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诉讼周期冗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往往需要漫长的司法程序才能得到实现。而在司法程序中,导致时间拖延的主要原因之一便是送达问题。公司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的情况实践中普遍存在,更加造成法院文书送达的难度增加。 01 现状 随着互联网和大数据的应用,上海、北京、广州等各地法院已经开始了与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工作、共享数据的试点,成都已与市场监管局确定建立“企业送达信息共享机制”、“企业登记阶段建立送达地址告知承诺制”等措施,致力于消除长期横亘在送达路上的障碍。尤其是上海、北京在2020年两地的法院及市监局联合发文,逐步明确工商登记注册的地址视为法院送达地址。 北京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企业等市场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确认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2020年4月10日起实施)规定,企业等市场主体在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变更、备案等登记业务时,其登记的住所为依法以默示方式承诺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上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企业确认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并承诺相应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2020年X月X日起实施)规定,承诺企业在线填报诉讼文书送达地址,依法以企业注册登记的住所为其默认的送达地址。 笔者预计,该措施将于各重要城市试点一段时间后,逐步覆盖全国。 02 解读 一直以来,诉讼周期冗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往往需要漫长的司法程序才能得到实现。而在司法程序中,导致时间拖延的主要原因之一便是送达问题。公司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的情况实践中普遍存在,更加造成法院文书送达的难度增加。同时,也有一些公司因为没有收到法院文书,未参加庭审(如:缺席判决等),导致司法权利丧失,造成巨大损失。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针对躲避诉讼文书送达,未确认送达地址等情况的,规定可以将企业工商登记地址确定为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按照该规定,如果企业登记虚假地址或变更后未登记备案,可能会影响涉诉企业诉讼权利的行使。因此,法院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合作建立“企业送达信息共享机制”,法院调取市场监管局的企业登记信息,用于诉讼送达,如果无法送达,除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企业等市场主体证明其自身没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向其送达文书,人民法院向该地址送达法律文书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企业等市场主体自行承担。 03 建议 需要提示的是,随着该制度的逐步实施,公司注册地址将成为默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必将是一个趋势,为了保障企业的利益: (1)现有公司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的,应尽快更正; (2)新设立的公司应尽量保证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址一致; (3)若实在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应尽量保证登记地址具有良好的文件转送机制,以免影响诉讼权利; (4)对于在登记机关留存的地址、电话、电子邮箱及联系人等,公司应进一步加强管理。