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娱乐圈和财富圈闹得最为沸沸扬扬的新闻,是俏江南创始人张兰女士设立的离岸家族信托,被新加坡高等法院判决“击穿”事件,张兰女士将为该判决承担一亿四千多万美元的赔偿,这对张兰家族又是一次重大打击。这个案例也直接重创了高净值人群设立家族信托的信心,可能会认为家族信托并非是安全的财富保护和传承方式。几乎所有的客户都认为,境内家族信托不如离岸家族信托可靠,如今张兰的离岸家族信托已经被法院击穿,导致境内的家族信托更没有安全性可言,这一结论其实是非专业法律人士最大的误区。
通过对国内外信托法的比较,实际上,国内信托法对信托有效性和安全性的保护,远远高于西方国家的法律。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有人认为中国的法律制度和西方相比,难道不是西方国家的法律更加严密吗?但正是西方严格的信托法律,对信托控制权有着更严格的限制,委托人对信托财产不能保留过多的控制权,否则将视为以信托的名义持有资产,是规避债权的追索,从而被认定为虚假信托。
然而,境内家族信托只有二种情况被击穿,一种是信托无效,另一种是撤销信托,国内的信托法并没有虚假信托的规定,也没有委托人是否要放弃或者拥有多少控制权的法律规定。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由于国内的信托法对委托人少了很多限制性规定,这反而让境内家族信托具有远大于离岸信托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那么下面笔者就从张兰家族信托击穿案的背景谈起,从法律层面分析境内家族信托,相对于离岸家族信托的优势。
一、张兰家族信托背景
2014年6月3日,张兰在库克岛设立了“成功优雅家族信托”(Success Elegant Family Trust),该家族信托的委托人是张兰,受托人是亚洲信托,信托财产是张兰在瑞信银行和德意志银行的存款,受益人是张兰的儿子汪小菲以及她的子孙后代。该信托的架构如下:
二、张兰家族信托被击穿案件详情
张兰设立的离案家族信托击穿案,根源起始于张兰与欧洲私募股权公司CVC Capital Partners(以下简称CVC)的对赌协议诉讼纠纷,2019年,张兰在与CVC的诉讼中败诉,共欠对方1.42亿美元。CVC为了追讨1.42亿美元的欠款,瞄准了张兰在海外的家族信托,于是在新加坡高等法院提起诉讼。
2022年11月,新加坡高等法院披露的司法裁判文书公布了张兰的海外信托情况,以及法院的判决结果。在这份判决书中,新加坡高等法院认定:张兰是其家族信托所在银行账户资产的实际控制人,也就是说信托财产仍属于张兰的个人财产,因此同意了原告也就是CVC提出的任命该财产接管人的申请。这也就意味着本来起着资产隔离作用的离岸信托被击穿,张兰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那么自然张兰的债权人CVC可以申请对这笔资金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这笔离岸家族信托的资产隔离功能被宣告失败。
根据新加坡高等法院的判决书内容,法院认定张兰为家族信托项下资金的实际权利人,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1、张兰设立家族信托后,仍可自由使用家族信托项下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用于自身购房等大额款项支出事宜;
2、在CVC获得有关法院作出的对张兰名下的财产冻结令后,张兰急于转移该家族信托项下的资金;
3、张兰曾通过其代理人向家族信托项下资金所在银行发送邮件,其中提到家族信托项下有关银行账户为张兰所有,张兰正在采取法律措施撤销有关财产冻结令。
据此,新加坡高等法院认为,虽然有关资金在家族信托名下,但张兰保留了过多的控制权,张兰设立该家族信托的目的在于规避债权人对其名下财产的执行或索赔,该等资金作为张兰个人财产可以用于清偿张兰所负债务。鉴于此,法院同意CVC提出的向该家族信托项下银行账户任命接管人的请求,以便后续执行该银行账户内资金以清偿张兰所负债务。
三、离岸家族信托的限制
目前,主流离岸信托设立地的法律,对于有可能击穿信托的情形,除了有信托无效、撤销信托,另外还有虚假信托。如果一个信托被认定为虚假信托,导致的法律后果即其所有基于信托法律产生的财产隔离功能全部自始丧失,债权人、继承人等利益相关人等均有权针对委托人的这部分财产合法地主张权利。
虚假信托不是一个成文法上的概念,具体认定也没有非常统一的标准,最初是从普通法中演变而来,与大陆法系民法中的“虚伪通谋行为”有异曲同工之妙。要提出虚假信托的论点,声称虚假的一方必须证明,在信托设立之时,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存在共同的不诚实意图,以给第三方一个虚假印象,即信托是按照信托契约的条款设立的,而实际上并没有建立这样的信托且还有一些其他的安排。虚假信托制度的存在被认为是委托人保留控制权、行使信托权利和享受信托利益的最大限制之一。实践中,委托人为自己保留权利是导致信托被认定为虚假的最直接原因,但不能直接认为保留权利信托就是虚假信托,在具体案件中仍然需要结合信托所适用的法律和信托实际权利义务安排来进行分析。例如本案中,根据当地信托法律,张兰保留的权利已经远远超过正常信托委托人应该遵守的界限。所以总体而言,各地的法院会根据具体的案情和每个案件的准据法来确定委托人保留的控制权是否超越了界限,从而判断该信托是否为虚假信托。
四、境内家族信托的优势
相对于离岸信托这些限制,能击穿国内家族信托的情形只有二种,一种是信托无效,另一种是撤销信托,我国没有虚假信托的法律规定,从这一点来讲,大大减少了对委托人控制权的限制。
根据我国《信托法》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
(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们可以看到,家族信托出现以上情形的可能性并不大,信托目的一般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就是合法目的,装入信托的财产也都是明确的财产,委托人一般也不会以非法财产来设立家族信托,家族信托都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不可能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家族信托的受益人一般是特定的家族成员,这也都是非常确定的,所以综合来讲,家族信托因为无效而被击穿的可能性很小。
我国《信托法》第十二条 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根据这一条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委托人设立信托前,其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存在。(2)委托人设立信托后,因为用自有财产设立信托导致无法清偿全部债务。(3)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了撤销申请。
也就说明如果委托人在设立信托之前有债务,设立信托之后导致无力偿还债务,就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就可以申请法院撤销信托。这一点类似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他人,导致债权人不能实现债权,债权人可以申请撤销这个赠与行为。但是这条法律还有另外一个的规定,撤销信托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这说明境内家族信托即便在被撤销的情况下,还是可以保留它的部分功能,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如果信托财产已经分配完毕,或者绝大部分已经分配,也没有证据说受益人是恶意的,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是没有办法行使撤销权的。
除了以上两种情形:信托无效、信托被撤销,境内家族信托再无其他可以被击穿的法律规定,所以它不像离岸信托,对于委托人对信托财产控制权有非常高的限制。这就是为什么说境内家族信托被击穿的可能性非常小,它的安全性也因此远高于离岸家族信托。
五、结论
这个案例告诫高净值人士,并非把资产转移至国外,设立离岸家族信托,财富安全就高枕无忧了。境外的法律对家族信托有效性的认定更为苛刻,对委托人权利的限制更为严格,在委托人对外负有债务的情况下,如果不遵循信托设立地的法律,将会有很大的风险。相反,由于国内信托法对委托人的控制权,没有任何明确的限制,我国《信托法》第二条反而规定受托人要根据委托人的意愿管理信托财产,这就大大增加了委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控制权,而不用担心信托被法院击穿的风险,所以基于国内法律对委托人控制权的宽容性,我们认为境内的家族信托,相比离岸家族信托更为可靠和安全。
本文作者:申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郁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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