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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如何申报及认定破产债权?| 公司终止全流程专栏 · 第十一期

王源、孙潇凌
2024.07.04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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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终止全流程」

专栏·第十一期

破产:如何申报及认定破产债权?


正如自然人死亡后需要分配遗产,当公司法人面临破产时,其财产往往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此时,破产法将破产债权进行分类,并就各类债权赋以不同的清偿顺位,力求将债务人仅存的财产在各利益主体之间做相对公正的分配。


我们曾在在上一期《破产:管理人如何管理与处置债务人财产?|公司终止全流程专栏 · 第十期》中提到,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最主要的两方面工作,一是对债务人财产的处理,二是对破产债权的认定,从债务人财产的定性、管理与处置三方面,介绍了管理人如何处理债务人财产。本期我们将对于管理人如何就破产债权开展具体工作进行展开介绍。

 

【债权认定流程】由于破产债权关系到债权人能否参与破产程序、行使债权人权利,因此,破产债权必须经由法定程序予以确认。目前,我国破产法规定的债权认定流程为:管理人通知公告→债权人申报→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法院确认,如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有异议的,还需通过债权确认之诉来确认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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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结构】本期文章将首先从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入手,对各类破产债权进行阐述。随后,按照破产债权的认定流程,分别介绍破产债权的申报、审查、确认三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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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1 概述


《企业破产法》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清偿顺序】破产债权种类繁多,每类破产债权所承载的价值各不相同,也应享有不同的清偿顺位。我国破产法将债务人财产分为了特定财产和非特定财产,并采用不同的清偿顺序:


①特定财产,是指有担保权或法定优先权的财产,由优先权人或担保物权人优先受偿,清偿顺序为:管理特定财产产生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购房优先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担保物权优先权;


②非特定财产,是指特定财产以外的财产,其清偿顺序为: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普通债权>劣后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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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破产债权分为优先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普通债权以及劣后债权,我们将逐一介绍。


1、优先债权


优先债权,是基于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权的债权,并就该特定财产的变现优先受偿。包括特别法中的优先权以及担保法中的担保物权。实践中常见的优先债权有消费性购房人优先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担保物权。如某项特定财产中同时具有多项优先权,则清偿顺序为购房人优先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担保物权。就特定财产的变价所得,在清偿上述优先债权后如有剩余,可用于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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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工债权


职工债权,又可称为劳动债权,是指职工基于劳动关系而发生的支付请求权。清偿顺序上,职工债权在优先债权之后,在税款债权和普通债权之前。


我国破产法上的职工债权除了包括职工劳动报酬和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外,亦将社保费用纳入到职工债权当中,具体来说包括如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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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税款债权


税款债权,是征税机关对于债务人欠缴税款所享有的债权,属于公法之债。其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但劣后于职工债权。


【税款本金、滞纳金、罚款的分类】税款债权包括所欠税款的本金、单位部分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欠薪保障基金所垫付的职工债权,但不包括税收滞纳金和罚款。其中,破产申请受理前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债权,破产申请受理后产生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税收罚款同其它行政部门罚款一样,属于劣后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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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普通债权


普通债权,是无优先清偿权的债权,仅优先于劣后债权。普通债权范围较广,我们根据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常见的普通债权归纳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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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劣后债权


目前,对于劣后债权的应用争议较大。劣后债权是指破产财产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在清偿完普通债权后仍有剩余的,才能获得清偿的债权。劣后债权主要是各类惩罚性债权,其内部的清偿顺序为:破产受理前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包括迟延履行的加倍利息)>行政罚款>刑事罚金。


6、不属于破产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及《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下列债权不具有清偿资格:


(1)违约金、定金;

(2)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4)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5)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6)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7)破产财产最后分配时未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8)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9)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值得一提的是关于逾期申报债权,应分为两种情况处理,如在最后分配前债权人进行了补充申报,则仍可作为破产债权参与分配;如在分配完成后仍未申报的,则不得享有破产债权的地位。



PART 02 债权申报


当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除职工债权外,其他债权人必须通过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的方式,主动参加破产程序、行使权利,才有机会获得清偿。


1、前期准备


债权申报是债权人行使表决权及分配请求权的基础,债权审核是管理人履职工作中的核心事项。因此,做好债权申报与审核的准备工作十分重要,有利于顺利推进破产程序进程。前期准备工作是后续高效、顺畅完成债权申报的必要条件。


具体来说,管理人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准备债权申报的相关文件、确定债权人的申报地点及申报期限、与人民法院商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时间和地点等,其中,对于管理人需准备的申报文件,我们列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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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板放送】这些申报材料中,最为重要的是《债权申报表》,也是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最重要的填写材料,我们亦提供一份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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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知公告


破产法规定应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5日内通知、公告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通知系管理人履职的重要事项之一,因此,管理人应当穷尽各项措施通知债权人申报,避免因未通知到债权人而引发管理人履职纠纷。有关通知公告的流程及注意事项归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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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权申报

债权申报对于债权人来说同样至关重要,不仅关乎着其债权是否能够被认定,同时决定了其在破产程序中的授权机会。


(1)哪些债权可以申报

一般来说,债法中的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均可以进行申报。


此外,除了上述一般债权,还存在着一些特殊情况,这些债权不符合一般破产债权的申报规则,或在申报之时尚未确定,但为了保障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亦被允许申报债权。这些特殊情况包括:


①未到期债权;

②附条件、附期限债权;

③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④债务人的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已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求偿权;

⑤债务人的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对未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将来求偿权;

⑥连带债权人可由一人代表全体债权人申报,或共同申报;

⑦债务人是连带债务人时,债权人可以分别向所有债务人的管理人进行申报;

⑧受托人不知债务人破产而继续处理委托事务,所产生的请求权;

⑨管理人或债务人依据破产法解除合同,合同对方当事人因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⑩付款人对债务人出票的票据付款或承兑产生的请求权;

⑪债权人逾期申报的债权。

 

(2)申报注意要点

债权人在申报时有哪些注意要点呢?我们总结归纳如下,希望能够帮助债权人顺利完成债权申报,并有效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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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接收及登记


债权申报材料系管理人有效认定债权的基础,管理人应当合理接收、妥善保管并登记造册,不仅有利于后续债权审查及债权人会议的表决,同时也可方便利害关系人查阅。


管理人在收到申报材料时,只需进行形式审查,凡是符合形式要件的债权,就必须登记。关于材料的接收及登记造册的具体事项,归纳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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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调查与公示职工债权


对于职工债权,不需要职工主动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予以公示。管理人调查职工债权的主要内容及流程归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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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交付成果


在债权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收登记后,应当形成《债权申报登记表》,作为管理人后续对于各类债权进行实质审查的依据。登记表可按照债权的性质进行分类登记。



PART 03 债权审查


【概述】债权审查是管理人最为重要的工作之一。具体来说,管理人在将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后,应对债权申报登记册内的债权进行实质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制作《债权表》,交由债权人会议核查。


1、一般债权


管理人对于一般债权,主要审查其主体、事实与证据、金额、时效、性质、是否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等内容(关于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可详见《破产:管理人如何管理与处置债务人财产?|公司终止全流程专栏 · 第十期》)。管理人在审查一般债权的注意要点归纳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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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生效法律文书】如果申报的债权有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等生效法律文书作为依据,管理人应尊重生效法律文书,如果没有足以推翻这些司法文书的事实或证据,管理人直接按文书确定的内容予以确认。如审查发现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或者存在当事人虚假诉讼情形的,管理人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请撤销生效法律文书,再重新确定债权。

 

2、特殊债权


前文在债权申报部分,我们介绍了一些特殊债权,此处亦归纳总结了管理人对于这些特殊债权的审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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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确认】值得一提的是,这些特殊债权往往具有不确定性,管理人将对其暂缓确认,待具备条件后再予以确认。


对于暂缓确认的债权,首先其表决权受限,由法院临时确认一个债权额,债权人依据临时债权额来行使表决权;其次在分配上,一般由管理人先将分配额进行预留或提存,并根据后续确认结果,将预留额分配给该债权人或其他债权人。

 

3、工作流程


管理人应按照如下流程审查债权:

(1)初步审查:管理人对债权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告知债权人;

(2)债权人确认:债权人将意见回复给管理人;

(3)异议复核:如债权人异议的,管理人应及时复核,将复核意见回复给债权人,并告知债权人如仍有异议,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4)审查确认:最终形成《债权表》,成立和不成立的债权都应编入表中,债权表中应将债权区分为应予确认、暂缓确认、不予确认三种类型。



PART 04 债权确认


经申报的债权在管理人审查结束后,需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并经法院裁定确认后,债权人方能在破产程序中取得债权人地位,行使表决权、分配权等权利。根据债权是否存在异议,债权的确认可能通过如下两种程序完成:


1、无异议债权——非诉程序

对于债务人、债权人均无异议的债权,在债权人会议核查通过后,由人民法院直接裁定确认。

 

2、异议债权——诉讼程序

债务人、债权人有异议的债权,异议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破产受理法院提起确认之诉。经法院审理后,异议成立的,按裁决结果确认债权;异议不成立的,按管理人的原审查结论确认。需注意的是,异议人寻求管理人解释和调整是提起确认之诉的前置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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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5 结语


破产债权经认定后,债权人将获得参与破产程序的资格,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并在会议中行使表决权。下一期,我们将继续为您介绍,债权人如何通过债权人会议,行使自身权利、捍卫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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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王源律师、孙潇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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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依据作者个人对法律、案例以及结合自身经验而形成,不对其准确性做完全的保证,不代表申浩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或对法律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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