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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市场新政突现,多出的增值税应由谁承担?定金又怎么办?| 申浩视点

牛静
2021.01.25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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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1日,上海针对房地产市场发布限购政策,即上海市住建委、市房管局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将个人对外销售住房增值税免征年限从2年提高至5年。


也就是说,原来“满二不满五”普通住宅免征增值税、非普通住宅差额征收增值税的政策,现在根据新政,凡购买的是“满二不满五”的住宅,不管普通非普通,增值税一律全额征收。在这种情况下,所购买的是“满二不满五”房屋的,相比新政实施前,增值税有所增加。新政实施后,笔者也接到多个咨询,均与“多出的增值税应由谁承担”、“定金能不能退还”有关。这些问题较有普遍性,值得引起买卖双方重视,希望本文可以助力各位读者顺利完成交易。


类似案例的法院观点


经查询,笔者没有发现因为新政导致税费增减从而要求退还定金的案例,但是有因为新政导致买受人限购或者贷款受限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定金的案例。比如,(2017)沪0113民初6977号案件中,买受人因为新政贷款受限、致其无法履行付款义务,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定金的请求,法院没有支持。再如,(2019)京03民终4787号案件中,买受人因为新政导致限购,涉诉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买受人要求解除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并判决出卖人返还买受人已支付的定金。


那么对于新政实施后,多出的增值税应由谁承担,定金能否返还的问题,在实务中应该如何处理呢?


新政实施后多出的增值税,究竟应当由谁承担?


1.对于新政实施后多出的税费应该由谁承担,应该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有明确条款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买卖双方对多出的增值税有明确约定,比如有类似“若因政策变更等原因导致税费增加的,增加的税费由买方/卖方承担”的表述时,按照约定由一方承担。


(2)对于新政实施后多出的税费没有明确条款约定由谁承担,买卖双方事后也无法达成一致的,多出的税费应该由谁承担?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增值税的法定纳税义务人为出卖人。买受人承担增值税的数额是有预期的,即按照新政实施前确定的数额承担税费,而且出卖人对该数额也是明知的。那么,新政实施后多出的增值税仍应当由法定纳税主体即出卖人承担。


况且,目前正规中介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均会出具税费估算清单,对涉税项目和金额均有明确的告知,出卖人和买受人均应该是清楚的。还有一些中介提供的合同文本中,会在交易税费条款中约定“若因政策变更等原因导致税费减少的,减少的税费由法定的纳税义务人享有”,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在政策变更情况下税费减少的由法定的纳税义务人享有,增值税增加的数额也应当由法定纳税义务人承担。


综上,对于新政实施后多出的税费没有明确条款约定由谁承担,买卖双方事后也无法达成一致的,多出的税费应该由出卖人承担。


2.如果一方不愿意承担多出的增值税,另一方该怎么办?


(1)对于买受人已经与出卖人在2021年1月22日以前签订网签合同的,在缴纳税费时仍按之前的税费政策执行,不会产生多出税费的问题。


(2)出卖人或买受人能否以新政实施后多出增值税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出卖人或买受人不得以多出增值税,或者双方没有约定以及约定不明为理由要求解除合同,因为增值税的增多不会导致合同本身不能履行。


(3)如果出卖人明确表示不承担由于新政导致多出增值税的,买受人能否要求出卖人返还定金?


前面我们已经说到,由于新政导致多出增值税的部分应该由出卖人承担,如果出卖人明确表示不承担多出的增值税,即便提交了过户申请,还是会因为最后一个手续即缴税环节无法完成,房产无法正常过户,导致房屋买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出卖人返还定金。


律师提醒



1.为保障交易的稳定性,建议买卖双方在买房时尽早进行网签。由于本轮行情上涨过猛,预计后续出台新政的频率会比较高,所以能网签就尽早进行网签。


2.如果条件所限无法进行网签的,为避免产生纠纷,建议买卖双方及时对因政策变化可能导致的影响提前做好防范和约定。比如在交易税费条款中增加“若因政策变更等原因导致税费增加的,承担主体由某方承担”的类似约定,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产生。


3.如因出卖人明确表示不愿承担多出的增值税,导致房产无法正常过户,房屋买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出卖人返还定金。前文已提及,由于新政导致增值税部分增加,如出卖人不愿承担,即便已经提交过户申请,仍然会因为缴税环节导致房屋无法正常过户,因此
买受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解除合同主张返还定金,具体过程如何实现,建议向专业的律师寻求帮助。


本文作者:申浩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牛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