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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类博主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 律师实务

田自飞
2023.11.08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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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短视频用户的急剧增多,读书类博主因为操作简单被很多博主青睐,但录制读书类视频由于需要使用他人作品,使用不当可能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风险。但目前很多博主存在一种侥幸心理,认为自己即使未经许可朗读了他人作品并发布,作者也不一定会发现,发现了也不一定会维权。这种心理不可取,著作权侵权不仅有民事侵权风险,也存在刑事风险,具体规定见《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之规定。因此在做读书类博主之前一定要学会如何合理合法地使用他人作品,避免侵犯著作权,规避法律风险。


判断未经许可朗读了他人作品并发布的行为是否有侵权风险,首先要判断作者享有的“著作财产权”是否在保护期限内,若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在保护期限内,则要考虑自己的朗读方式是否为“合理使用”。本文将从为什么要关注“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如何判断作者享有的“著作财产权”是否在保护期限内、若所要朗读的文学作品“著作财产权”在保护期限内,如何判断对他人文学作品的使用是否为“合理使用”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为什么要关注“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


著作权人对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在《著作权法》第十条中有明确规定,包括“著作财产权”和“著作权人身权”,其中“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关注“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并不是意味着不用关注“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而是因为依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所以这几项著作权人身权是没有期限限制的,不需要去关注它的期限,无论何时都要尊重作者的“著作人身权”。但作者享有的“著作财产权”是有期限的,因此,在判断朗读他人作品并发布或直播朗读他人作品是否有侵犯他人著作权风险,首先要清楚所朗读的文学作品“著作财产权”是否在保护期限内。那么,如何判断作者享有的“著作财产权”是否在保护期限内呢?


依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作品著作财产权保护至作者死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视听作品,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若是自然人作品,可以通过查询作者信息的方式来确认,一般作品的内部封面当中就会有作者简介,若是时间在作者/最后死亡的作者死后50年的12月31日之后,那该作者享有的著作财产权就已经不在保护期限内。若是视听作品,关注该作品首次发表的时间,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后,该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就已经不在保护期限内。



二、若所要朗读的文学作品“著作财产权”在保护期限内,如何判断对他人文学作品的使用是否为“合理使用”?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和《信息网络保护条列》第六条均规定了合理使用,朗读他人作品录制成短视频并发布或者直播朗读他人作品均为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因此我们依据《信息网络保护条列》第六条的规定来判断是否属于合理使用。《信息网络保护条列》第六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五)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

(六)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

(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在司法实践当中判断是否为合理使用主要采用“三步检验法”,即:

· 适用范围上要限于特例,即限于法条规定

· 使用方式上不与作品的正常使用冲突

· 使用结果上没有不合理的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目前,各大平台上读书类视频/直播读书博主主要有以下3种:

第一种:朗读文学作品中的经典名句

第二种:介绍某问题的时候引用他人文学作品

第三种:全文朗读他人文学作品


(一)朗读文学作品中的经典名句是否为合理使用?

采用“三步检验法”,这种使用他人作品的方式并未直接对应法条的规定,不符合“在适用范围上要限于特例”。但在司法实践当中“三步检验法”的第一步“在适用范围上要限于特例”是存在例外的。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颁布的《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指出:“在促进技术创新和商业发展确有必要的特殊情形下,考虑作品使用行为的性质和目的、被使用作品的性质、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质量、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等因素,如果该使用行为既不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也不至于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正当利益,可以认定为合理使用。”


所以朗读文学作品中的经典名句若不与作品的正当使用相冲突,也不至于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正当利益,可以认定为合理使用。但这种朗读方式并不全都可以认定为合理使用,如果该经典名句体现了作者独创性的表达,单独列出也能构成作品,那这种使用就会损害作者的正当利益,不可以认定为合理使用,需要经过作者许可后方可使用。


(二)介绍某问题的时候引用他人文学作品是否为合理使用?

这种使用他人作品的方式符合《信息网络保护条列》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这种方式在使用方式上不与作品的正常使用冲突、使用结果上没有不合理的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是可以认定为“合理使用”的,在尊重“著作人身权”的前提下使用他人作品是不需要经过作者许可的。


(三)全文朗读文学作品,录制成短视频发布或直播是否为“合理使用”?

这种朗读方式显然不属于“合理使用”,既不是法条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使用方式上也与作品的正常使用冲突,朗读全文会导致读者不需要去购买相应的文学作品即可知道作品全文,因为这样的使用对作品现有和潜在的市场而言属于替代性使用,会造成著作权人相当经济利益损失,这显然会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全文朗读“著作财产权”在保护期限内的文学作品,录制成短视频发布或直播必须经过作者的许可,若未经过作者许可,侵权是一定的。全文朗读“著作财产权”在保护期限内的文学作品,录制成短视频发布,未经作者许可会侵犯到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直播播朗读著作财产权在保护期限内的文学作品这种方式侵犯的作者的“广播权”。


综上,在判断是否有侵权风险之前:

(1)先要判断作者享有的“著作财产权”是否在保护期限内

(2)若作品“著作财产权”不在保护期限内,那么在尊重作者“著作人身权”的前提下,无需经过作者许可即可使用作品;若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在保护期限内,则要考虑自己的朗读方式是否为“合理使用”

(3)若为合理使用不用经过作者的许可,支付合理报酬即可;若不是对作品的“合理使用”,则需要经过作者的许可,否则会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风险。



本文作者: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田自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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