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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制度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陈丽
2020.12.01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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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而现代化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故营商中的法治环境是最为基础、最为关键的。


担保制度作为融通资金、活跃资本市场、保障交易安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作为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同样也发挥着助推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作用。本文将重点探讨担保制度如何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


2020年11月13日,以聚焦《民法典》与营商环境优化为主题的第28期民盟法治沙龙现场,本文作为优秀论文进行内容分享与探讨。


营商环境概述


何为营商环境?在世界银行的“doing business”项目中首次出现该词,其项目是对190个经济体以及所选地方城市的营商法规及其执行情况进行客观评估,故世行认为“营商环境”就是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创办和经营企业的难易程度。我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条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一般而言,营商环境是指市场主体一系列市场行为中涉及各方面的综合体,如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人文环境等有关外部因素和条件①。


近年来,党和政府也对营商环境日益重视。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到2018年,习总书记在首届进口博览会上提出“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2019年的第二届进口博览会明确指示会继续优化营商环境;再到2019年10月23日发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正因为不断强调与落实举措,我国营商环境排名取得了质的飞跃。在世行的系列《营商环境报告》中,2018年中国营商环境排名从以往的第78位跃至46位,2019年又上升了15位。


优化营商环境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而现代化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故营商中的法治环境是最为基础、最为关键的。习总书记于2019年2月25日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深刻阐述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担保制度助力法治营商环境建设

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对于优化我国营商环境意义非凡。习总书记指出“《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等都具有重大意义”。《民法典》明确了新型的市场主体资格、构建了平等的市场环境、明晰了市场交易的基本规则,助推了营商环境的优化发展②。


担保制度作为融通资金、活跃资本市场、保障交易安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各国法律也是对其高度重视,许多国家进行了担保法律制度改革,其目的在于制定简便高效的现代担保交易法律机制。作为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同样也发挥着助推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首先,修改后的保证合同制度加强了对保证人的利益保护。


保证担保是商事交易中广泛使用的一种方式,此次保证担保也作为典型合同被纳入合同编。条文中有多处重大修改,呈现出保护保证人的趋势,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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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修改的保证制度有利于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一方面,保证人会因有法律的保护更愿意为他人提供保证,中小企业融资难度降低,促进商事交易,繁荣商事活动,推动经济发展,从而营造更优的利商环境。如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保证人的保证期间缩短了、抗辩事由增加了,都能更好的保护保证人利益。另一方面,保证人也不会再似从前因不熟知担保规则带来的不谨慎而承担重大责任,从而影响自己的生产或生活乃至造成社会大范围的波动。例如当约定不明确时,只需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相较于以前的连带保证责任是极大的减轻了负担,可以让保证人放开手脚去干实事。这也切实符合法治化营商环境所要求的“稳定发展预期,切实保障企业家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③


(二)其次,担保物权制度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注入新动力。


担保物权分编主要是通过抵押、质押和留置的方式为市场经济添砖加瓦,是法治化营商环境不可或缺的推动力。此次担保物权分编显著变化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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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图表体现出担保物权分编为法治化营商环境增添了新鲜血液,带来了满满的活力。将“海域使用权”纳入担保财产范围,符合新时代新经济发展需求,营商环境建设也跟上“潮流”;同时具体化“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对债权人而言更愿意接受这样便捷和安全的担保方式,应收账款的出质,其将来实现担保的途径非常便利,执行也非常高效,不似通过拍卖、变卖等手段要浪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根据《物权法》关于质权的规定中只明确了应收账款可以出质,并未明确预计将有但设立质权时仍未形成的应收账款是否能够作为可以处分的质权,使该部分将来可以实现稳定现金流的应收账款无法进入市场流通实现融资的功能或者即使债权人和债务人对该部分设置了质权,但由于当时法律的不明确,有可能导致结果不确定而会使市场不稳定。


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的规定给债务人提供便利的同时也让债权人放心。债务人转让抵押财产时不必再经过事先征得同意、将所得价款提前清偿等琐碎程序,简化程序,提高抵押效率,做到分秒必争,物尽其用。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财产进入流通必须征得债权人同意,且很多担保合同中也会做相应的约定,主要目的是债权人希望财产更稳定更容易把控,但这样必然限制了抵押财产的市场流通性。


将以往对浮动抵押的效力限制扩张适用于所有的动产抵押,为债权人接受担保物的形式做出引导。


简化担保程序,提高保护力度,在双方之间促成一桩桩完美的、低风险的交易,营商环境更加法治化,从而推动经济稳步向前发展。


(三)最后,缓和的流押、流质规则与欲构建统一登记制度为日后营商环境优化蓄力。


世行报告评估指标之一系“获得信贷”,虽我国营商环境排名是不断上升,但该项指标却连续四年下跌,其中“关于建立统一的登记机构和登记系统”和“是否存在流质约定”问题,我国回答均为“NO”。但新修改后的担保制度有渐渐向营商环境要求靠拢的趋势。流押、流质条款(民法典第401、428条)没有直接明确以“不得”态度强硬的字眼,而是以缓和语气规定“只能依法就抵押/质押财产优先受偿。此外,担保物权编删去了既往关于各类财产登记机构的规定,这是为后期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制度预留空间,从而也为日后进一步便利融资、优化营商环境蓄力。

 

综上,担保制度的微小变化,能够为法治化营商环境带巨大的推动力。担保制度的进步,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中小企业也许是最大受惠者。以往由于担保法律制度落后等因素导致中小企业面临难以顺利完成融资的困境,无法为其提供有利的营商环境。据调查统计,我国约不到3%的中小企业可以顺利完成融资。但中小企业是拉动经济增长的主力军——截至2018年底,我国中小企业的数量已经超过了3000万家,个体工商户数量超过7000万户,贡献了全国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和80%以上的劳动力就业。此次修改完善的担保制度预计会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难度,提高中小企业对营商环境的认同感知度,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民法典》的出台是顺应新时代经济发展的要求,为进一步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基础法律支撑。担保制度是民法典重要的组成编,也是商事交易中频繁亮相的不可缺方式,它的修订让交易双方更放心,交易程序更便捷,交易结果更圆满,为营造统一有序、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建立了制度保障,也为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但“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重要的还在于落实后的影响和反馈,让我们一同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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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申浩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丽律师,实习生叶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