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寄语
《民事执行实务100点》,是李海峰律师团队根据民事执行的实务经验,整理了39部法律、司法解释,并对相关案例进行总结研究,进而梳理出的民事执行实务100个要点。
李律师团队起意创作是因为在办案过程中深感执行疑难问题对法官、律师以及当事人的困扰。团队成员有丰富的法院审判和执行实务经验,因此对解决民事执行疑难问题有更深刻的体会并能提出更有效的方法。
复杂的问题总是有简单的答案,但是找出答案的过程是一个艰苦的过程。不敢奢望《民事执行实务100点》能够为您提供多大的帮助,只是试图用手中的笔,记载着他们为缓解“执行难”所经历的探索历程,再则,探索本身也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倘能如此,则无比欣慰。
最后,让我们期待,在您的关注和厚爱下,《民事执行实务100点》能够成为您的益友。
实务要点
A、法院、法官内部都有考核机制,以确定当年度的工作表现,没有考核就没有成绩,正如律师的创收一样;
B、执行考核主要指标有:1、执行案件质效考核指标(实际执结率、终本率、到位率、执行完毕率、期限内结案率、结案平均用时、人均结案数、文书上网率);2、执行综合管理考核指标(执行信访率、涉执行舆情率、网络司法拍卖率、执法记录仪上传率)等;
C、基于以上考核指标,注意:1、不要在月底、年中、年底申请立案;6月、12月是考核统计时点,不要去添麻烦;2、自动履行、执行和解、撤回申请是法官乐见的;3、对于案件终本裁定,可以解释为结案需要;4、尽量提供财产线索,提高案件结案率;5、对于新类型的财产,要提供执行依据和方法。
推荐理由
知晓执行法官的所思所想所顾虑,才能代理好执行案件。
法律适用
知晓执行法官的所思所想所顾虑,才能代理好执行案件。
实务要点
A、虚假诉讼犯罪,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B、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C、 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由相关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法院所在地或者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推荐理由
遵守法律、敬畏法律。在执行程序中,同样存在构成虚假诉讼罪的情形,应当加以防范。
法律适用
√法释〔2018〕17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发〔2021〕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
√《刑法》第307条之一
以案析法
案件信息
(2021)湘0202执异69号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案外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理由,避免存在执行程序虚假诉讼。
基本案情
刘某与周某、施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0202执454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暂停支付对吴某应付的某环保材料公司股权转让款。异议人吴某向荷塘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其才是上述股权转让款的实际所有权人,荷塘区人民法院通知暂停支付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明显错误,应予撤销。
判决结果
经荷塘区法院查明,吴某不是某环保材料公司的股东,且案涉股份及退股款系被执行人周某借用吴某的名义入股的,荷塘区法院因未执行到被执行人周某、施某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措施,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暂停支付该款项的执行行为合法,异议人吴跃芬的执行异议不成立,其请求应不予支持。
(本文部分文字节选于裁判文书网)
实务要点
A、执行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经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B、案件类型为侵权类,判决承担的方式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
C、法院可以依照民诉法第114条妨害司法行为的规定予以处罚;
D、因妨害行为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可以另行起诉。
推荐理由
案件执行终结后,法院一般不可以再采取强制措施。但对于侵权案件中排除妨害申请,有六个月的宽限期,无需另行起诉解决。
法律适用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21条
以案析法
案件信息
(2021)苏08执复88号陈某与刘某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
裁判要旨
若案件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新做出的侵权行为与原纠纷并非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属于新的纠纷,则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1条的规定。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诉被告刘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2日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刘某从涟水县梁岔镇某门面房搬出,交由原告陈某使用。2021年1月15日,该案执行完毕。
但在陈某于房屋内砌墙时,被执行人阻碍不给其砌墙头。陈某遂向涟水县人民法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涟水县法院驳回其申请后,陈某向涟水县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涟水县法院驳回其异议,陈某便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
判决结果
淮安中院认为,原案的执行标的是一种行为,要求被执行人将房屋腾给申请执行人陈某适用。而本案的执行行为是被执行人阻碍陈某砌墙,两者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属于新的纠纷。且该新的纠纷是一项实体权利争议,需陈某另行主张,而不能在执行程序中加以解决。
(本文部分文字节选于裁判文书网)
实务要点
审判程序结案方式一般为判决、调解、裁定三种。
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执行完毕;
(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终结执行;
(4)销案;
(5)不予执行;
(6)驳回申请。
推荐理由
熟悉执行程序的结案方式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防止因误解造成无法申请恢复执行的后果。
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4条
以案析法
案件信息
(2021)粤0305执19363号陈某、深圳某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裁定
裁判要旨
执行完毕后,法院应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陈某依据(2020)粤0305民初21062号民事判决书,就其与深圳某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深圳某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向其支付赔偿款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南山法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后被执行人主动缴纳足额款项至本院账户,南山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并解除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查封、冻结。
(本文部分文字节选于裁判文书网)
推荐理由
本文源自微信公众号“庭令”,原文作者: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海峰律师,合作律师张华君,团队律师宋佳音律师,律师助理柳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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