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章
专注法律服务
深耕专业领域
专注法律服务
深耕专业领域

破产:如何破产清算并终结破产程序?| 公司终止全流程专栏 · 第十三期

王源、郭诚诚
2024.07.18
上海
分享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jpg


「公司终止全流程」

专栏·第十三期


破产:如何破产清算并终结破产程序?



在上期【破产:如何通过债权人会议行使权利? | 公司终止全流程专栏 · 第十二期】中,我们详细介绍了债权人会议。一般来说,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中,若无人提出重整或和解,且法院查悉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可以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随后由管理人进行破产清算,包括对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直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


【本文结构】本文作为「破产篇」最后一期,首先介绍破产清算程序的起点——宣告破产,随后,对于管理人将如何进行破产清算(包括破产财产的变价与分配)直至破产程序终结,我们亦将逐一展开。


微信图片_20240719002842.png



PART 01 破产宣告


微信图片_20240719002916.png


为了方便读者更为清晰的了解破产宣告条件,我们亦按时间轴进行了归纳:


微信图片_20240719002936.png


(2)重整案件转破产清算

如果法院受理的是破产重整申请,当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法院将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微信图片_20240719002953.png


(3)和解案件转破产清算

如果法院受理的是破产和解申请,当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人民法院将宣告债务人破产,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①和解协议草案未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②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

③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

④和解协议执行期间,债务人不执行或不能执行和解协议,并经债权人申请。


2、法律效力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将产生如下法律效力:

(1)称呼变化:债务人被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被称为破产财产;

(2)程序不可逆:不得再转入重整程序或和解程序;

(3)解封解冻:其他民事诉讼程序中所查封、扣押、冻结的债务人财产,应予以解封解冻并向破产庭移交;

(4)实质清算:债务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破产程序进入实质的清算阶段,破产财产依法变价后,在破产分配程序中用于清偿破产债权。



PART 02 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程序的主要内容,是管理人将破产人的所有财产进行变价、分配。


1、破产财产变价


由于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应优先以货币形式进行分配。因此,在宣告破产后,管理人应当及时将非金钱状态的财产转变为货币形式,这一过程称为财产变价。


从流程上来说,管理人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或法院确认后,管理人据以执行。具体流程及要点如下:


(1)前期准备

管理人应对债务人财产进行了全面的接管、调查、登记,这是财产变价方案制定的基础。同时,管理人应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全面的评估,可根据情况聘请专业的审计、评估机构并出具财产状况报告或评估报告,后续对财产进行变价出售时,应以该报告为基础。


(2)制定变价方案

变价方案是管理人处置债务人财产的依据,具体来说包括下列内容:

①破产财产的基本情况、评估情况;

②变价方案。包括管理人拟变价的时间、整体变价亦或分别变价、变价方式等;

③变价预备措施等。


【拍卖优先】对于债务人财产的变价,应当以拍卖的方式为优先,包括现场拍卖、网络拍卖。但是也尊重债权人的意愿,如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也可以采取其它的变价方式。


此外,如拍卖所得预计不足以支付评估拍卖费用或拍卖不成的,经债权人会议决议,也可采用实物分配或变卖的方式。


而对于依法不得拍卖、不适合拍卖的财产,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变卖、直接出售等形式变价。


【价值最大化】为了减少因破产企业的解体对于交易秩序的破产,可以将破产企业整体出售,或者部分作为一项独立财产进行出售(例如成套设备、整条流水线等);如果是分开出售有利于提高变现效率及价值的(例如车辆等),则应选择单独出售。总之,管理人在制定变价方案时,应以价值最大化为原则,兼顾效率。


【担保财产】如债权人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则可随时要求管理人就特定财产及时变价处置,行使优先受偿权。管理人应及时处置该特定财产,除非单独处置担保财产会降低其他破产财产价值,此时管理人应整体处置。


(3)方案讨论与确认

由于财产变价关系到债权人的债权清偿,故财产变价方案应由债权人会议讨论并表决,如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也可由法院裁定确认的方式通过。


(4)出售财产

变价方案只有经债权人会议或法院确认通过,才可以作为管理人开展变价工作的依据。在买受人成交后,管理人应当确保出售款到位,在买受人付清款项且法院作出裁定后,管理人及时将财产移交给买受人,并办理相关手续。


2、破产财产分配


(1)清偿顺序

管理人在对破产财产清偿时,应当按一定的清偿顺序进行。


债务人财产分为特定财产和非特定财产,特定财产是指有担保权或法定优先权的财产,非特定财产是特定财产以外的财产,两类财产的清偿顺序各不相同:


①特定财产:管理特定财产产生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购房优先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担保物权优先权;

②非特定财产: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普通债权>劣后债权。


对于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则按照比例进行内部分配。


微信图片_20240719003025.png


其中,关于优先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普通债权、劣后债权,我们已在前文【破产:如何申报及认定破产债权?| 公司终止全流程专栏 · 第十一期】中进行了介绍,故不再赘述,此处仅介绍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这两类费用均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如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则优先清偿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破产费用一般来说包括两大类,一是破产案件的受理费用,二是与破产管理相关的费用。


我国《破产法》规定了四类法定的破产费用,而《破产法解释三》突破的将破产程序开始前的部分费用,参照破产费用处理。我们进行总结归纳如下:


微信图片_20240719003042.png


【共益债务】共益债务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所必须负担的债务。其范围包括:


①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③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④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⑤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⑥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2)分配方案


【分配方式】破产财产的分配方式可分为货币分配、实物分配、债权分配。其中,货币分配时最为便利且公平公正的分配方式,故一般应以货币方式进行分配。但如果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或部分财产无法变价,也可以将实物或者债权直接分配给各债权人。


【分配流程】破产财产变价后,管理人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债权人会议通过后,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最后由管理人执行该方案,分配方案是管理人分配财产时的基础和依据。


由此可见,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均需要经过三个程序:管理人拟定→债权人会议通过→法院确认,管理人方可据此执行。如债权人会议两次表决未通过,为保证破产程序顺利进行,法院亦可以“强裁”方式通过。


微信图片_20240719003103.png


【特殊债权】在破产财产分配时,有一些存在争议或债权数额尚未确定的特殊债权,破产法亦设计了特殊的处理规则:


微信图片_20240719003123.png



PART 03 破产程序终结


微信图片_20240719003159.png


上述终结情形,可归类于如下四类原因:


(1)分配完结:这是最为标准的破产程序终结原因,即管理人依据分配方案,将已变价或无需变价的破产财产按法定清偿顺序分配给各债权人,从而达到了破产程序的目的。


(2)无财产:包括“无产可分”、“无产可破”两种情形,若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或无财产可供分配,再进行破产程序已毫无意义。


(3)破产原因消失:关于破产原因,破产法所规定的必要条件是“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是,如果在破产程序中,债务已全部清偿,或者第三人提供了足额担保使得债权人有了保障,那么破产原因实际上已经消失,破产程序也就丧失了继续进行的基础,理当终结。


(4)全体债权人同意:全体债权人与债务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向法院请求认可,意味着债权人作出了让步且同意不再进行破产程序,并向法院作出意思表示。基于处分原则,法院亦应尊重且不干预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此外,在破产重整、和解程序中,若可以顺利进行重整或和解,相应程序应当终止。若重整、和解程序无法正常进行,法院将会终止破产程序,并宣告企业破产。

 

2、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程序终结将产生一系列的法律效力,包括对破产人及其董监高、债权人、管理人等相关人员的效力。



微信图片_20240719003222.png



PART 04 结语


而随着本期文章的结束,「破产篇」亦告尾声。我们已经通过六期文章,介绍了整个破产清算的全流程,包括:启动破产→审查与受理→管理人工作→债权人会议→宣告破产→破产清算。并将各阶段要点整理如下,也欢迎您回顾温习前面的各期文章。


微信图片_20240719003244.png


下一期开始,专栏将进入最终篇章「注销篇」,主笔人将结合自身实践经验,通过两期文章为您分别介绍税务注销、工商注销。


微信图片_20240719003301.png


本文作者: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王源律师、郭诚诚律师

微信图片_20240719003324.png

微信图片_20240719003326.png


本文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依据作者个人对法律、案例以及结合自身经验而形成,不对其准确性做完全的保证,不代表申浩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或对法律的解读。


本文为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版权归署名的作者所有,转载须经作者本人同意。本文可通过转发功能全文无修改之转发,不允许通过复制等方式全部或部分用于其他账号中的再次发表。


如您需要法律意见或其他专家意见,应当向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士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创始于2005年,是一家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化、多领域、全方位、一站式”法律解决方案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


2022年,申浩晋升为上海市高院企业破产案件二级破产管理人。此外,申浩杭州分所、南通分所均具有破产管理人资质。


申浩破产重整与清算部门实行一体化管理,破产人员及经验全部跨区域共享。经过多年的发展与积累,申浩破产重整与清算部门现拥有稳定成熟的团队,大部分成员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申浩在企业清算及破产重整领域积累了数百起案例经验,能够为相关行业及客户提供全方位、立体化、一站式的综合危机化解服务及企业脱困方案。



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