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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利用数字货币涉嫌传销案件的代理思路 | 案例解析

孙俊
2022.01.20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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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某市一起涉嫌传销案件当事人(系公司负责人)因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拘,其父亲联系笔者求助。笔者接受委托后立即启程前往当事人所在地。当时,当事人已从外省被带回该地,是刚刚刑拘的第三天,公安还在提审中,主办警官非常认真负责,给了15分钟律师会见时间。


由于时间紧迫,见到当事人后,笔者迅速询问了几点主要问题:案涉数字货币是怎么产生的?采用什么样的模式?模式中抵押的是什么币?收益怎么计算?当事人简单、快速的回答,让笔者快速掌握了具体情况:


首先,案涉数字货币,是公司通过“某知名公链”产生的。其次,为了扩大该币的影响力,确实采取了二级奖励的类传销模式。类传销模式具体来说是:如果A推荐B购买该币,则可从B及其推荐的下家处获得相应的收益。但是A的收益并不是单纯从B及其推荐的下家本身抵押的币中获取收益,而是通过抵押币获得的挖矿收益+币价上涨获得的收益+达到推荐两人参与挖矿而获得的由早期设定的额外的份额从而获得的奖励


而当事人作为公司负责人之所以要抵押币,最大的目的是为了做市值维护,本质是为了使该币能获得一定涨幅的空间,而不是为了从抵押币中获得收益。被刑拘时,当事人通过“卖币”获得的1000多万美金收益已经全部用于市值维护,并使币值获得了很大的涨幅。除此之外,当事人公司所有的资金几乎都用于币价价格的市值维护,其公司七月、八月发放的工资款是由其父亲通过银行贷款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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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笔者之前代理的标的上百亿的“Wotoken钱包”的案件,虽然此案当时是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来定罪的,但是本案和“Wotoken钱包”的案件有着本质的区别。“Wotoken钱包”案件本质上是多级传销和三级以上的奖励模式,上家拿到的奖励就是通过“拉人头”而获得的奖励,其结果必然引发崩盘以及较坏的社会影响。因为当某个时间点,进账小于支出之时,“钱包”的设计者们一定会“跑路”。事实上,本案的触发确实是因为大量的用户无法提币从而导致的被侦查。


对照本案,本案的目的是希望更多的人参与到该项目。当事人公司使用“存币锁仓”获得收益的模式,对币价进行市值维护,从而让币价获得一定的提升。币价的提升幅度和参与的人数是正相关,即参与和购买这个数字货币的人越多,锁起来无法卖出的币就越多,卖出币而收到的钱越多,去做市值维护的钱就更多,在没有人卖出该币的情况下,币价提升的空间就大。本案本质上更像一个“游戏”。公司负责人并没有因此获得更多的收益。所有人的收益都是主要来源于币价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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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法律认定部分,不难看出,奖励模式和收益构成是重要判断标准。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一条规定: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基于以上思路,对币圈已经判决的组织领导传销案件的对比和传销案件法律特征的理解:


第一:本案件中很显然严格执行的两级的奖励模式,并不构成三级传销模式,所以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定性标准


第二:本案中参与本项目的人的主要收益是“挖矿”收益,附带推荐两级人员的额外奖励模式,而不是《意见》中的“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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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以上两点,笔者写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并递交承办警官。在随后同警官进行的法律意见沟通中,警方也认可本案至检察院被批捕的可能性较小的意见,30天后,当事人以及其他人都被变更了刑事强制措施,获得取保候审。


本案在对数字货币行业以及传销的犯罪特点理解的基础上,以及当事人家属的信任、支持和理解下,获得了较好的代理效果,故整理汇总代理思路,期待与各位同仁与感兴趣的朋友一起探讨。




本文作者: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孙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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