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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裁判文书中利率的计算 | 律师实务

李海峰 宋佳音
2022.09.07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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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中,经常出现如下判项:“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B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人民币X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X年X月X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至)。”当然,计算期间依每个案件情况而各不相同,但计算的利率不外乎几种类型:①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②贷款基准利率③合同中约定的利率④法院酌定的其他利率。


本文将围绕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对裁判文书中利率的计算进行简要说明。



一、利率的类型


1、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Loan Prime Rate

发布人: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


什么叫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检索可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由各报价行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以0.05个百分点为步长,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提交报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按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算术平均,向0.05%的整数倍就近取整计算得出LPR,于当日9时15分公布,公众可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查询……”


以上知识的具体细节并非重点,我们需要知道的是“知悉并清楚LPR的存在”,并且LPR有“1年期”和“5年期”以上两个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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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8月的LPR


实践中,一般以1年期LPR计算利息。但因为LPR每月更新一次,且更新节点为每月20日,所以需要格外注意各月分段计算。例如,以100万为本金,自2022年1月1日至5月1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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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按照同期LPR计算,有的法院也会根据案情,酌定以逾期当日/起诉之日的一年期LPR为利率计算利息/违约金。例如在(2022)粤08民终1344号案件中,经法院查明,当事人起诉时(2021年7月20日)一年期LPR为3.85%,故对当事人诉请的违约金,法院依法支持以欠款616687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0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


2、贷款基准利率=Benchmark Interest Rate for Loan

发布人:中国人民银行


什么叫贷款基准利率?

检索可知:存贷款基准利率是央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商业银行给存款的指导性利率,是央行用于调节社会经济和金融体系运转的货币政策之一。


以上知识现在已经不用记,因为根据: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有关事宜的公告》(公告〔2019〕第15号):”自2019年8月20日起,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按新的形成机制报价并计算得出”。以及2)最高法印发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在关于借款合同部分明确:“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因此,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也就是说,2019年8月20日后的利息计算已经不再采用贷款基准利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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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约定的利率

合同作为双方意思自治的表现,只要约定的利率不超过法律划定的“红线”就具有法律效力。比如2020年8月20日,最高法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调整至4倍LPR:“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取代从前的“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规定



二、日利率的转换:360 or 365?


不论是LPR还是贷款基准利率,均为年化利率,我们在计算中是需要将年利率转化为日利率的。虽说一年是365天(闰年366天),但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两种情况:日利率=年利率/365,以及日利率=年利率/360


我们一般按照如下顺序进行判断:


1)合同对日利率计算有明确约定的,适用合同约定。

2)合同未对日利率进行约定的:


    ①合同主体一方为金融机构的金融合同纠纷,日利率=年利率/360。(《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日利率=年利率/365。(《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161条)

    ③对于其他案件,因对日利率的计算无统一标准,所以债权人可主张日利率=年利率/360,债务人也可主张日利率=年利率/365,尽可能保护各自的利益,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即可。




三、具体适用场景


1、一般合同纠纷:一年期LPR

上文引述的《九民纪要》已明确:自2019年8月20日起,人民法院审理借款合同纠纷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司法实践中,LPR的适用范围不只限于借款合同纠纷,还包括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涉及的其他案件类型


2、买卖合同纠纷:可在一年期LPR基础上加计30-50%计算逾期损失

直接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八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3、中小企业为债权人的纠纷:可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损失

直接依据为《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总的来说,因为没有统一的利率计算规定,实务中利率的算法还是因地区、法院以及案情本身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我们还是可以通过在合同中约定好逾期利率并细化到日利率的算法,尽可能从源头消除关于利率的争议。



参考文献:

(2019)最高法民终2004号、《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中统一贷款利率计付标准的通知》等。



本文作者: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海峰律师与团队律师宋佳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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