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寄语
日本商事法律实务专栏,是由李强顾问、杜歆律师、郭君扬律师负责运营,通过对日本国内法律规定、行业标准、交易惯例、政策及相关司法案例的梳理与研究,以期为中国企业赴日投资的商业实践提供法律实务思路。
选择这个领域制作专栏系列文章,起初是成员源自于共同的日本留学经历:共感于中日文化的相互影响之深刻,又对两国一衣带水邻邦关系的未来图景秉持共识。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我们看到,日企在国内的扎根发展已经使得“日系品牌”成为消费语境下不能缺失的选项;同时我们也注意到,进入后疫情时代,在全球经济缩水的浪潮中,中国大陆对日投资仍呈上升趋势。在中日主导签署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这一区域自贸机制建设的大背景下,两国经济往来必然会呈现更加密切的倾向。
作为法律从业者,我们深知,在中国企业走向日本开拓商业计划的过程中,对日本的法律及政策的理解会很大程度上影响关键决策,并最终左右商业成果。
因此,我们将目光投向了日本商事法律及相关实务的研究,希望能为赴日投资的中国企业梳理法律上的困惑。若能对读者有些不经意的启发,或为法律行业的同仁提供探讨之用,则深感荣幸之至。
请多多指教!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李强、杜歆、郭君扬
01 事先审批制度
如果对日投资行为符合上篇文章所述“外国投资者”“对内直接投资”的情况,则需要向财务大臣及事业主管大臣提交事前审批。实务中,外国投资者的“对内直接投资”一般通过日本银行向财务大臣以及事业所管大臣提交事前审判的申请。
1.事前审批的对象
行业事前审批的适用范围主要为指定行业。根据2019年修订前的《外汇法》,需要事先申报的行业是“武器、飞机、核电、航天等军用通用产品的制造”和“电力”。规定为“供热、电信业务、广播业务、水务、铁路、客运”、“生物制剂制造业、保安业”、“农林渔业、石油、皮革相关、航空运输、航运”行业等。
但是,基于确保网络安全以及防止重要技术外流的考量, 2019年8月发布的《外汇法》修订中扩大了指定行业的范围(信息通信行业)。具体来说,集成电路制造业、半导体存储介质制造业、光盘/磁盘/磁带制造业、电子电路安装板制造业、有线通信机械/设备制造业、手机/小灵通电话制造业、无线通信机械/ 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制造业、个人电脑制造业、外置存储设备制造业、合同开发软件业、嵌入式软件业、软件包软件业、有线广播电话业、信息处理服务业列入了指定行业。行业范围扩大至区域电信、长途电信、其他固定电信、移动电信和互联网使用支持。此次修订的目的被认为是为了防止半导体和IT技术的外流。此外,合同开发软件产业、嵌入式软件产业、软件封装产业(以上三者对应日本标准产业分类中的“软件产业”)、信息处理服务产业(日本标准产业分类中的信息)。服务行业”)和互联网支持行业(对应于日本标准行业分类中的“互联网附带服务行业”)也已添加至需要事先审批的行业对象中。
2020年5月,需要事先审批的行业分类方法发生了变化,将《外汇法》修订前需要事先审批的155个指定行业按照以下分类方法进行区别:(1)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业需要优先审查的核心行业;(2)155个指定行业中除核心行业之外的行业;(3)155个指定行业以外的行业;规定将对核心行业进行更为严格的审查。核心行业包括武器、飞机、航天、核电、网络安全、电力、天然气、电信、供水、铁路、石油等军用通用产品制造的各个领域。
2020年6月,随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蔓延,为了保护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相关的重要医疗产业在日本国内的制造基地,《外汇法》修订将与传染病相关的制造业、高度控制医疗器械相关的制造业(包括配件和零件)添加至核心行业的分类中。至此,核心行业以外的行业包括供热行业、广电行业、客运行业、生物制药制造业、安防行业、农林渔业、皮革相关行业、航空运输、海运业等。
2.一般基准
外国投资者投资指定行业一般受到以下基准的审查:
(1)外国投资者及其密切关联方不担任被投资企业的董事或监事;
(2)外国投资者不就转让或废止被投资企业的属于指定行业的业务进行提案;
(3)外国投资者不与属于指定行业的业务相关的非公开技术信息进行接触。
3.追加基准
(1)对于属于核心行业的被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不参加董事会等有重要意思决定职能的机构;
(2)对于属于核心行业的被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不就董事会需在指定期限内进行某项答复或行动进行提案。
4.具体程序
(1)事先审批材料的制作
投资需要事先审批申报的行业时,需要在交易前6个月内通过日本银行向财务大臣和业务负责大臣提交事先审批表。(附件第1号《株式持分(及び議決権)の取得等に関する届出書》)提交的份数为关联大臣的人数加2。审批表包含审批申请者的名称、地址、业务等详细信息。此外还有股份及股权的发行公司名称、总公司所在地、章程中的经营范围、资本金、外资比例、事先审批行业的原因等详细信息。最后,在被收购或全权管理的地方,需要说明种类、数量、收购价格、时间、收购伙伴(股份的转让方)、收购目的等。
(2)审查程序
向日本银行提交事先审批表后,相关部门和机构开始审查。审查的内容和角度根据行业特点存在问题多样且缺乏固定格式的情况,根据以往经验总结后常有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投资方)的业务内容、主要业务伙伴、销售规模、员工人数、股东构成、与被投资方(公司)的关系、对被投资方的投资目的、发行公司等。投资者为法人时,股东构成(大股东的身份会被追溯至自然人而止),大股东的属性。此外,为了确保安全,被投资公司的信息处理服务产品是否由政府采购(与IT采购相关的国家商品或服务的采购政策和采购程序(2018年相关部委)的产品和服务),被投资公司的信息处理服务是否与重要安全产品相关的行业(行业通知附表1行业和行业通知附表2电气行业)有关等具体行业相关的问题,也是被审查的对象。
(3)审批期间(禁止投资期间)
《外汇法》第27条规定事前审批制度: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需要在投资前将投资目的、投资金额、投资时间等信息报告给相关部门。从相关部门受理该报告之日起30日内,该投资者不得实施相关投资行为。实务中,期间是自动缩短的,无需提交缩短申请之类的文件即可缩短至2周。如果相关部门认为该项投资可能有损日本国家安全,妨碍对公共秩序的维护,阻碍对公众安全的保障,或者影响日本经济的平稳运行,则可以将上述禁止投资者实施相关投资行为的时间延长至4个月。如果相关投资行为被认定确有损害日本国家安全等情况,相关部门可以要求该投资者变更或中止相关投资。
(4)审批结束
审查完成后,将由日本银行国际局局长的名义向投资者签发一份文件,说明“与此审批有关的行为可以从●年●月●日进行。”股份和股权的收购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外国投资者实际取得股份时,需要在45日内通过日本银行向大藏大臣和事业管辖大臣提交执行报告。
*外国投资者必须自行判断目标公司的经营行业是否属于指定行业,因此实务中需要通过尽职调查等手段收集目标公司的经营信息。根据收集到的信息难以判定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否属于经营指定行业时,通过电话咨询事业所管省厅往往会得到较为明确的答案。
02 审批豁免制度
虽然《日本外汇法》规定了事先审批制度,但并非意味着事前审批没有例外情况。2019年修订外汇法的法案中引入了"事前审查豁免制度",也就是说符合外汇法管制范围内的投资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审批的豁免。
参照以下方式可以初步对是否符合豁免制度进行判断(分类标准见后):
1.取得上市公司超过1%股权的情况(未超过1%则豁免)
2.取得非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
*如果赴日投资的主体曾因违反《外汇法》受到过处罚或者属于外国的国有企业(除获得认证的主权财富基金外),则无法适用上述针对股权取得的事前审查豁免制度。
03 结语
笔者们将《日本外汇法》作为日本商事法律专栏的开篇是因为我们认为《外汇法〉是赴日投资者需要关注的第一个领域。与我国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类似,在面对国家层面限制甚至禁止的诸多投资领域,作为外国投资者如何进行事先控制风险,如何进行风险规避是走出去的第一个也是必要的环节。日本关于外国投资的准入问题,并非只有本文介绍的《外汇法》,特别是在高新技术类的企业,涉及到国家层面的技术保护及区域保护,特定行业往往也存在因行业特点而特有的管控法律和法规。碍于篇幅,本专栏暂以《外汇法》为开篇,旨在能够为大家呈现出赴日投资的初步框架。
本文源自:微信公众号“日本商事法律实务”,原文作者: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李强顾问、杜歆律师、郭君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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