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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实务100点》第五部分:执行实务技能(三)| 庭令专栏 · 第22期

庭令
2022.11.08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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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寄语


《民事执行实务100点》,是李海峰律师团队根据民事执行的实务经验,整理了39部法律、司法解释,并对相关案例进行总结研究,进而梳理出的民事执行实务100个要点


李律师团队起意创作是因为在办案过程中深感执行疑难问题对法官、律师以及当事人的困扰。团队成员有丰富的法院审判和执行实务经验,因此对解决民事执行疑难问题有更深刻的体会并能提出更有效的方法。 


复杂的问题总是有简单的答案,但是找出答案的过程是一个艰苦的过程。不敢奢望《民事执行实务100点》能够为您提供多大的帮助,只是试图用手中的笔,记载着他们为缓解“执行难”所经历的探索历程,再则,探索本身也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倘能如此,则无比欣慰。


最后,让我们期待,在您的关注和厚爱下,《民事执行实务100点》能够成为您的益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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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


A、当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按照以下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B、执行程序中的迟延履行利息,名为利息,实则具有一定公法性质,是对当事人迟延履行金钱债务的一种惩罚,所以迟延履行利息应当排在主债务清偿顺序之后。



推荐理由


债务清偿顺序对于债权人利益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适用


《民法典》第56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



以案析法


案件信息

(2022)豫10执复18号关某、崔某等民事执行复议


裁判要旨

案件执行过程中,若当事人未约定债务清偿顺序,则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的顺序清偿。


基本案情

乔某于2014年11月10日借给崔某、关某人民币150万元。借款到期后,出借人乔某与借款人崔某、关某于2015年6月12日经协商一致达成《还款协议》,该《还款协议》经河南省襄城县公证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

2021年11月10日,被执行人关某、崔某以本案执行中执行款项的清偿顺序应当是“先本后息”为由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请求执行裁定书,并裁定案件中的执行款项按照“先本后息”的清偿顺序进行执行。被驳回后,被执行人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


判决结果

许昌中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执行人已经偿还的款项的清偿顺序如何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人除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等用,且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债务清偿顺序,在执行程序中应当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顺序清偿,即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故,关某等主张对已偿还款项按照“先本后息”的顺序进行清偿于法无据,其复议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本文部分文字节选于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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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


A、在执行养老金的案件中,一般按照当地的低保收入标准为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保留基本生活保障费,如果患病等特殊情况的,另行确定;


B、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不同意出具冻结扣划书面承诺函的,法院可以通知社保部门协助暂停办理个人“领取养老金方式”调整业务,并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与社保卡关联的银行账户



推荐理由


养老金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养老金较高但拒不履行义务的,申请人又确实困难,可以执行养老金清偿债务。



法律适用


《民事诉讼法》



以案析法


案件信息

(2020)苏13执复129号 徐某与刘某、孙某对下级法院执行异议裁定的复议


裁判要旨

案件执行过程中,需要在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债权的同时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因此,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应当扣除其最低生活保障必需的费用。


基本案情

刘某诉孙某、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冻结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宿豫支行62×××73账户内的存款,期限十二个月。徐某不服上述执行行为,向宿城法院提出异议。


宿城法院查明,徐某目前领取的社会保障金仅仅可以维持其基本生活和治疗需求,因此鉴于徐某目前的社保收入情况及身体状况,为保留其必要的生活费用及医疗费用,宿城法院解除了对徐某社保卡的冻结。

刘某不服上述执行裁定,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称,徐某目前生活富足,却一直拒绝履行义务,法院应继续冻结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宿豫支行62×××73账户内的退休金。


判决结果

宿迁市中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对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本案中,徐某的社保收入高于宿迁市2020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综合全案案情,在保障徐某基本生活的前提下,也应对申请执行人刘某的合法债权予以保护,故在扣除徐某每月最低生活保障金后,宿城法院可以对徐某社保卡内的剩余收入予以执行。


(本文部分文字节选于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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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


A、法院已经控制足以清偿债务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暂不采取惩戒措施的,不得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高措施;


B、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法院不得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实际控制人纳入失信名单;


C、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成为被执行人的,不得纳入失信名单或限高措施;


D、单位被执行人被限高后,定代表人因私消费提出以个人财产从事消费行为应予解除;


E、个人被限高的,因就医或近亲属丧葬或执行公务、重要考试申请解除乘坐飞机高铁的,可以给予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的解除期。



推荐理由


知晓惩戒措施的救济途径可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以案析法


案件信息

(2022)辽1122执异9号王某、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盘山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被执行人所有的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人民法院不得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基本案情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盘山支行(以下简称建行盘山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王某以法院查封、限制高消费及失信黑名单等执行措施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盘山县法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


判决结果

盘山县法院于2021年8月24日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王某所有的房屋。经辽宁中资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案涉房地产市场价值的评估,拍卖后所得价款足以履行被执行人的给付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本案中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王某的撤销纳入失信名单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本文部分文字节选于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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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


A、经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财产作价交申请人抵债;


B、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的,法院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


C、抵债协议的财产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申请办理过户手续。



推荐理由


协议抵债是常见的清偿方式,注意要以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为前提,所以此种方式最好自行达成并及时转移标的物。



法律适用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9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



以案析法


案件信息

(2021)鲁1425执1424号山东某建材有限公司、徐某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山东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某1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申报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偿付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某暂无偿付能力,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双方自愿以被执行人徐某1、徐某2继承其父徐某3的位于齐河县的房屋给申请人建材公司,抵顶本案欠款、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该案抵顶楼房在有条件办理房产所有权手续时,被执行人无条件协助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文部分文字节选于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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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源自微信公众号“庭令”,原文作者: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海峰律师,合作律师张华君,团队律师宋佳音律师,律师助理柳悦



本文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依据作者个人对法律、案例以及结合自身经验而形成,不对其准确性做完全的保证,不代表申浩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或对法律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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