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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实务100点》第四部分:执行工作管理(二)| 庭令专栏 · 第18期

李海峰律师团队
2022.08.15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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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寄语


《民事执行实务100点》,是李海峰律师团队根据民事执行的实务经验,整理了39部法律、司法解释,并对相关案例进行总结研究,进而梳理出的民事执行实务100个要点


李律师团队起意创作是因为在办案过程中深感执行疑难问题对法官、律师以及当事人的困扰。团队成员有丰富的法院审判和执行实务经验,因此对解决民事执行疑难问题有更深刻的体会并能提出更有效的方法。 


复杂的问题总是有简单的答案,但是找出答案的过程是一个艰苦的过程。不敢奢望《民事执行实务100点》能够为您提供多大的帮助,只是试图用手中的笔,记载着他们为缓解“执行难”所经历的探索历程,再则,探索本身也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倘能如此,则无比欣慰。


最后,让我们期待,在您的关注和厚爱下,《民事执行实务100点》能够成为您的益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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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


A、律师参与执行工作的作用:(一)律师推进矛盾的化解、(二)发挥律师在财产保全、执行调查、财产查控变价的作用、(三)律师在防范和打击规避执行的作用、(四)律师在执行转破产程序的作用、(五)律师在执行法治宣传的作用;


B、加强律师参与执行工作的保障:(一)保障律师和执行人员彼此尊重、平等相待、互相支持的良性互动关系、(二)提供“微法院”“智慧法院”构建高效便捷的诉讼服务体系、(三)为律师提供“一站式”执行信息公开联系法官渠道;


C、《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律师在促进法院执行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为律师深入参与执行工作提供充分依据。



推荐理由


律师参与执行,可以有效推进执行工作,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律师协会《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



相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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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威科先行司法大数据输入“执行”,检索到执行案件聘请律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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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


A、上级法院依法监督下级法院的执行工作,最高法院监督地方各级法院的执行工作;


B、上级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或决定纠正下级法院错误的裁定、决定、通知、具体执行行为;


C、上级法院可以督促下级法院限期执行,下级法院不按照上级法院的裁定、决定、通知执行,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主管和直接人员的责任。



推荐理由


执行工作,上下级法院的关系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对于下级法院执行工作有意见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监督。



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案析法


案件信息

        (2021)湘12执监45号


执行情况

       申诉人阳某、易某等就其与被执行人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20)湘1202执2205号结案通知书,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称鹤城区人民法院无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袒护纵容被执行人,在李某未履行完毕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的情况下,作出结案通知,称案件已执行完毕,构成严重违规执行、执法不公。


       怀化中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刚娥至今未履行完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9)湘1202民初43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第一项、第1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执行完毕”的情形。


       因此,怀化中院依法作出裁定,撤销鹤城区人民法院(2020)湘1202执2205号结案通知书,并指定鹤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处理本案。



(本文部分文字节选于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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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


A、执行结案期限: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为6个月、非诉执行案件3个月;


B、采取执行措施期限:紧急情况可以立即采取;3日内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指定履行期间被执行人有转移财产等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措施;


C、启动调查财产期限:申请人提出调查后10日内启动、1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


D、评估、拍卖遴选期限:10内内完成评估拍卖机构遴选、5日内送达协助过户通知;


E、执行异议审查期限:1个月完成;


F、不计入办理期限的情形:公告送达期间、暂缓执行、中止执行、向上级法院请示和复议间协调处理期间。



推荐理由


知晓案件的执行期限,可以有针对性地提出申请和申诉。



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以案析法


案件信息

      (2021)京02执监101号


裁判要旨

       法院立案执行后,若及时开展了相应执行工作,且不执行系因缺乏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不得提出提级执行申请。


基本案情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史某申请执行佟某一案,申请人史某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提级执行,称西城法院就其申请的强制执行已经依法立案受理,但在被执行人有两套房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案件至今没有执行完毕,明显已经超过了规定的执行期限,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判决结果

       二中院查明,史某与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西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并根据查询到的财产线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


       申请人史某与被执行人佟某于2018年12月11日达成和解协议,但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西城法院依申请人申请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进行轮候查封。目前,因查封房产系轮候查封,且不具备商请移送处置权条件,故西城法院暂无法直接处置。


       二中院认为,西城法院立案执行后,开展了相应执行工作,不存在有条件执行而怠于执行的情形,史某的提级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应予提级执行的法定条件。故对史某主张的提级执行申请,二中院不予支持。


(本文部分文字节选于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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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


A、法院对财产调查信息、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状况应当告知申请人;


B、查控财产、拘留罚款措施、拍卖变卖信息、财产分配信息告知当事人;


C、执行异议裁定、中止裁定、终结裁定、查封裁定送达当事人;


D、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都应当公开。申请人申请查阅执行卷宗的,经法院许可可以查阅执行卷宗正卷(副卷一般不公开)



推荐理由


执行公开指案件执行程序和执行过程公开,了解可以公开的执行信息,有助于推进案件的执行进度。



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



以案析法


案件信息

      (2015)豫法执复字第00004号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第12条规定,若人民法院对案外人的执行异议未公开听证进行审查或未将审查结果送达各方当事人,构成执行程序严重瑕疵,当事人可以此为由提出异议。


基本案情

       林某不服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其与驻马店市某粮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粮油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所做的执行裁定,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称本案执行过程中粮油公司提出异议,驻马店中院在未召开听证会审查的情况下,即裁定解除对粮油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且,该裁定书未及时向申请执行人林某送达,未告知其复议权利,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判决结果

       河南省高院认为,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是否应当解冻的异议审查事关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属于重大执行事项,应当公开听证,慎重处理。


       本案中,驻马店中院未经公开听证即执行裁定,解除对东方公司账户的冻结,且该裁定既未赋予林某复议的权利,也未向林某送达。在林国福向驻马店中院提出异议后,驻马店中院未经公开听证,又重新驳回林某异议的执行裁定,其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应予纠正。


(本文部分文字节选于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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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源自微信公众号“庭令”,原文作者: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海峰律师,合作律师张华君,律师助理宋佳音,律师助理柳悦


本文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依据作者个人对法律、案例以及结合自身经验而形成,不对其准确性做完全的保证,不代表申浩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或对法律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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