更辩护(以虚开变偷税为例)
法律分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5条)是行为犯,主要打击的是扰乱发票管理秩序的行为,处罚极重(最高可至无期徒刑)。而“逃税罪”(刑法第201条)是结果犯,打击的是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行为。
核心差异:“逃税罪”存在“首违不罚”的行政前置程序,即纳税人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逃税)行政处罚,如在规定期限内补缴税款、滞纳金、缴纳罚款,则不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虚开罪”没有此“出罪”路径。
辩护路径:如果企业虚受发票的唯一目的是虚增成本、抵扣进项,以达到少缴本企业应纳税款的目的,而没有帮助他人虚开或为他人介绍虚开,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虚列支出、虚抵进项税额或者虚报专项附加扣除的”的规定,则辩护律师可以主张,此行为的本质和主观故意是“偷逃自身税款”,而非“扰乱发票秩序”。应定性为“逃税罪”,而非“虚开罪”。若能成功将定性从“虚开”转为“逃税”,企业在补缴税罚后,即有极大可能免于刑事追责。
2.辩护策略二:抓住移送前的黄金时间(不构成刑事上的虚开)
关键窗口:在稽查局作出移送公安的决定之前,按照内部流程,重大、复杂的案件通常需要经过本级税务局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简称“重审委”)审议。这是案件移送前的“最后一道关卡”,也是企业自救的“黄金窗口期”。
应对策略:企业的专业律师团队应密切跟进案件进展,主动向税务机关申请,要求在“重审委”会议上陈述意见,或提交详尽的《法律意见书》。
核心论点:(1)无主观故意:引用“善意取得”的证据,证明企业及高管没有虚开的故意。(2)未造成税款损失:例如,虽然上游虚开,但上游的再上游(“顶端”)已全额缴税;或者本企业虽抵扣,但下游企业已足额缴纳销项税,国家整体税收并未流失。(3)交易真实性:再次强调“三流一致”的证据。
目标:说服“重审委”认定案件“事实不清”或“不构成犯罪”或“情节显著轻微”,作出“不予移送”公安机关的决定,将案件退回稽查局以行政处罚方式结案。
3.辩护策略三:提早与公安(经侦)沟通
如果案件已被移送至公安机关。企业和律师团队切不可“坐以待毙”。
应对策略:必须在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如拘留)之前,主动上门与经办的经侦警官沟通,提交辩护意见和全套证据材料。
沟通目的:(1)影响立案:经侦部门在收到税务移送材料后,会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此时提交的有力证据和法律意见,可能影响其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2)申请取保候审:一旦立案,应立即为涉案高管(法定代表人、财务、实际控制人)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论证其没有社会危险性、主观恶性小、积极配合调查,争取“黄金37天”内的取保。(3)提供辩护思路:向经侦部门详细阐述“虚开变偷税”、“善意取得”、“单位犯罪而非个人犯罪”、“从犯”等辩护观点,为后续的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打下基础。
五、对虚开发票定性不服,如何寻求法律救济?
如果企业在行政阶段最终收到了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处罚决定书》,认定企业构成虚开并予以重罚,企业若不服,仍有最后的救济途径。
(一)行政复议
企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如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优势:复议机关(上级税务局)通常对税法政策的理解更为深刻和统一,对于下级机关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或程序上的错误,有较高的纠错可能。且复议程序相对快捷、成本较低。
核心: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必须法理清晰、证据扎实,精准指出被复议决定(即处罚决定)的违法或不当之处。
(二)行政诉讼
企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或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关键前置程序: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征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实务要点:这意味着,企业如果对“补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不服,必须先交钱才能“告状”。但对于“罚款”部分的《处罚决定》,实务中通常认为不适用该前置程序。
诉讼策略:在法庭上,律师将围绕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展开辩论,重点攻击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或“违反法定程序”。企业及律师应仔细审查稽查全过程(如检查通知书送达、执法人员资质、取证程序等)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程序违法可能导致关键证据无效,是推翻行政决定的有力武器。
结语
“金税四期”的威慑力不在于技术本身,而在于其重塑了企业的合规生态。面对发票风险,最有效的策略永远是“事前防范”,而非“事后救济”。企业必须建立起最严格的发票内控流程,确保每一笔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
然而,一旦不幸卷入虚开风波,企业也绝不能“坐以待毙”。从收到风险预警,到稽查介入,再到刑事立案,每一个环节都有其特定的“窗口期”和专业的应对策略。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并在第一时间寻求专业税务律师团队的协助,评估风险、固定证据、制定策略,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为企业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本文转自微信公众号“商税法研究Commerce Tax Law”
本文作者:申浩律师事务所朱海峰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