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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当前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几个问题 | 律师实务

刘津铭
2020.07.06
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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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重视,人们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越来越多的权利人开始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作者从事律师行业以来,办理过多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主要代表案件有“葫芦娃”、“小黄鸭”著作权、商标权侵权纠纷本文作者以办理过的相关案件为例,谈一谈当前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的几个问题。


关于涉案作品是否为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的认定问题


我国实行作品登记制度,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二条之规定,“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由此可见,国家版权局在进行作品登记时,并非做实质审查,对于作品属权性、创作时间等事项,均系“自愿登记”。因此,著作权登记证书不能作为“作品”享有著作权的法定依据,也就是说,单凭作品登记证书并不能证明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从独创性方面对美术作品进行审查认定,在笔者办理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法院均要求原告说明其所主张的美术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哪些地方。我国的立法或司法解释中均未对独创性的认定标准有明确说明,美术作品的独创性则一般表现在线条、色彩的运用上,但实践中法院对于独创性的要求并不高,只要是具有一定审美和艺术高度的艺术作品,一般情况下都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关于争议美术作品是否涉及侵权的认定问题


对于争议美术作品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则要以“接触的可能性+实质性相似”的标准去判定。


所谓“接触的可能性”,并非指一定看到或摸到,而是指被诉侵权人有可能接触到著作权利人的作品,比如作品发表。以笔者办理过的“葫芦娃”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为例,“葫芦娃”美术作品已经是家喻户晓的作品了,因此被诉侵权人对该作品“接触的可能性”极高。


所谓“实质性相似”,指被诉侵权人的作品与著作权利人的作品有一定程度的相似。在进行相似度比对时,首先应区分哪些是作品的独创性部分,只有独创性部分构成实质性相似,才有可能构成侵权,这也是前面笔者谈到法院询问独创性在哪里的原因。


关于被诉侵权人在庭审中抗辩的问题


笔者办理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所涉被诉侵权人在庭审中的抗辩一般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针对不涉及实物的侵权,主要代表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以笔者办理的“葫芦娃”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为例,被诉侵权人未经著作权利人的同意,擅自在微信公众号上发表诸如《娶了一个海安老婆,就等于娶了七个葫芦娃》之类的文章,文章中配图使用了“葫芦娃”美术作品。庭审中,被诉侵权人一般以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进行抗辩。


对此笔者认为,首先,被诉侵权人使用的微信公众号并非公益性质的公众号,且在其发表的文章页面一般都有商业推广或者投放广告的行为,具有商业化盈利的目的。其次,被诉侵权人使用的“葫芦娃”美术作品在文章中所占篇幅的比例较大,并非少量引用。再次,被诉侵权人在文章中并未指明作品的名称、来源和出处,其与著作权利人之间也并无关于无需指明作品名称的约定,其对美术作品的使用方式亦不具有无法指明作品名称的特性,且“葫芦娃”美术作品的知名度较高,不存在对于作品名称无法获知的情况。因此,该抗辩均不会被法院采纳。


第二类是针对涉及实物的侵权,主要表现为被诉侵权人未经著作权利人的许可,擅自在网络上销售侵犯他人美术作品著作权产品


以笔者办理的多起家纺产品侵权为例,被诉侵权人在淘宝网、天猫网等网站上销售的家纺产品上使用了侵犯他人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图案,而庭审中被诉侵权人一般以销量低、库存少、获利少等理由进行抗辩。对此笔者认为,销量和获利只是影响法院判决赔偿数额的一个因素之一,并不会影响法院对于侵权的认定


关于当前美术作品著作权人维权困境的问题


(1)维权成本高,侵权成本低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在证据固定方面比较困难,因此该类案件一般都需要提前做证据保全公证,将侵权证据通过公证处加以公证。南通地区家纺城比较多,所以涉及到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大多是家纺类产品涉嫌侵权,对这类案件的证据固定就需要做网页保全及购买公证、物流信息公证、拍照封箱公证,因此所花费的公证费较高。而南通地区人民法院对于这类案件判决的赔偿数额一般仅有几千到一两万不等,因此诉讼过程中权利人除去公证费、律师费、诉讼费等成本外,所获的赔偿很少甚至存在亏损。


(2)执行难度大,裁判文书可能成为一纸空文


笔者代理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大多数都是经过法院组织调解或者和解,侵权人能够当场履行。但是,对于那些通过判决结案的案件,特别是法院通过公告送达的案件,执行的难度就比较大。笔者认为,这很大原因是在于侵权人流动性较大,尤其是在南通地区的几个家纺城,侵权人大多是外地人,此类案件一旦进入执行阶段,就很可能出现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找不到被执行人的情况。


(3)法院集中组织调解,谈判空间较小


在实践中,著作权利人一般选择将属于同一法院管辖的数个案件集中立案,笔者曾经在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立案近10起。法院对于此类案件均是安排同一时间集中调解,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来说系节约司法资源,这种情况往往对权利人不利,能够最终谈下来的赔偿数额都比较低。




以上便是笔者对于当前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几个问题的看法,仅个人观点,如有不同意见,欢迎大家交流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