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寄语
《民事执行实务100点》,是李海峰律师团队根据民事执行的实务经验,整理了39部法律、司法解释,并对相关案例进行总结研究,进而梳理出的民事执行实务100个要点。
李律师团队起意创作是因为在办案过程中深感执行疑难问题对法官、律师以及当事人的困扰。团队成员有丰富的法院审判和执行实务经验,因此对解决民事执行疑难问题有更深刻的体会并能提出更有效的方法。
复杂的问题总是有简单的答案,但是找出答案的过程是一个艰苦的过程。不敢奢望《民事执行实务100点》能够为您提供多大的帮助,只是试图用手中的笔,记载着他们为缓解“执行难”所经历的探索历程,再则,探索本身也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倘能如此,则无比欣慰。
最后,让我们期待,在您的关注和厚爱下,《民事执行实务100点》能够成为您的益友。
实务要点
A、执行担保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1条,担保人向法院担保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B、公司作为担保人的,应当提交《公司法》第16条规定的章程、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C、财产担保的,可以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办理担保物权登记,享有优先受偿权;申请人也可以申请法院查封、冻结、扣押担保财产;
D、暂缓执行期限最长一年,期满未履行的,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保证人财产,不得将担保人追加为被执行人;
E、担保期限自暂缓执行期限届满起计算,约定不明的为1年。
推荐理由
执行担保与《民法典》规定的担保略有不同,是向人民法院进行担保。
暂缓执行提供执行担保较常见,为保护申请人的权益,要熟知执行担保的特殊规定。
法律适用
《民事诉讼法》第23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案析法
【张新文、王满福等民事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2021)湘11执复128号
一、基本信息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张新文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永州市永盛玩具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王满福
被执行人:李凤美
张新文与王满福、李凤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已作出民事判决。因被执行人王满福、李凤美未自动履行该民事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新文向法院申请执行。
2016年8月2日,永州市永盛玩具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出具了一份“《担保书》”给申请执行人张新文。
二、执行担保
该“《担保书》”的内容为:
“因王满福、李凤美资金暂时困难,由永州市永盛玩具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保证在2019年10月底前全部还清。永州市永盛玩具有限公司在担保期间,张新文不得要求法院执行。如没有履行以上担保,由法院按判决执行永州市永盛玩具有限公司,本公司决无异议”。
该担保书上,有永州市永盛玩具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加盖的印章;
“认可人”栏有王满福、李福民的签名捺印,并加盖了永州市永盛玩具有限公司的印章和张新文的签名;
“在场人”栏有黎科、熊逢春的签名和捺印。
2016年11月1日,法院以“经该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满福、李福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0年11月16日,该院作出执行裁定书:扣留担保人永州市永盛玩具有限公司在永州旺代广告印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案款收入人民币274.5609万元。
永州市永盛玩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收到该执行裁定书后,于2021年8月17日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
三、争议焦点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永州市永盛玩具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日出具的担保书是否构成执行担保?
法院认为,执行担保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担保人要向执行法院而不是向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
第二、该执行担保不但要取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还应得到执行法院的批准。
四、法院裁定
从永州市永盛玩具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日出具担保书的内容看,该担保书并不是向执行法院提供的担保,而是向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担保,不属于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执行担保。
实务要点
A、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
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B、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C、申请人有证据同时证明:被执行人拒不执行侵犯了申请人的人身、财产权利;申请人曾经提出控告,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自诉案件申请立案。
推荐理由
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可以有效实现债权。
法律适用
《刑法》第313条
全国人大关于刑法第313条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司法数据
根据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数据,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案由的文书共计三万余件。
并且近年来,案件数量呈递减趋势。
根据裁判文书网中的公开数据,各地拒执案件数量统计如下:
实务要点
A、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B、不得纳入的情形:
1、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2、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3、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4、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5、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
C、可以申请删除的情形:
1、已履行或已执行完毕的;
2、达成执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的;
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5、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6、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7、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D、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推荐理由
了解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纳入程序和救济方式。
法律适用
《民事诉讼法》25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以案析法
【某牧业公司被错列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监督案】
检例第78号
一、要旨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执行法院不应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基本案情
张某奎系山西省临汾市某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牧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乔某与某牧业公司、张某奎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2016年9月16日,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判决张某奎、某牧业公司归还乔某借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6.14万元,自2016年2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约定月息2分的利率承担该借款利息。
判决生效后,乔某向尧都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尧都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张某奎、某牧业公司银行存款281280元,查封张某奎名下房产一套,同时还决定将某牧业公司、张某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经审查执行案卷,检察机关发现:被执行人被法院冻结、查封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不符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法定情形。同时,检察机关了解到,某牧业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银行贷款被暂停发放,经营陷入困境。
监督结果:尧都区人民检察院向尧都区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该院依法纠正违法执行行为。尧都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撤销了将张某奎、某牧业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
实务要点
A、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B、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
C、网络司法拍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
D、保证金数额由人民法院在起拍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范围内确定。竞买人应当在参加拍卖前以实名交纳保证金,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交保证金。
推荐理由
网络拍卖已经成为司法程序处置财产的主要途径,拍卖过程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向全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基本杜绝暗箱操作,违法处置的行为。
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拍卖实务
拍卖要点
1. 对拍卖财产进行鉴定、检验、评估。
2. 申请执行人从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选择网络拍卖平台;未选择或者多个申请执行人的选择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网络拍卖平台。
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负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定、评审和除名。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已纳入和新申请纳入名单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予以评审并公布结果。
根据2016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刊发的《关于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的公告》,淘宝网、京东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被纳入名单库。
3. 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权利人书面明确放弃权利的,可以不通知。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并说明无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参与竞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4. 人民法院发布拍卖公告。确定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
5. 公告期满,由人民法院组织举行网络拍卖。
6. 网络司法拍卖的竞价时间应当不少于二十四小时。
7. 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再次拍卖流拍的,可以依法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变卖。
8. 网络司法拍卖成交的,由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买受人的真实身份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拍卖财产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
(整理于网络)
本文源自微信公众号“庭令”,原文作者: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海峰律师,合作律师张华君,律师助理宋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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