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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家印23亿美元家族信托能否隔离债务 | 律师实务

郁忠
2023.10.30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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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中国恒大集团负债2.8万亿元、许家印个人负债50亿元被列入被执行人,同时许家印被拘捕的消息传遍网络,这个新闻刷新了普通公众对民营企业及企业家巨额债务的新认知。


另外,据凤凰网报道,许家印在申报恒大财产破产前,已经在美国设立了一个金额高达23亿美元的单一家庭信托基金,信托受益人是他的子女,这也被称为是许家印给他子女的“富二代保护计划”。许家印设立家族信托的目的应该是非常明确的,就是在其遭遇债务风险时保全家族的财富。那么在目前许家印面临刑事与民事双重责任追索的情况下,许家印设立的家族信托能否隔离其债务,这是我们法律专业人士可以探讨的问题。


因许家印的家族信托是在美国设立,故其家族信托是否具有债务风险的隔离功能,以及能否对抗债权人的追索,应当符合信托设立地美国的法律规定。又因在国内设立家族信托的高净值人士更加关注家族信托的债务隔离功能。故而,本文将分别讨论在美国信托法的框架中家族信托的债务隔离问题,以及国内家族信托的债务隔离功能。



一、家族信托隔离债务的原理


根据美国《统一信托法典》(The Uniform Trust Code),设立信托后,财产之法律权利(legal title)要发生转移,从委托人名下转移至受托人名下。这就意味信托财产成为不再属于委托人的独立财产,委托人的债务无需以信托财产予以偿还。要理解信托财产的债务隔离性,就必须承认信托财产的法律独立性,这一点应该是东、西方信托之共识。我们来看我国《信托法》第十五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我国《信托法》第十六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另外,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95条规定:“信托财产在信托存续期间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财产。”


所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无论是在美国还是国内,家族信托都可以隔离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三方债务,这就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理。家族信托一旦设立,信托财产就成为不属于任何人的独立财产,债权人无权对债务人的信托财产进行追索。


对于委托人而言,信托财产不属于委托人,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隔离,委托人的任何债务都不影响信托财产的存续;对于受托人而言,信托财产也不属于受托人,所以如果受托人破产,信托财产不能成为追偿的对象;对于受益人而言,受益人是通过享有信托受益权获得利益,信托财产本身与受益人无关,受益人的债权人也就无权对信托财产进行追索。


所以从信托法的原理上讲,许家印在美国设立的家族信托,其信托财产同样是独立财产,在信托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应该是具有债务隔离功能的。



二、家族信托隔离债务的成功案例


乐视的贾跃亭在美国设立家族信托,就是一个成功隔离债务的典型案例。贾跃亭有三名子女,在乐视破产之前,他在美国分别给三名子女每人设立一个5亿元的家族信托,信托文件规定每年只能分配信托财产的收益,本金部分不分配。乐视破产之后,贾跃亭个人负债达到700多亿元,但是因为他设立的信托财产是独立财产,在法律上所有权已经不属于贾跃亭,贾跃亭的债权人不能对其信托财产进行追索。所以,即便贾跃亭可能这辈子也无法还清债务,但都不影响他的家庭可以一直维持优越的生活,甚至他的子女就算不工作没有收入,信托收益也足够他们生活了。



三、家族信托丧失债务隔离功能的例外


当然,家族信托的债务隔离功能也有例外,一旦信托财产丧失独立性,家族信托相应地就失去了债务隔离功能,也就无法对抗债权人的追索。那么在何种情况下,信托财产会丧失独立性,下面我们就美国与国内的不同情况分别讨论。


(一)美国信托财产丧失独立性的情形

1.保留信托撤销权,无法对抗债权人执行

美国的家族信托,有“可撤销信托”与“不可撤销信托”之分,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信托是默认为“可撤销信托”。如果委托人保留了信托的撤销权,那么信托财产随时可以恢复到委托人名下,信托财产就无法彻底与委托人的债务相隔离,所以信托财产仍然会成为委托人的“责任财产”。


美国怀俄明州的《统一信托法》§4-10-506规定,不论委托人在世还是离世,可撤销信托中的财产都不能对抗债权人的主张(During the lifetime of the settlor, the property of a revocable trust contributed by the settlor, and all income and appreciation thereon and proceeds thereof, is subject to claims of the settlor's creditors;After the death of a settlor...the portion of a trust that was revocable at the settlor's death, and the property subject thereto, is subject to claims of the settlor's creditors) 。


案例:Sowers v. Luginbill, 175 Ohio App.3d 745(2008),委托人Gordon曾设立一项可撤销信托,而Luginbill 对Gordon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损害赔偿的诉讼过程中Gordon死亡了,于是Luginbill起诉信托受托人要求取得信托财产。最后,法院认可Luginbill的债权人身份,并认为可撤销信托下债权人可以要求用信托财产偿债。


2.欺诈信托不能隔离债务
美国怀俄明州的《统一信托法》§ 4-10-506规定,信托财产转移不能违反《统一欺诈转移法》的规定(The transfer of property to the trust by the settlor was not in violation of the Uniform Fraudulent Transfers Act by applying the same standard of proof as provided in W.S. 4-10-517)。同时该法§ 4-10-514规定,除非依据《统一欺诈转移法》条款以及发生§ 4-10-518所述情形,否则不能执行信托财产(Except as provided in W.S. 4-10-518, no action of any kind...may be brought at law or in equity for an attachment or other provisional remedy against qualified trust property...unless the action is brought pursuant to the provisions of the Uniform Fraudulent Transfers Act.)。


结合怀俄明州的《统一欺诈转移法》§34-14-205的规定,可以得出:以避债为目的设立的信托,不论债权是在财产转移前,还是在转移后形成,该信托属于欺诈信托(A transfer made or obligation incurred by a debtor is fraudulent as to a creditor, whether the creditor's claim arose before or after the transfer was made or the obligation was incurred, if the debtor made the transfer or incurred the obligation with actual intent to hinder, delay or defraud any creditor of the debtor)。对于欺诈信托,债权人可以执行信托财产。


案例:Spratt v. Security Bank of Buffalo, Wyo. (Wyo.1982), 654 P.2d 130,妻子Gail与丈夫的婚姻存续期间曾一起共同借款。离婚后,Gail设立一项自益信托,委托人和受益人都是自己。法院审理后认为,Gail与她的前夫对所涉债务负有共同责任,她有意将钱转移至信托使得债权人无法执行。Gail意图通过信托来欺骗债权人是非法的,信托应该无效,债权人可以执行该信托财产。


(二)国内信托财产丧失独立性的情形

对于国内的家族信托,信托财产丧失独立性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信托无效,二是撤销信托,三是债权人优先受偿权。


1.信托无效

我国《信托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

(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上述法律规定看,首先,国内家族信托受益人一般是委托人的子女,所以信托目的是为了家族财富的传承,应当是不违法也不损害公共利益;其次,对于其他规定的情形,委托人设立的家族信托无效,最大的可能性是以非法财产设立信托,如果信托财产来源是委托人的非法收入,那么其设立的家族信托将归于无效,信托财产也就丧失了债务隔离功能。


2.撤销信托

我国《信托法》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从上述法律规定看,为故意逃债设立的家族信托没有债务隔离功能,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信托。撤销信托要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设立信托的时候债务已经存在;二是因为设立信托导致不能偿还债务。如果委托人在设立家族信托时,已经对外负有大量债务,那么实际上这是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导致债权人无法实现债务,债权人是可以申请法院撤销信托的。


但是,我国法律在规定债权人有撤销权的同时,还是保留了信托的部分功能,我国《信托法》第十二条同时规定:“撤销信托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这也就是说,如果信托财产已经全部分配完毕,而且也没有证据表明受益人与委托人是恶意串通的,那么对于已经履行完毕的信托合同还是有效的。从这一点看,国内家族信托的这个功能还是非常强大的,这样的话就算是债权人撤销信托,也没有意义,因为法律明确保护已经分配的信托财产。


3.债权人优先受偿权

我国《信托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另外,最高人民法院《九民纪要》第95条规定:“当事人因其与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之间的纠纷申请对存管银行或者信托公司专门账户中的信托资金采取保全措施的,除符合《信托法》第17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


从上述法律规定看,如果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在设立家族信托之前,债权人已经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抵押权、质押权等等,那么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以实现债权人的合法债权。这样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也就丧失了,同样无法隔离债务。



四、结语


本文对于家族信托的债务隔离功能,从中美两国的信托法不同的法律规定出发,进行了分析,对于相关问题的规定有相同或类似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回到本文的标题:许家印23亿美元家族信托能否隔离债务?由于许家印的家族信托设立在美国,所以我们主要适用美国的信托法律规定。根据美国法律,如果许家印设立的家族信托属于“可撤销信托”或“欺诈信托”,那么一旦债权人提出主张,信托财产本质上仍属于许家印的“责任财产”,其家族信托也就丧失了债务隔离功能,许家印的债权人极有可能在23亿美元的信托财产范围内追索成功。


另外,从本文对国内家族信托的分析可知,如果高净值人士在国内设立家族信托,要确保债务隔离功能,至少要做到以下四点:

(一)要确保信托财产的合法性,不能以非法财产设立家族信托;

(二)要有合法的信托目的,不能以逃债为目的;

(三)要确保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不能因为设立家族信托导致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

(四)要确保信托财产没有权利限制,不存在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确保以上四点的情况之下,国内家族信托作为一种债务隔离的法律工具,还是非常有效和可靠的。


最后笔者要讲的是,在改革开放后的四十多年中,我国民营企业家及商业精英破产后落魄潦倒的案例,实在举不胜举:浙江女首富周晓光、青海首富肖永明、河南首富朱文臣、重庆首富尹明善、河北首富杨卓舒等等,多少曾经的富豪,都是因为背负沉重的巨额债务而破产,而如今的许家印也很可能成为他们中的一员。因为本文为纯理性的法律分析,不讨论许家印巨额负债的原因或民族情感因素,所以单纯从隔离债务风险的角度,我们可以看到家族信托的重要性。笔者认为,企业家们应当未雨绸缪,提前设立家族信托,为自己奋斗所得的成果添加上一把保护伞,不管企业家的财产有多少,至少要把一笔资金、一套房产放到家族信托里面,这样在之后遇到债务风险的时候,家庭的基本生活可以得到保障。



本文作者:申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郁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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