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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赴日设立公司需注意的几点事项|日本商事法律实务专栏 · 第3期

李强 杜歆 郭君扬
2022.04.25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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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日本会社法(指“日本的公司法”,本文中的会社即中文语境下的“公司”)将“会社”分为依据日本会社法设立的“会社”和在日本以外的国家依据他国法律设立的“外国会社”。日本法承认外国法人,“外国会社”只需在日本进行法人登记便可享有与日本境内同种会社类型的法人权利。但是利用外国法人在日本开展经营活动会涉及到登记手续繁琐,在日经营风险可能会波及海外总部等诸多问题,所以大多数投资者选择在日本设立新的会社法人作为投资日本的第一步。因此,本文从外国人视角对赴日设立公司的问题展开研析。


01 会社的分类


1. 日本法下的会社类型介绍


日本的会社法将2会社分为株式会社持分会社(中文词汇中并无“持分”一次,可理解为“按份”)两大类。其中,持分会社又可以分为合同会社、合资会社和合名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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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会社法下的株式会社可理解为国内的股份有限公司,株式会社也是在日本设立法人最常见的公司类型。其次是合同会社,日本会社法下的合同会社参考了美国的LLC(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制度,与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有诸多相似之处。


合名会社的特点在于具有高度的人合性,股东对会社需承担无限连带偿还责任。该类型会社似乎与我国的普通合伙企业存在着诸多相似之处,除一些细节差异外,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合名会社是具有“法人格”的公司。同样,合资会社与我国的“有限合伙企业”存在着诸多相似之处,两者的本质区别也是在于合资会社具有独立的“法人格”。合伙企业在日本法下被称为“組合”。


考虑到合资会社和合名会社具有较高“人合性”的特点,而外国投资者在日本又缺乏商业经验,且承担无限责任风险较大,实务中可利用性不高,故本篇对其介绍限于上述内容。本篇着重于介绍实务利用可能性较高的“株式会社”和“合同会社”。





2.株式会社和合同会社优缺点比较

株式会社是当前日本国内数量最多的会社类型。日本会社法对株式会社的内部结构设定有着更为严格的规定,例如股东大会的召集、监查(可理解为我国公司法下的“监事”)职位的设定条件,每年决算的定期公开等。此外,株式会社在设立时,定款(公司章程)需经法务局公证处认证方具有效力等设立程序亦略有繁琐。但也正因如此,株式会社有着更强的信用与透明性,能够帮助其在进行日常商业活动时给予外部合作方更强的安心感,有更强的信用背书作用。境内企业作为投资者的赴日投资,笔者建议在日本设立株式会社。


合同会社的优势在于其公司架构以及运营细节更加简单,设立费用相比于株式会社也更加便宜,且合同会社的定款(公司章程)不需要法务局公证处认证,设立速度快等方面。近年来,合同会社的数量也呈现快速增加趋势。对于志向投资日本的个人投资者,笔者建议考虑在日本设立合同会社。


因株式会社的设立程序中包含了大部分合同会社的设立程序,下文将以更为全面的株式会社设立为例,简单介绍在日本设立会社的程序,及赴日投资者在实务中可能会遇到的几点问题。



02 会社名称(商号)


日本会社法规定,设立会社时,会社需要根据其类型在会社名称中使用“株式会社”“合同会社”“合资会社”“合名会社”等字样。其中,可以用于会社名称的包括:①日本文字,包括日本现有汉字、平假名、片假名等;②英文字母,即从A到Z的大写、小写,或任意组合等;③阿拉伯数字,即从0到9的任意数字组合等;④特殊符号,如「&」「’」「,」「-」「.」「・」等。以上允许使用的文字或者字母可以合并使用,但仅限于上述范围。


此外,经常有投资者希望使用中国汉字或者其他语种字符作为会社名称。虽然日本汉字起源于中国,但中国现行简体汉字若未被收录至“日本法务省的数据库”,则该简体汉字无法登记为会社名称。该要求也适用于希望将出资股东的名字作为会社名称的情形——如出资人名字在登记时需转换为日本通用汉字、平假名或片假名。如“张”需要转换为「張」方可进行登记。


为防止新设会社名称对已存在的会社法人造成侵权,以及防止出现第三人误认的情况等原因,日本会社法对会社名称的不正当使用进行了严格规定。在决定会社名称时,赴日投资者需要着重注意自己新设会社的名称是否对现有法人造成侵权或者是否容易造成他人混淆,否则可能面临停止使用该会社名称甚至被请求赔偿的风险。查询是否存在相似会社名称可以通过法务局内部的终端设备查询,也可通过账号密码登陆至法务局的官方网站进行查询(https://www.touki-kyoutaku-online.moj.go.jp/whats/what_top.html)



03 事业目的


日本会社法规定,会社只能在事业目的(我国公司法下的“经营范围”的概念)的范围内进行经营生产活动。理论上,设立会社时应保证在定款(公司章程)中规定一个以上的“事业目的”。若将会社的经营生产活动严格地限制在“事业目的”范围内时,会社的经营生产活动受限,且不利于外部第三人的保护,从而抑制市场经济的发展。对此,日本最高裁判所基于对相对方的保护及贸易稳定的考虑,对会社的“事业目的”的范围认定进行了较为宽松的解释,原则上会社不得事后以会社行为不属于或者超出会社“事业目的”而对外主张其行为无效。尽管如此,实务中仍会建议投资者在定款(公司章程)中列出会社的主要经营事项,并在最后附上概括性条款。


实务中也时常出现投资者主张把所有行业类型全部写进“事业目的”中的情况。理论上虽可行,若“事业目的”范围过多且各类业务之间缺乏关联性,则容易出现经营范围不明等问题。实务中,许多特定事业(如建筑行业、不动产行业等)需要取得国家或地方政府的许可,无目的性的扩大“事业目的”会增加资质申请负担从而影响会社的业务发展,此外会社在银行开设账户或融资时也会出现诸多审批上的麻烦。



04 会社设立发起人资质


设立会社时的“发起人”是指决定出资额,以及选定董事会成员的“投资人”。在日本会社法2015年修改前,原则上不允许株式会社所有发起人和全体董事成员均为外国人,即实质上否定了日本境外投资主体单独申请设立株式会社;2015年日本会社法修改后,未在日本居住的外国投资者也可申请设立株式会社,而不受任何实质上的限制。此时,需要赴日投资者提交书面文件,包括印章证明书、登记簿副本(“发起人”为法人时)、实印、银行账户等。尽管日本政府在推行“去印章化”,但现阶段印章仍然是设立会社不可或缺的材料。



05 会社本店


日本会社法并未对会社本店的选址等进行限制,既无地域限制也无大小限制。然而对于赴日投资者而言,本店却是需要着重注意的问题,因为本店的选取虽然不涉及公司设立的问题,但却与申请“经营管理”在留资格的签证关系密切。


实务中存在着投资者为节约成本,在设立会社时将自身居住的房子登记为本店地址。此举并非不可,只是需要额外注意以下几点:


  • ①房屋租赁协议中是否允许该房屋作为事务所使用

  • ②生活区域和办公区域能否完全区分开来。此点是入国管理局(日本的签证审查部门)审查申请材料时着重审查的部分。

  • 此外,入国管理局还会对③事务所入口处是否挂有会社名称的看板,事务所办公区域是否设置有办公必需的桌椅、用品等进行审查。



06 资本金的注入(出资)


日本法规定,发起人在定款(公司章程)中规定了出资金额后,需要向指定的银行账户汇入注册资本金(日本的会社设立是“实缴制”, 是否已经足额出资是会社能否设立的先决条件)




1.资本金汇入方式

实务中,大多数赴日投资者因没有日本的长期居住身份,故无法事先为企业办理银行账户。为解决此问题,日本法律提供了以下三种途径:①向会社设立时持有日本境内银行账户的董事长或某一位董事的账户汇款;②若发起人和未来会社的董事、董事长均不在日本居住,亦可以向第三人的个人银行账户汇款;③利用日本国内的海外银行分行或日本境外的日本银行。若采用①或②方式,实务中往往需要将汇款受领权限的委托状作为证明材料,在会社设立登记时一并提交。方式③难度较大,尤其在需要设立新账户时,若投资人未持有日本国内的海外银行支行账户或海外的日本银行账户的话,一般最先否定此方案。实务中也常使用的是利用行政书士或者律师事务所的账户作为第三方接收方,即②的方式。此外,若资本金为500万日元,计算汇款金额时需要在500万日元资本金的基础上加上换汇手续费以及汇款手续费各种手续费。


会社设立的登记审查部门是地方法务局,隶属中央法务省。在会社设立登记阶段,资本金汇入者的名字并不会影响地方法务局对会社的设立登记审查,即便汇款人的姓名和定款(公司章程)中发起人不同并不会影响会社的设立批准。但赴日投资者在申请在留资格的签证时会出现问题。因为签证的审查签发机关是入国管理局,隶属中央外务省。入国管理局在决定是否签发“投资经营”签证时会着重审查申请者是否为实际出资人。综上,计划申请日本“经营管理”签证的赴日投资者在汇款时请着重注意“汇款人栏”中的名字表述是否准确。




2.资本金已汇入的证明材料

在提交会社设立的登记材料时,需要证明会社的资本金已足额汇入。此时,应提交的证明材料包括金融机构的名称、出资金额的汇入记录,以及银行账户的名义人等。此外,如果汇入资金并非日元,还需提交汇款当日的汇率记录,以及根据该汇率换算后的日元金额等材料。




3.关于资本金的金额问题

日本会社法并未对株式会社的资本金设定最低金额限制,理论上,即使是注册资本金为1日元,在完成足额实缴以及相关申请程序后会社也可以设立成功。然后,在申请“经营管理”签证时,注册资本金是入国管理局判断赴日投资者是否有实际经营管理的需求的重要依据之一。结合以往实例,建议新设会社的资本金不低于500万日元。



07 结语


以上内容仅涉及在日本设立公司的几类常见事项,在具体实务过程中仍可能存在其他诸多需要注意的问题。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有赴日投资意向的读者对常见问题有所了解,以期读者们能够日后在日本顺利完成公司设立以及业务开展需要的各类手续。



作者: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李强顾问、杜歆律师、郭君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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